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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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公務員(英語:United States federal civil service)是聯邦政府各部門各機構的文職工作人員(即非選舉、非軍事的公共部門的雇員)。聯邦公務員制度建立於1871年(美國法典第5編 § 第2101節)。[1]美國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實體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模仿聯邦的競爭性公務員制度。
根據人事管理局數據,截至2011年12月,美國聯邦政府雇用的公務員約有279萬人。[2][3][4]這包括聯邦政府三大分支(行政分支、立法分支和司法分支)中的所有部門和機構的員工,例如美國郵政署的61.7萬雇員。
大部分公務員職位都歸類為競爭性職務,也即員工是經過針對所有申請人開放的競爭性招聘流程後被擇優錄用。高級行政職務則是由職業雇員或政治任命(如內閣成員、大使等)充任的非競爭性高級領導職位的分類。特別職務(也稱為未分類職務)是某些聯邦安全和情報職能機構(如中情局、聯邦調查局、國務院等)中的非競爭性職務,這些機構被授權制定自己的招聘政策,而不受大多數任用、薪酬和類別法律的約束。[5]
美國建國之初,聯邦政府權力小,政務寡,為聯邦政府工作的員工人數也相當少,職位相對穩定,總統可以憑一己之喜怒除授或罷黜某員。1801年托馬斯·傑斐遜總統系統性的任命了一批共和黨人進入行政分支。1829年安德魯·傑克遜上台,這位高舉「傑克遜主義」的總統執政第一年就開除了約900名官員而代之以自己的同黨支持者,這比其前任總統開除人數的總和還要多。這種贏家上台瓜分政府官職的模式被稱為「獵官制」。隨着政府職能的擴大和專業性的增強,獵官制的低效和臃腫廣受詬病,1883年《彭德爾頓聯邦公務員改革法案》出台後才漸漸扭轉了這一局面,在此之前尤利西斯·格蘭特總統在內閣中引入了績效考核體系。1909年時,幾乎三分之二的美國聯邦政府工作人員都是擇優任用的,也即通過考試來衡量其資質。某些高級公務員職位,包括一些外交官和行政機構負責人,由政治任命者擔任。1939年《哈奇法案》規定在職公務員不得從事政治活動。[6]某些情況下,即將卸任的行政分支會將把政治任命官員安插進公務員隊伍以防止其被新行政分支開除。[7]1978年《政府倫理法案》確立了公務員的利益迴避制度。
聯邦公務員服務於456個、[8]四大類聯邦機構:
經過幾十年發展,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薪酬已經演變成一套複雜的制度,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現行薪俸制度的起點是《1923年類別法令》,[10]後經改良成為法律和《1949年類別法令》。這些現行制度的基礎性法令通過行政命令和由《聯邦公報》公布的修正案的修改,確認了聯邦薪酬制度監管結構的改變。所有薪酬制度的共同目標是實現向所有涉及員工支付公平的工資,而不論其系統、組別或分類如何。這被稱為薪酬平權或(「同工同酬」)。某些需求量大的工作會適用特別的稅率表,[11]即其工資水平可以高於總表的規定。這種主要包括工程學科和專利審查員等。
總表將白領雇員—聯邦公務員隊伍中最具專業性、技術性、行政性和文書性職位—分成1-15級。2004年9月,71%的聯邦公務員薪俸標準依照總表。聯邦薪俸系統或稱薪俸等級表,剩餘29%依照藍領雇員的聯邦薪俸系統,高級行政職務的高級行政人員系統、行政等級表,以及外交官和郵政系統各自適用的工資表。此外,一些聯邦機構(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也有自己獨特的薪酬表。
適用總表的公務員其薪俸會因工作地區不同而有所調整,一般來講至少是美國所有地區基本工資的10%。下表羅列了一位員工可以賺取薪俸的最低和最高的金額,不計入加班費或獎金。實際工資範圍有所不同(例如,阿肯色州農村地區的總表第九級最低工資為46,625美元,而加利福尼亞州聖何塞的同等級最低工資為55,015美元),但所有工資均在下表範圍內(2012年1月生效):
工資水平 | 最低工資 (1檔) | 最高工資 (10檔) |
總表1級 | $ 17,803 | $ 22,269 |
總表2級 | $ 20,017 | $ 25,191 |
總表3級 | $ 21,840 | $ 28,392 |
總表4級 | $ 24,518 | $ 31,871 |
總表5級 | $ 27,531 | $ 35,657 |
總表6級 | $ 30,577 | $ 39,748 |
總表7級 | $ 33,979 | $ 44,176 |
總表8級 | $ 37,631 | $ 48,917 |
總表9級 | $ 41,563 | $ 54,028 |
總表10級 | $ 45,771 | $ 59,505 |
總表11級 | $ 50,287 | $ 65,371 |
總表12級 | $ 60,274 | $ 78,355 |
總表13級 | $ 71,674 | $93,175 |
總表14級 | $ 84,697 | $110,104 |
總表15級 | $ 99,628 | $129,517 |
2009年,有19%聯邦公務員工資在10萬美元以上。聯邦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是71,208美元,而私營部門的工資是40,331美元,儘管根據聯邦行政管理和預算局A-76號通告的規定,大部分低薪或低薪工作已經外包給私人承包商。[13]2010年,有82,034名員工年薪超過15萬美元,占聯邦公務員總數的3.9%,而2005年時為7,240人。[14]總表薪金受法律限制,最高不得超過行政等級表第四級職位的工資。[15]工資超過15萬美元的人數增加主要原因是喬治·W·布什政府期間批准上調行政等級表工資,高級總表員工的工資亦得以隨之調整到了15萬美元的門檻以上。[16]
2012年,高級行政職務(即高於總表-15級的非總統任用之公務員)的基本工資水平從119,554美元到179,700美元不等。
截至2009年1月,聯邦政府(不包括郵政系統和軍人)雇用了大約200萬文職人員。聯邦政府是美國最大的單一雇主。儘管大多數聯邦機構都設在華盛頓特區,但只有大約16%(約288,000人)的聯邦政府雇員在該地區工作。[17]
美國本土、 美國領地、 駐外 |
華盛頓特區 | 美國本土、 美國領地、 駐外 |
華盛頓特區 | |||
---|---|---|---|---|---|---|
總數 | 209.6 | 17.3 | ||||
行政部門 | 192.3 | 13.2 | 獨立機構 | 17.3 | 4.1 | |
美國國防部總數 | 73.8 | 1.65 | 社會保障署 | 6.4 | 0.02 | |
陸軍 | 25.1 | 0.2 | 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 | 1.7 | 0.1 | |
海軍 | 20.7 | 1.2 |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 1.6 | 0.4 | |
空軍 | 16.9 | 0.05 |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 0.5 | 0.3 | |
其他國防單位 | 8 | 0.2 | 總務署 | 1.2 | 0.4 | |
美國退伍軍人事務部 | 37.3 | 0.8 | 中小企業署 | 0.4 | 0.08 | |
美國國土安全部 | 19.2 | 2.4 | 人事管理辦公室 | 0.5 | 0.2 | |
美國財政部 | 9.2 | 0.9 | ||||
美國司法部 | 11.7 | |||||
美國農業部 | 9.7 | 0.7 | 行政部門 (續) | |||
美國內政部 | 7.1 | 0.4 | ||||
美國衛生和公共服務部 | 8.7 | 0.4 | 美國能源部 | 1.5 | 0.5 | |
美國運輸部 | 5.5 | 0.8 | 美國國務院 | 1.3 | 1 | |
美國商務部 | 4.6 | 0.3 | 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 0.8 | 0.3 | |
美國勞工部 | 1.6 | 0.5 | 美國教育部 | 0.4 | 0.3 |
詹姆斯·加菲爾德總統遇刺身亡後,美國公眾愈發支持改革公務員制度。[19]《彭德爾頓公務員制度改革法案》創立的。該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管理美國聯邦政府的公務員制度。法律要求聯邦政府雇員通過競爭性考試和擇優錄取原則選拔;[19]也禁止民選官員和政治委任官員解僱公務員,使公務員免受政治拉攏和黨派算計的影響。[19][20]但該法律並不適用於各州和市政府。
自1978年1月1日起,該委員會根據1978年第2號重組計劃(43 F.R. 36037,92 Stat。3783)和《1978年公務員改革法》的規定更名為人事管理辦公室。
本法案廢除了美國公務員委員會,成立了美國人事管理局(OPM)、聯邦勞動關係局(FLRA)和美國考績制度保護委員會(MSPB)。人事管理局主要為行政分支的各個機構提供管理指導,並頒布控制聯邦人力資源的法規。勞動關係局監督聯邦雇員組建集體談判單位(工會)的權利,並與各機構進行集體談判。考績制度保護委員會對聯邦公務員進行研究,主要聽取因受到紀律處分或其他方式離職的聯邦雇員的上訴。本法案主要目的是更換不適任的公務員。[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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