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數普通法國家和區域,律政司長(英語:Attorney-General,或Attorney General,中國大陸作檢察長,香港作律政司長),或譯總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司法部長(或律政部長總法務司法務總長)等,是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1][2][3]

一部分司法轄區的律政司兼管執法檢察或者所有法律事務。某一律政司實際為政府提供多少法律諮詢因地而異,甚至在同一轄區內歷任者中因人而異,取決於任職之前的法律經驗程度和類別。

作爲部長掌管所有法律事務的律政司職務實際大約等同其他國家的司法部長,這一類例子包括美國和澳大利亞的聯邦政府(因此中文常稱爲「美國司法部長」及「澳洲律政部長[4]),以及兩國的州級律政司。

設有分別的司法部長職位和律政司職位的普通法系國家包括英國(分別為英國司法大臣大法官以及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蘇格蘭檢察總長北愛爾蘭律政司)和新加坡(中文分別稱爲「司法部長」、「總檢察長」)。加拿大雖然分設司法部長和總檢察長兩個頭銜,但同爲一人擔任(加拿大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

「Attorney General」一詞原意為「總受權人」,即獲得廣泛授權代表授權人處理所有事務。在普通法傳統中,任何獲授權代表國家的人(尤其在刑事檢控中)都是官方的「受權人」。雖然政府可能指定某個官員擔任常任的「總受權人」,所有受普遍委託的代表人(即使衹有在某一案件中有效)都可以稱爲「Attorney General」。但是,現代在大多數司法轄區,這一頭銜一般僅用於國家、君主或其他皇室成員委任的全權受託代表人。

民法系司法轄區有時也有類似的職位,可以稱爲「檢察總長」(public prosecutor general,procurator general,procurator)、「佐審官」(advocate general)、「公共代理人」(public attorney)等。一部分民法系國家在英譯時也將這類職位譯為「Attorney General」,但由於歷史淵源不同,這類官職與普通法系的律政司在性質上常有不同。

海洋法系地區各地律政司列表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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