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親債主,或作冤家債主、怨家債主,本指現實生活中結怨、虧欠的對象,後來指在歷劫輪迴中,與其有仇怨、有虧欠的眾生,尤其指會無形作祟的孤魂野鬼。無論在佛教還是道教,「冤家債主」都是超拔救度的對象,可算是孤魂野鬼的一種。孤魂野鬼是不能得到後代供養者變成的鬼魂,古代視作水患、乾旱等災害成因。「冤家債主」則是帶來流產、小孩生病、夭折等災厄的鬼[1]。
詞語
「怨家」即是「冤家」,意思是結怨的對象;「債主」是指有所虧欠的對象,如欺騙對方,對方就成為債主。
「怨家債主」一詞出現較早,「冤家債主」相對較晚[1]。「冤親債主」最晚出現,該詞不只包含有仇怨、虧欠的人,也把親朋好友包含在超拔救度、解冤釋結的對象之中[2]。
佛教
《大正藏》共出現二十九個「怨家債主」,分別收在十五種佛經中。在東漢及魏晉時期譯經,「怨家債主」的原意並非鬼魂,而是現實生活的「怨家」與「債主」,即官司、盜賊、火災、洪水等破壞生活,損毀財物的天災橫禍,並且「怨家」和「債主」是不同的對象[1]。
唐代以後在放焰口的儀軌詞語出現「冤家債主」的寫法,是指在放焰口時受到供養的孤魂野鬼。由於無數冤魂平時遊蕩在虛空中,為了避免冤魂乘機傷人,因此需要進行施食、超度[1]。
道教
道教經典的「冤家債主」也具有佛教經典中出現的這三種意義:現實的敵人、廣義的冤魂,以及進入母腹胎中的冤魂。
第一種意義的「冤家債主」出現在《洞真太上太霄琅書》卷六以及《上清洞真智慧觀身大戒文》這兩部早期道教經典[1]。
第二種意義的用法,大部分出現在唐代以後成書的經典之中,如在《太上洞玄靈寶太玄普慈勸世經》,冤家債主會住在「九幽」之中,和牛頭、獄卒、鐵丸、鐵鳥一起折磨亡者。除此之外,《要修科儀戒律鈔》、《太上靈寶洪福滅罪像名經》、《靈寶半景齋儀》、《太上慈悲道場消災九幽法懺》、《上清靈寶大法》、《道門科範大全集》等,都有指為冤魂的用法[1]。
將「冤家債主」指涉為「進入母胎的冤魂」,首見於南宋蔣叔輿撰寫的《無上黃籙大齋立成儀》,其言:「或有冤家債主、憑著生人」「產乳血尸、襁褓夭折、冤家債主、負命欠財、附草依茅」。此種意義的「冤家債主」於宋代以後成書的經典較為多見,如《上清天樞院回車畢道正法》則曰:「長子多生疾患,及婦人難產,有三世冤家債主,負命欠財,無由解脫。」[1]。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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