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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民選獨裁」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行政主導(英語:Executive dominance),原意即前任英國大法官許琛勳爵提及的選舉獨裁(英語:Elective dictatorship),指政治架構中行政部門(政府)主導及控制法案流程和立法議程,以議會削弱立法權的情況。行政主導常出現在執政黨同時掌握行政及立法權的情況,在總統制及半總統制國家中,掌握行政權的總統通過由執政黨控制的議會同時掌握立法權。
出現這樣的詞語,主要是因為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和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論述及政治制度所抗衡,以論證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制度,有別於三權分立的合理性及區別。在香港及澳門的意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經常主張兩地的行政長官(當地政府首腦)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憲制地位[1],只須向其委任機關中國國務院直接負責,即所謂的「特首超然論」[2]。
中華民國實行五權分立,原本的憲法中的總統及已廢除的國民大會在原憲政設計上超然於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但總統本是虛位元首,行政院院長掌握行政權,是政府首腦。在憲法增修後,總統掌握所有行政權,並可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不需經由立法院同意。
雖然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法從未提到「行政主導」四字,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學者或親中傳媒經常以此形容兩個特區的政治體制[3][4]。不過,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前宗主國英國及葡萄牙分別為議會制及半總統制民主國家,為立法主導行政,其首相或總理須向議會負責。
在主權移交前,與大部份英國殖民地一樣,總督長期兼任立法機關(香港立法局)主席,對所有法律草案、議案有最終否決權。直至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於1993年獨立設置主席一職,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改由議員互選主席,港督才不再參與立法局事務。
主權移交後,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行政長官亦不兼任立法會主席,但被刻意設計成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香港立法會)的制約,並抑制及削弱立法權。主要有四方面:
主權移交後的立法會失去創議權,訂立法例由政府主導。這些限制議會的權力,在大部分民主地區是沒有的,造成政府權力過大,立法會只有向政府質詢及表決通過政府法案的權力,卻不能修改政府法案,造成「立法會有票無權、政府有權無票」的主因。不過,政府於立法會內「箍票」,通過委任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建制派政黨代表加入行政會議,達致主導議會的目的,近年甚至將類近行政手段的影響力直接加入區議會當中:
相比香港而言,澳門立法會並沒有分組表決機制。不過,超過20%的立法會議員是由行政長官直接委任,亦不具備財政審批權,甚至特首可以繞過立法會親自立法,變相行政主導的情況更為嚴重。
中華民國實行五權分立,原憲法中的總統及已凍結的國民大會在原憲政設計上超然於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但總統是虛位元首,行政院院長掌握行政權。實際上政府抑或根據動員戡亂條款之規定採取總統制,僅在嚴家淦擔任總統時才是內閣制,行政院院長蔣經國掌握行政權。直到蔣經國擔任總統後才又恢復動員戡亂條款之規定的總統制。
憲法增修後,改實行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總統掌握所有行政權,並可直接任命的行政院院長。但憲法增修後被指出現總統權力過大的情況,總統不向立法院負責,行政院卻向立法院負責,造成「總統有權無責,閣揆有責無權」的情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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