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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鬥(英語:Duel)通常是指兩個人之間徒手或使用相似的武器,在並非比賽的場合下,通過武力較量分勝負來使對方降服,或證明自己的信念是正確的或無辜的等。如果在戰爭中常以一騎討、一騎打、單挑等字眼,形容參與決鬥的有名將士,就以個人勝負來決定戰果的情形也出現過。11世紀到20世紀的歐洲人有時會用決鬥解決爭執。雙方裝備的武器必須符合一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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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鬥」一詞有時也用來指戰鬥機之間的空戰,以及戰船之間的海戰(特別是在航海時代)。中世紀決鬥往往被描寫得很浪漫。決鬥者往往藉口保衛榮譽權(有時會為了微不足道的事情決鬥),或是為恢復其君主的名譽而提出決鬥。決鬥的目的一般不是為了獲得滿足,而是展示自己的騎士精神。決鬥一般不充當判罪的依據,反之則為司法決鬥。
19世紀初以後很多歐洲國家都立法禁止決鬥,但是決鬥並沒有因此終止,決鬥雙方——只要決鬥是公平的——一般也不會受到指控。由於只有紳士有榮譽權,所以只有紳士允許決鬥。如果紳士被地位較低的人冒犯了,他可以用笞杖、短馬鞭、鞭子進行懲罰,或者讓他的僕人代勞。
決鬥現在已被世界上所有國家完全廢止。
早期的決鬥通常使用決鬥劍。18世紀後也經常使用決鬥手槍。[1]富裕的貴族往往願意花大價錢購買決鬥手槍。
決鬥前的情形通常如下。一方被侮辱(可能是想象中的)之後,將會向另一方提出挑戰(「要求得到滿足」),[2]做法是做侮辱性的動作,例如把手套扔到對方面前。英語成語"throwing down the gauntlet"——「扔手套」就是提出挑戰的意思。因此被手套扇耳光的人要麼接受挑戰,要麼承認受辱。不過和很多人認為的不同,用手套打臉不算是提出挑戰。提出挑戰後,雙方各指定一個「副手」,由他們決定無人打擾的「榮耀場所」,其目的也是避免打擾。副手還負責檢查雙方的武器是大致等同的,並證明決鬥的公平性。
決鬥的終止方法有以下幾種,由挑戰者選擇:
在手槍決鬥中,決鬥者可以有意打偏,可能表示「不屑與之決鬥」。這種做法被1777年的決鬥法的第13條禁止,但還是存在不同的習俗。挑戰者可以在「滿足」後要求立即停止決鬥。當決鬥者無法繼續的時候,有時可由副手代勞——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技術要求較高的用劍的決鬥中。手槍決鬥中,雙方各持上好膛的手槍,背對站立,向前走一定步數,最後轉身射擊。一般來說,侮辱越嚴重,走的步數越少。另一種做法是,由副手事先在地上用劍標出轉身的地方(稱作「points」)。一般在給出一個信號(例如扔手帕)之後雙方方可開火,以減少作弊的可能。另一種做法是雙方輪流射擊,被挑戰者在前。
決鬥經常因為無法就決鬥方法("methodus pugnandi")達成一致意見而被取消。在Dr. Richard Brocklesby的決鬥中,雙方不同意要走的步數;Mark Akenside和Ballow決鬥時,一者不願在上午決鬥,另一者則拒絕在下午決鬥。John Wilkes則對這些細枝末節不屑一顧。當Lord Talbot問他他們應當開火多少次的時候,他回答說:「悉聽尊便;在下已帶來了『一袋子彈和一瓶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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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侮辱和社會地位的原因引起的身體對抗(很自然地)可以追溯到史前的人屬生物;然而在西方社會,真正意義上的決鬥,卻是從中世紀比武審判以及更古老的、基督教時代前的維京時代的Holmganga等發展出來的。
拒絕挑戰有時被認為是可恥的,而且經常會被處以罰金。名人受到挑戰的可能性比普通人大得多。
俄國詩人普希金在他的作品中描述了幾場決鬥,例如《葉甫蓋尼·奧涅金》中葉甫蓋尼·奧涅金與連斯基的決鬥,似乎是預言了自己的死亡。他本人在和喬治·丹特斯的決鬥中受了致命傷,後者據傳是他妻子的情人。事後,丹特斯被控在決鬥中作弊,但他還是娶了普希金妻子的姐姐,還當上了法國的大臣和參議院議員。決鬥事件是由一封匿名信煽動的。
1598年,英格蘭劇作家本·瓊森在和一個名叫加布里埃爾·斯潘塞爾的演員的決鬥中受了致命傷。1798年,雅號「The Grand Old Duke of York」的HRH 弗雷德里克王子在和Lieutenant-Colonel Charles Lennox的決鬥中被一顆子彈擦傷了頭髮。1840年,7th Earl of Cardigan,在輕騎兵的衝鋒中率領英軍的領導人物,在決鬥中打傷了一個名叫Captain Tuckett的英國軍官,但沒有致命。
有四位英國首相參加過決鬥:
1864年,時為New York Sunday Mercury的編輯的馬克·吐溫在朋友的慫恿下向當地另一位報社編輯提出了挑戰。他選擇了一個經驗豐富的副手。在決鬥前的練習時間,馬克·吐溫的助手又在對手面前成功地吹噓了作家的手槍技術,使得作家成功避免了一場決鬥,並且贏得了榮譽。[3][4][5]
美國最有名的決鬥當屬伯爾-漢密爾頓決鬥。著名聯邦黨人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被時任美國副總統的阿倫·伯爾重傷,翌日身亡。而歷任美軍陸軍將軍、第七任美國總統的安德魯·傑克遜也以決鬥聞名。1806年5月30日他殺死了著名決鬥者查爾斯·迪金森,自己則留下了終生未愈的胸傷。據說他曾和一位律師決鬥,但雙方都未受傷;1803年差點和約翰·塞維爾決鬥;1813年他在邊境上和參議員托馬斯·哈特·本頓發生了武力衝突,但不能算作是決鬥。
1832年5月30日,20歲的法國數學家埃瓦里斯特·伽羅瓦正是在他完成伽羅瓦理論的第二天的決鬥中負致命傷,次日死亡。[6]
加拿大的最後一起致命決鬥發生在1833年,是羅伯特·里昂挑戰約翰·威爾遜的一起手槍決鬥,起因是關於對當地的一個女老師的評價。里昂被殺後威爾遜和這位女老師結了婚。
1808年,兩個法國人在巴黎上空進行了一場「氣球決鬥」。雙方乘坐在氣球互射,最後一決鬥者被射中,和他的副手一併身亡。[7]
1843年,有兩個人用投擲檯球的方法進行決鬥。[7]
有的決鬥者會故意選擇奇怪的武器,例如榴彈炮、長柄大錘,以及一堆豬糞,藉以表示對決鬥的蔑視。[7]
據說奧托·馮·俾斯麥曾挑戰過魯道夫·菲爾紹醫生。醫生選擇的武器是兩隻香腸,其中有一隻被接種了霍亂弧菌。俾斯麥當即取消了決鬥。[8]
「單挑」(single combat)是在戰鬥中雙方各派一名戰士代表(champion)決鬥,其他人則在一旁觀看,直到決鬥結束。單挑一般發生在兩國中間地帶的戰鬥中。
在各時期、各地區的傳說和歷史中都有對單挑的描述。早期的有《聖經》中記載的大衛和歌利亞的決鬥,以及《伊利亞特》中描述的墨涅拉俄斯與帕里斯、阿喀琉斯與赫克托耳的決鬥。古羅馬時期的一對一決鬥在史書中也被多次提到:據蒂托·李維記載,前7世紀,賀拉斯兄弟打敗了阿爾巴隆加的Curiatii,使得這一城市成為了羅馬的隸屬城市;Marcus Claudius Marcellus在前222年的Battle of Clastidium殺死了Gaesatae王Viridomarus並繳其武器(spolia opima);前22年,Deldo的Marcus Licinius Crassus Dives則殺死了Bastarnae王並繳其武器。
印度史詩《摩訶婆羅多》和《羅摩衍那》中也有對單挑的描述。《三國演義》中也常常出現雙方將領單挑的場面。
在著名的愛爾蘭神話The Cattle Raid of Cooley中,Ulster的戰士都受了詛咒而不能抵禦Queen Maeb的侵略軍——除了Cúchulainn。這位英雄進行了多次「單挑」,直到他的戰友們恢復正常。
一種叫做Mensur的傳統非致命決鬥在這些國家的學生中很流行,現在發展成為了Academic fencing。它不是為了「保衛榮譽」,對抗性也不強。它是:
一種傳統教育的手段,沒有贏家和輸家……不避免受傷,而是要求堅強地忍耐。
19世紀愛奧尼亞群島的男人之間經常發生形式化的名譽之爭。但決鬥者是農民而不是貴族。
使用的武器是刀子。「提出挑戰」的方法一般是在公共場合彼此進行性冒犯;決鬥以一方血流滿面終止,一般不會致命。贏家通常向對方身上吐口水,並用圍巾浸對方的血液,或者用圍巾擦乾自己的刀子。
在古代印度(包括現在的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人們出於各種原因舉行決鬥(niyuddha)。許多剎帝利認為死在床上是一種恥辱,因此在年老時經常安排一場「戰鬥慈善」活動。按照這種習俗,當一個戰士覺得自己活不了多久時,他會帶着幾個隨從去請求另一位國王進行決鬥或小型戰鬥。這樣他就可以選擇自己的死亡時間和方式,並確信自己會戰死。在某些時期,決鬥至死是合法的,而在其他時期則是可被處以死刑的。[10]
古代的史詩和文獻,如《Dharmashastra》,記載着決鬥必須在嚴格的行為規範下進行,違反這些規範是可恥的也是罪惡的。根據這些規則,禁止擊殺已經失去武器、投降或被打暈的對手。《摩奴法論》還記載,如果戰士在決鬥中頭巾鬆開了,對手必須給他時間系好頭髮後再繼續。雙方必須使用相同的武器,每種武器可能都有特定的規則。例如,《摩訶婆羅多》記載,棍棒決鬥中禁止攻擊對方的腰部以下部位。[11]在古代的一種決鬥形式中,兩名戰士用右手握着刀,左手則被綁在一起。[10]
葡萄牙旅行者杜阿爾特·巴爾博薩說,決鬥是毗奢耶那伽羅王朝貴族之間的一種常見做法,也是唯一一種合法的「謀殺」方式。在確定了決鬥日期並獲得國王或大臣的許可後,決鬥者會「愉快地」來到指定的場地。決鬥者不穿盔甲,從腰部以上赤裸着身體,從腰部以下則穿着用多層棉布緊緊纏繞的衣物。決鬥使用的武器是國王指定的劍、盾牌和匕首。裁判決定給予決鬥者的獎勵;勝者甚至可以獲得敗者的財產。[12]
曼尼普爾的決鬥最早是在一部文獻中被記載的,該文獻詳細描述了決鬥的道德準則。當一名戰士受到挑戰時,會約定決鬥日期,以便有時間準備武器。允許對手先射箭或投擲標槍被認為特別勇敢。決鬥本身並不一定是致命的,通常在一方流血後就結束了。然而,勝利者仍然被期望砍下失敗者的頭顱。在決鬥前或在砍頭前,戰士們會與他們的妻子分享準備的食物和酒。如果事先有此要求,失敗者的屍體可以被火化。砍下的頭顱被當作戰利品帶走,這是印度東北部獵頭者的傳統做法。此外,還有一些禁忌,比如不能殺死逃跑、乞求或因恐懼而哭喊的對手,或者任何請求保護的人。[來源請求]
在中世紀的喀拉拉,被稱為「ankam」的決鬥在卡利帕亞特訓練的戰士——切卡瓦爾之間進行。[13]這些決鬥是為了解決貴族、酋長或統治者之間的糾紛而進行的。雙方通常會各自挑選戰士在固定的地點和時間進行戰鬥。雙方的代表都是切卡瓦爾。這些決鬥通常是致命的,勝利者通常是存活下來的統治者一方的切卡瓦爾。[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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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天主教會以及其他很多政治領袖,如蘇格蘭和英格蘭的國王詹姆士一世,指責歐洲歷史上的決鬥之風。也有權威人士默許決鬥,認為它可能是解決長期的家族和社會衝突的方法。
雖然19世紀初發生了不少著名決鬥,19世紀中葉時英國社會一般就不再贊成決鬥,此後就很少發生。
美國18世紀之後就不再盛行決鬥。富蘭克林指責這一風氣是無用的暴力行為,華盛頓則在美國獨立戰爭時期鼓勵軍官拒絕決鬥,因為他認為軍官死於決鬥會對戰事造成負面影響。
19世紀末,合法的決鬥在世界上基本絕跡了。美國有些州沒有明文禁止決鬥,但在決鬥中擊傷對方者可能面臨人身傷害或者過失殺人的指控。具體內容,參見決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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