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時報訴塔西尼案(英語:New York Times Co. v. Tasini,533 U.S. 483 (2001)),是美國最高法院關於報紙數據庫內容版權問題的一項重要判決。它認為,《紐約時報》在許可將報紙的複印刊歸入律商聯訊等電子數據庫時,不能忽視報紙中所載的自由職業記者的作品版權。

Quick Facts 紐約時報訴塔西尼, 辯論:2001年3月28日 判決:2001年6月25日 ...
紐約時報訴塔西尼
辯論:2001年3月28日
判決:2001年6月25日
案件全名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 Inc., et al., Petitioners
v.
Jonathan Tasini, et al.
訴訟記錄號00-201
引註案號533 U.S. 483
121 S. Ct. 2381; 150 L. Ed. 2d 500; 2001 U.S. LEXIS 4667
法庭判決
第201(c)節不授權此處討論的複製。出版商不受§201(c)的保護,因為數據庫單獨複製和分發文章,而不是在上下文中,不是「作為作者貢獻的特定集體作品的一部分」,「作為……任何修訂的一部分」,或「作為……同一系列中任何後期集體作品的一部分」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金斯伯格
聯名:倫奎斯特、奧康納、斯卡利亞、肯尼迪、蘇特、托馬斯
不同意見史蒂文森
聯名:布雷耶
Close

美國汽車工人聯合會(UAW)和全國作家聯盟英語National Writers Union(National Writers Union)成員對紐約時報公司英語The New York Times Company新聞日英語Newsday公司(Newsday Inc.)、時代公司(Time Inc.)、國際大學縮微膠片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和LexisNexis提起了這次訴訟。包括首席原告喬納森·塔西尼英語Jonathan Tasini(Jonathan Tasini)在內的自由撰稿人指控,由於在電子媒體中使用和重複使用最初獲准以印刷形式出版的文章,侵犯了自身的版權。在金斯伯格法官為首的以7比2作出的裁決中,法院確認了自由作家的版權,這些自由作者的作品最初在期刊上發表,然後由出版商提供給電子數據庫,而沒有得到作者的明確許可及補償。判決結果,原告贏得了1800萬美元的賠償金。

過程

該案最初在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法官主持的地區法院審理,索尼婭·索托馬約爾法官認為,根據1976年的《版權法英語Copyright Act of 1976》,出版商的行為在其權利範圍內。這一決定在上訴時被推翻,最高法院最後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1]

後續

這項決定涉及27000名作者的作品,但沒有賦予他們任何討價還價的權力。紐約時報公司對這一決定作出回應,為作者起草了最後通牒。作者可以與《紐約時報》聯繫,要求它繼續在網上發行他們的作品,但條件是作者不要求額外補款,並且他們必須向《紐約時報》和數據庫許可證持有人公布塔西尼決定的法律主張。未來與《紐約時報》的自由撰稿人合同中也有類似條款,允許《紐約時報》以未來可能披露的任何方式利用這些作品。[2]

參見

參考資料

拓展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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