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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性犯罪是指未經雙方同意違反自由意願的性行為及有關的犯罪行為,通常性犯罪會伴隨暴力行為發生,常見的性犯罪有強迫性行為、性騷擾、猥褻及拐賣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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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語「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或「法定強姦」通常不會出現在法規當中,[1]當被用於性行為時,同意年齡是指當事人可以負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限度。這點不應該與成人年齡、無民事責任或最低婚姻年齡相混淆。
同意年齡因司法轄區的不同而不同。[1]中位數大概在16到18歲不等,但是有的法律將年齡規定為9到21歲。有的司法轄區中,同意年齡加入了心理和功能方面,[2] 使得如果受害人的心理年齡過低時,可以計算其順序計年。[3]
有的司法轄區完全禁止婚外性行為。相對年齡可以因性行為的形式、性參與者、或其它信任關係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司法轄區可能准許未成年人彼此發生性關係,而不是在年齡問題上一刀切。觸犯法律的懲戒包括初級的行為不檢點,如「腐蝕未成年人」、到「違法犯罪」的重刑。
有些司法轄區甚至完全禁止婚外性行為。在這些地方,同意年齡的法律解釋可能因性行為的具體情形、參與者之間的年齡差距,以及彼此之間的信任關係而有所不同。某些司法轄區可能會對未成年人之間的性關係持較為寬容的態度,允許他們在特定條件下彼此進行性行為,而不是簡單地依賴一刀切的年齡限制。[4]
觸犯法律的懲戒措施範圍廣泛,從初級的行為不檢點,如「腐蝕未成年人」,到更為嚴重的法律犯罪行為。法律對於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罰也依賴於具體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年齡、性行為的性質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在許多國家,對於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的懲罰通常會更加嚴厲,以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潛在的傷害。[5]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款: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插入女性尿道不為性交。
參見「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依行為對象年齡之不同,而有不同處罰刑度。由此可見,性同意年齡為滿十四歲,但要滿十六歲以上,方具有性自主能力。
數據來自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對各會員國每10萬人口中有警方記錄的性侵案例的統計[6],年份為2011年,括號內的數字為該國在《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的性別平等2011年度得分:
數據來自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對各會員國每10萬人口中有警方記錄的性侵案例的統計,年份為2011年,括號內的數字為該國在《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的性別平等2011年度得分:
數據來自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對各會員國每10萬人口中有警方記錄的對兒童施加性暴力案例的統計,年份為2011年,括號內的數字為該國在《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的性別平等2011年度得分:
數據來自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對各會員國每10萬人口中有警方記錄的對兒童施加性暴力案例的統計,年份為2011年,括號內的數字為該國在《全球性別差距報告》中的性別平等2011年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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