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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紅十字會簽訂的互助遣返協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金門協議指的是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紅十字會在1990年9月11日和12日,為了解決遣返台灣海峽偷渡犯在「原船遣返」或「併船遣返」政策執行下常發生船難意外的問題,造成如1990年7、8月間的「閩平漁事件」人員傷亡的後果,基於人道原則,由雙方的紅十字會以非官方組織身份在金門簽訂的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犯罪對象針對:偷渡犯、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僅限於遣返互助的合作協議,不包括調查、取證、搜索與扣押等犯罪調查部分[1][2]。
一、遣返原則:
應確保遣返作業符合人道精神與安全便利的原則。
二、遣返對象:
(一)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的居民(但因捕魚作業遭遇緊急避風等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暫入對方地區者,不在此列)。
(二)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
三、遣返交接地點:
雙方商定為馬尾←→馬祖,但依被遣返人員的原居地分佈情況及氣候、海象等因素,雙方得協議另擇廈門←→金門。
四、遣返程序:
(一)一方應將被遣返人員的有關資料通知對方,對方應於二十日內核查答復,並按商定時間、地點遣返交接,如核查對象有疑問者,亦應通知對方,以便複查。
(二)遣返交接雙方均用紅十字專用船,並由民用船隻在約定地點引導,遣返船、引導船均懸掛白底紅十字旗(不掛其它旗幟,不使用其它的標誌)。
(三)遣返交接時,應由雙方事先約定的代表二人,簽署交接見證書(格式如附件)。
五、其他:
本協議書簽署後,雙方應儘速解決有關技術問題,以期在最短期間內付諸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另行商定。
本協議書於金門簽字,各存一份。
訂定台灣海峽兩岸罪犯遣返的金門協議後,實際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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