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耕地佔用稅,是中國政府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以保護耕地而向佔用耕地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稅種[1]。耕地佔用稅屬於行為稅的一種,於1987年4月1日起徵收,該稅種依據的法源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財政部制定的《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實施辦法》[3]。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對原《暫行條例》進行重大修改並重新頒佈[4]。此外,耕地佔用稅屬於地方稅,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
耕地佔用稅,是中國政府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以保護耕地而向佔用耕地用於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收取的稅種[1]。耕地佔用稅屬於行為稅的一種,於1987年4月1日起徵收,該稅種依據的法源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財政部制定的《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實施辦法》[3]。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對原《暫行條例》進行重大修改並重新頒佈[4]。此外,耕地佔用稅屬於地方稅,由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