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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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通常被簡稱為臺南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臺南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臺南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台灣日治時期,臺灣高等法院之前身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並無分院之設。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將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時,亦復如此;然因該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事、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該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成立時,下級法院有嘉義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地方法院(轄區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三所。
本院於1947年建立之初,係以當時的台南儲金管理所為院舍,該管理所即為日治時期之台南州商品陳列館(見圖),位於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本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後撥本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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