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稅
中国已经废除的一个税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農業稅指向農業收入單位(組織)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種,作為稅賦種類和術語,源自《農業稅條例》頒佈實施以後。中國大陸的農業稅以折合徵收糧食實物為主,依據為《農業稅條例》;由於一直以徵收實物糧食為主,所以習慣上又稱為「公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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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由地方負責徵收管理,所得收入歸地方政府即屬於地方稅範疇,納入地方財政管理。按貨幣(人民幣)折算,1955年全國財政收入27,203,319,000元,其中農業稅3,054,308,000元,佔總額的比率為11.23%[1];2001年,全國農業各稅總計481.70億元,農業四稅占各項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3.15%,剔除耕地佔用稅和契稅,真正的農牧業稅在2001年為286.29億元,相當於國家稅收總額的1.87%[2]。
隨着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關於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的通過,農業稅於2006年1月正式廢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