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攝政是指通常只由一人擔任的君主職位由兩個及以上的人擔任的情況。與古代斯巴達和羅馬或當代安道爾等地的二元政治有所區別的是,二元政治體制下兩位統治者地位平等,共享統治權力[1]。此外,二元制在實行二元政治的政權為一項正式制度,而共同攝政往往是暫時之舉。
歷史案例
在歷史上,曾實行共同攝政的政權頗多。時間跨度涵蓋從奴隸社會到中世紀的漫長社會發展階段,在空間上也包括從歐洲到東亞的廣大地區。
在古埃及(特別是中王國時期),法老在因年老或其他原因而缺乏獨自統治國家的能力時(如圖特摩斯三世和阿蒙霍特普二世,以及阿蒙內姆哈特一世和塞努斯雷特一世),可以任命他的繼承人為共同法老,以確保王位得以順利繼承。這種舉措為確定埃及編年史中所記載的年份帶來了挑戰,因為共同攝政的長度通常難以確定,這使得用公認的攝政期長度來確定日期變得複雜。
此外,一些埃及王后的地位上升,甚至在某些方面與法老平起平坐,乃至共同攝政。哈特謝普蘇特[2][3]、尼斐爾泰麗[4]、娜芙塔莉[5]就是這種情況。在托勒密王朝,女性終於崛起為與男性平等的共同統治者,甚至向男性發起挑戰。這是由於婦女在埃及社會中已經很高的地位得到了逐步提高,也是由於男女之間平衡(Maat)的宗教原則。在努比亞,像阿曼尼沙赫托和阿曼尼托雷這樣的女王在丹吉爾與國王一起加冕,他們在梅羅埃的金字塔高度相同,並排,並在同一級別行使權力,甚至指揮軍隊。在埃塞俄比亞,坎達克斯也達到並保持了這種或類似的地位。
包括奧地利的腓特烈一世[6]和路易四世對德意志王國的統治權[7]。此外,西班牙王國的費爾南多二世 [6]與伊莎貝爾一世;葡萄牙王國的瑪麗亞一世與佩德羅三世[8]也是很好的例子。在納瓦拉王國,攝政女王的丈夫被稱為共同統治者[9] 。
根據批准瑪麗一世與西班牙的菲利普二世結婚的法案,英國君主制度經歷了共同攝政時期。同樣,在光榮革命之後,瑪麗二世和她的丈夫威廉三世共同擁有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王國的主權[10]
1682 年俄羅斯沙皇費奧多爾三世去世後,他的兄弟伊凡五世和同父異母的兄弟彼得大帝都被加冕為俄羅斯沙皇。 這種妥協是必要的,因為伊凡五世因身體和精神殘疾而不適於統治.然而,彼得的排他統治遭到費奧多爾和伊萬的姐姐索菲亞·阿列克謝耶夫娜的反對,後者領導了一場反對他和他母親家人的斯特雷爾齊起義。由於兩位沙皇都未到統治年齡,索菲亞隨後聲稱攝政,直到她於 1689 年被彼得推翻。然而,伊凡五世和彼得一世的聯合統治仍在繼續,儘管伊凡很少參與國家事務,但仍為俄羅斯沙皇,直到他於 1696 年去世,此時彼得成為唯一的統治者。
立陶宛大公通常從其家族或忠誠的臣民中挑選出子君主以協助控制大公國。不過,大公們的權力仍然十分強大。
瑞典的君主制經歷了多個共同攝政的時期[11] 。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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