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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政府公文中,台灣地區居民[1][2][3](簡稱台灣居民[4],英語: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控制區域)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其法律地位與管理方式與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稱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區居民」[3]。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其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將台灣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在法理上認定台灣居民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5],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拒絕承認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的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習慣中,「中華民國」等為禁用詞,使用「台灣同胞」、「台籍人士」等詞語稱呼,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首次使用「台灣居民」一詞,其後在很多涉及台灣的規範性文件中沿用。該詞彙的使用情況,與「台灣同胞」、「台籍人士」類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與實際控制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政府定義的,有臺灣地區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有重疊。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台灣海峽兩岸事實分治的局面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持一個中國原則,主張中華民國自1949年起已經消滅,臺灣地區主權屬於中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7]。故法理上,居住在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中國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但在實務上則需要特別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華民國政府頒發的法律文書,如中華民國護照[2]、中華民國身份證、戶籍謄本[8][9]等,來作為台灣居民的資格認定。
台灣居民進入中國大陸,需持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擁有外國國籍的台灣居民則「應使用外國護照辦理中國簽證」[2]。在中國大陸地區長住,可取得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1991年制定的《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台灣居民被定義為「居住在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研究者季燁指出,這是「首次以『台灣居民』的概念取代『台灣同胞』」,「這一概念此後被大量涉台規範性文件沿用」。該研究者認為使用「台灣居民」一詞有兩重內涵:一是,「確認(絕大多數)台灣居民同樣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二是,首次建立管制標準,即以「居住地」標準區分兩岸人民,滿足人員往來進行法律管制的需要;而實踐中居住地的認定與戶籍掛鈎,台灣居民實際上便是指在台灣地區設立戶籍的中國公民[6]:42。
1998年發佈的《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中,「台灣居民」指「居住在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
2015年制定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管理工作規範》中,「台灣居民」指「具有台灣地區戶籍,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對於沒有台灣地區戶籍者,即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是否視同一般「台灣居民」,實際處理不一。福建省公安廳相關服務指南,所稱台灣居民可能不涉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9]。國家移民管理局政務服務平台相關服務指南,「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即中華民國方面定義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可與台灣居民同樣申請台胞證[8]。
2018年制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中,「台灣居民」指「在台灣地區定居且不具有大陸戶籍的中國公民」。
1990年代,香港、澳門回歸後亦遵循中央政府的一個中國政策。香港入境事務處網站使用「台灣居民」一詞,或稱「台灣華籍居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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