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匪總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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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匪總司令部,簡稱剿總,是以蔣中正為首的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在中國共產黨活動地區對其進行軍事圍剿的跨地區、跨建制之高權限軍事單位,通常作為第一線指揮機關。主要分為四大系統,東北、華北、徐州以及華中。大體而言,一個剿總下轄若干兵團、警備司令部、綏靖公署、戰區以及綏靖區等,層級大體與軍政長官公署平行,但在軍事戰鬥中,指揮層級往往比軍政長官公署高。
1937年之前,第一次國共內戰期間,國民政府在各地設立一連串軍事機關,針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各蘇區中國工農紅軍進行圍剿,後因西安事變與抗日戰爭爆發,這些軍事機關在抗戰期間很多都轉為對日軍作戰單位。抗戰開始時,國民革命軍的指揮機構是按「總部-戰區-集團(兵團,路)-軍-師-旅-團」,共7級才到戰術單位;1940年後簡化為「總部-戰區-集團軍-軍-師-團」,6級指揮機構。提升部隊作戰指揮能力。
1945年後,國民政府接收日本佔領區,展開與中國共產黨對決的準備,在各地成立許多政府機構。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官署、掌握地方軍、政權的單位稱之為「國民政府主席行轅」,設主任為最高統帥代表,是政治、軍事整合的機構。作為跨省區軍事區域的指揮單位則為軍政長官公署,直接指揮責任區的作戰任務,是跨省區的軍事機關,其中較著名且維持較久的就是東南軍政長官公署。訓政時期,若直接由軍事委員會指導的單位則稱為「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行營是策劃、部署、指揮的前進基地,它的設置常因軍事行動的需要而變更,例如早期第二次、第三次剿共就是由南昌行營所策劃。抗戰結束後,軍事委員會改組為中華民國國防部,多數行營都改為行轅、軍政長官公署、或軍事針對性更強的剿匪總司令部,集團軍編制則改為綏靖區。「綏靖主任公署」則是省級(戰區級)軍事機構,綏靖主任對於所轄區域黨政要務有便宜處置權。「綏靖公署」初設於1931年11月,最早設立的是駐贛、駐豫、駐鄂綏靖公署。到1937年6月,先後設立了駐贛、駐豫、駐鄂、北平、太原、廣州、南寧、駐閩、貴州、冀察、豫皖、滇黔川康、甘肅、西安、江蘇等「綏靖公署」。其中,駐贛、北平、甘肅、西安「綏靖公署」設立不久便撤銷。因此二戰結束之後的指揮機構理想中應擴編為「總部-行轅(軍政長官公署、剿總)-綏靖公署(戰區)-綏靖區-兵團/整編軍-軍(整編師)-師(整編旅)-團」[1]:17,共8級。
1948年8月21日行政院令正式公佈《剿匪總司令部政務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剿匪總司令部得斟酌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設置政務委員會。政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剿匪總司令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簡任,並由行政院就中指定三人為常務委員。其任務為監督並指導轄區內有關軍事之政務,考核獎懲轄區內的行政官吏。委員會內部設政務處、經濟處、教育文化處、土地處,以辦理所屬事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視導專員五至七人,處長四人,處員二十至三十人,辦事員六至十人,並得酌用僱員八至十人。
下文中各剿匪總司令部戰鬥序列,因當年部隊調動、整編、撤銷、殲滅頻繁,加上戰後國軍整編與內戰同時進行,新舊制度交替之間,制度、稱呼與番號混亂,故內容並不完整全面,大體是以三大會戰前夕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