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史上,動物審判是對非人類的動物等進行的刑事審判。在歐洲,此類審判曾發生於十三至十八世紀間。在今日,多數的刑事司法系統都認為非人生物缺乏辨德之能(Moral agency),因此不應為行為而受責。[來源請求]
歷史上的動物審判
自古人類已有懲罰動物之習慣。在《聖經·出埃及記》中記載的,可能是歷史上最早之「動物犯法」之刑罰。內容提及如果一隻牛如果觸死任何人(無論男人還是女人),都要用石頭打死那頭牛。
任何動物都會「犯法」,不只於四腳動物,毛蟲、蝸牛等也會犯法。864年,發生了最早有歷史記載的動物審判案,當時沃木斯議會(又稱蠕蟲議會)宣佈,一窩蜂螫死了一個男人,這窩蜂須被煙燻死;11世紀,聖伯爾納鐸在法國一座教堂講道時,一群蒼蠅進了教堂,他感到生氣,下令驅逐這些蒼蠅。翌日,那些蒼蠅都死光了,被人用鏟子成群鏟走。有人懷疑牠們被夜晚一夜寒霜而給凍死。[來源請求]
但受審的通常是較大身驅的動物。1266年在法國豐特奈-玫瑰地區的對一隻豬的處決。[1]此種的審判直到十八世紀為止,都是一些司法系統的一部份。動物被告出現於教堂和世俗的法院,而其被指控的罪名從謀殺到刑事毀壞都有。審判中常有人類證人的存在,而在教會法院(Ecclesiastical court)中,被告動物甚至通常都會有律師(在世俗法庭不是這樣,然在多數有動物審判的時期,人類被告也往往一樣沒有律師)。若罪名成立,被控罪的動物常會被處決或被放逐。17世紀,一隻俄羅斯的山羊因「犯法」而被放逐至偏僻的西伯利亞。[2]
一些最詳細的動物審判資料可見於E.P.伊凡斯於1906年出版的《對動物的刑事檢控與死刑》(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Capital Punishment of Animals)一書;另外沙陀葛多‧加多里(Sadakat Kadri)的《審判:四千年的院間劇》(The Trial: Four Thousand Years of Courtroom Drama,Random House, 2006)一書也有另一些對此主題的詳細檢視。加多里氏指出這類審判是一個更廣泛的現象的一部份,該現象中,屍體和非活物等亦會受到指控;此外他亦認為如此儀式的殘餘,在現代社會以對兒童和心智有問題者的處罰的態度展現。
幾乎所有受審的動物都是豬、牛、馬等家畜(其中以豬最為常見)或老鼠、象鼻蟲等害獸。[3]此外,儘管少見(若有的話),但被認為身為使魔(Familiar spirit)或犯下獸奸罪行的動物也會受被火燒等的處罰。
約翰尼斯‧格羅斯(Johannis Gross)在1624年寫的《巴塞爾簡誌》(Kurze Basler Chronik)一書中,提及了在1474年時,一隻公雞因「罪大惡極且不自然地產下一顆卵」而被送審,鎮民認為那顆蛋是撒但的傑作,並認為那蛋孵育了一隻雞蛇。然公雞是否真的能產卵依舊是值得商榷的。[4]
儘管大抵都是人類被告被以身為狼人的罪名被告上法院,受控為狼人的動物也會被審判,尤其在十六世紀時的法國更是如此。
大眾文化中的動物審判
- 《快樂的回憶》(The Hour of the Pig,在美國以《The Advocate》之名上映):這部電影的內容聚焦於一隻犯了殺人罪的豬身上。它的一些內容反映了歷史事件,且它的寫稿者顯示借鑿了一些確實的審判紀錄,儘管它的劇情是圍繞著一個歷史空想發展的─科林·弗思在劇中扮演被控罪的豬的辯護律師,但沒有歷史證據顯示曾有律師為被控謀殺的動物辯護。(與之相對地,在一些紀錄裡,律師一些在教會法庭中的審判中擔任動物的辯護律師─在一些例子中,一些老鼠和甲蟲最後在法庭上獲得知名的勝訴。)
- 朱利安·巴恩斯在他的《十又二分之一歷史》(A History of the World in 10½ Chapters)一書中, 亦描述了一場對木蛀蟲的審判。
參見
腳註
參照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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