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Human Environment)是在1972年6月5日至16日,於瑞典的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會議,會後提出了人類環境宣言。
聯合國大會決定召開人類環境會議時,在瑞典政府的提議下,聯合國秘書長吳丹邀請莫里斯·斯特朗為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秘書長,而加拿大在總理皮埃爾·特魯多的帶領下,其外交官也已為此計劃進行了兩年[1][2]。
歷史
瑞典早在1968年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中,就建議聯合國要針對人類對環境的影響來舉行會議。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在1346號決議贊成此作法,1969年的聯合國大會2398號決議決定在1972年舉行會議,並且聯合國秘書長提出了建議報告,認為會議要以「激勵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並提供行動指南」的方式面對環境議題[3]。
人類環境宣言
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也稱為斯德哥爾摩宣言),是一個有109項建議的行動方案,以及其解決方案[4]。
人類環境宣言的原則:
- 需要維護人權,譴責種族隔離及殖民主義。
- 需保護自然資源。
- 需維護地球可以產生可再生能源的能力。
- 需保護野生動物。
- 不可再生資源需共享,不可用盡。
- 污染不能超過環境可以自我清理的程度。
- 需避免破壞性的海洋污染。
- 需要各方式的發展來改善環境。
- 開發中國家需要協助。
- 開發中國家需要以合理的價格出口,以進行環境管理。
- 環境政策絕不能阻礙發展。
- 開發中國家需要資金來發展環境保育。
- 需要整合性的開發計劃。
- 合理的計劃需可以解決環境及開發之間的衝突。
- 人類的居住需加以規劃,以減少環境問題。
- 政府需訂定合適的人口政策。
- 國家級機構需針對國內的自然資源開發加以計劃。
- 需利用科技來提昇環境。
- 環境教育是必要的。
- 需要提倡環境研究,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
- 各國可以依其需要來運用資源,但不能危害其他國家。
- 需針對因此瀕危的國家進行補償。
- 各國需設計各國的相關標準。
- 需針對國際性議題進行合作。
- 國際組織需幫助各國提昇環境。
- 需消除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會議中有一個開創性的議題,就是認知到為了環境保護,需進行扶貧。印度總理英迪拉·甘地在演講中提到扶貧和生態治理之間的關係。
有些研究指出[6]此次會議及後續相關的科學會議對於歐洲經濟共同體(後來的歐盟)的環境政策有很大的影響。例如1973年歐洲經濟共同體設立了環保和消費者保護局,提出了第一個環境行動計劃。對這類議題的關心及研究對未來了解全球暖化格外的重要,也為後續的京都議定書及巴黎協議開路,並且為現在的環境主義奠定基礎。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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