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學中,複式簿記(又稱為複式記賬法)是商業及其他組織上記錄金融交易的標準系統。

該系統之所以稱為複式簿記,是因為每筆交易都至少記錄在兩個不同的賬戶當中。每筆交易的結果至少被記錄在一個借方和一個貸方的賬戶,且該筆交易的借貸雙方總額相等,即「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

例如,如果A企業向B企業銷售商品,B企業用即期支票向A企業支付貨款,那麼A企業的會計就應該在貸方記為「銷售收入」,在借方記為「現金」。相反地,B企業的會計應該在借方記為「進貨」,並在貸方記為「銀行存款」。

借方項目通常記在左邊,貸方則記在右邊,空白賬簿看起來像個T字,故賬戶也被稱為T字帳。

歷史

複式記賬起源於中世紀早期中東的猶太人。[1]有假說認為,意大利商人從印度商人那裡學到了複式記賬法。[2]至十五世紀末期,複式記賬法已廣泛流傳於佛羅倫薩熱那亞威尼斯呂貝克的銀行家和商人中。

現存最早的對於複式記賬法的描述出自拉古薩經濟學家班尼德托·科特拉格力1458年所著《貿易和完美商人》(Della mercatura e del mercante perfetto),但他的手稿於1573年才得以發表。[3][4]

1494年,意大利數學家盧卡·帕西奧利威尼斯出版了一本數學教科書《概述:算術、幾何、比例和比率》(Summa de arithmetica, geometria, proportioni et proportionalità),在此書中他首次詳盡闡述了複式記賬系統,[5]帕西奧利也因此被尊為「會計學之父」。[6][7][8]

複式記賬法在前現代社會的歐洲擁有神學和宇宙學的內涵,象徵着「正義的天平和神創之世的對稱性」。[9]

東亞

在古代東亞,也有數種類似複式簿記的記賬法,如有人主張11或12世紀於高麗開城商人間出現的「開城簿記」(韓語:개성부기開城簿記,亦稱「四介松都治簿法」,韓語:사개송도치부법四介松都治簿法)是獨立發明的複式記賬法。[10][11][12][13]又如中國宋朝出現的「四柱結冊法」(或稱「四柱清冊」),日本江戶時代的「出雲帳合」(出雲帳合いずもちょうあい),均被認為是類似的複式記賬法。[14][13]

第一級會計項目表

簿記的縮寫

  • a/c - 賬戶(account)
  • B/S - 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
  • c/d - carried down
  • b/d - brought down
  • c/f - carried forward
  • b/f - brought forward
  • Dr - 借方(debit)
  • Cr - 貸方(credit)
  • G/L - 總分類帳(General Ledger);或 N/L - 名細分類帳(Nominal Ledger)
  • P&L - 損益(Profit & Loss);或 I/S - 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
  • PP&E - 財產,工廠和設備(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 TB - 試算表(Trial Balance)

會計分錄

在複式簿記系統中,至少需要兩個會計分錄來記錄每個金融交易。這些條目可能出現在資產,負債,權益,費用或收入賬戶中。將借方金額記錄到一個或多個帳戶以及向一個或多個帳戶記錄相等的貸方金額導致總借方等於總帳中所有帳戶的總貸方。如果記錄的會計分錄沒有錯誤,則具有借方餘額的所有帳戶的總餘額將等於具有貸方餘額的所有帳戶的總餘額。借記和貸記相關帳戶的會計分錄通常包括兩個帳戶中的相同日期和識別代碼,以便在出錯時,每個借方和貸方可以追溯到日記帳和交易源文檔,從而保留審計跟蹤。會計分錄記錄在「賬簿」中。無論哪個賬戶和特定交易影響了多少賬戶,資產等於負債加資本的基本會計等式都將成立。

借方和貸方

複式簿記由會計等式進行控制,如果收入等於費用,則以下等式就會成立:

資產 = 負債 + 業主權益

事實上,收入一般都不會等於費用,因此,在正常情況下,以上等式必須擴充為:

資產 = 負債 + 業主權益 + (收入 - 費用)

借方和貸方實例

下表演示了借方和貸方的增減如何影響會計要素。

更多信息 會計要素, 借方 ...
會計要素 借方 貸方
資產
費用
負債
業主權益
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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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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