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指農村通過集體和個人出資,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保健服務的一種互助互濟制度,為中國內地從1950年後期至1980年代初期,農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也是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內容。隨着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和人民公社的解體,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名存實亡。
歷史
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始於1950年代,隨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的興起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人民公社化之後漸漸成熟。到1965年底,已在山西、湖北、江西、江蘇、福建、廣東、新疆等10多個省(市)自治區部分縣實施,到1977年底,全國有85%的生產大隊實行了農村合作醫療。
1974年5月的第27屆世界衛生大會上,第三世界國家普遍表示熱情關注和極大興趣。聯合國婦女兒童基金會在1980年至1981年年報中指出,中國的赤腳醫生制度在落後的農村地區提供了初級護理,為欠發達國家提高醫療衛生水平提供了樣板,至今,對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基本公共醫療制度產生影響[1]。
1984年後,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農村集體經濟轉變為農戶個體經濟,在失去集體經濟的支撐情況下,依附於人民公社的農村合作醫療瓦解[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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