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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語:Convention Between Great Britain and China Respecting Tibet,又稱《中英新訂藏印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有關西藏事務的條約,為此前《中英藏印條約》等條約的改訂條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於1906年(清光緒三十二年)4月27日在中國首都北京簽訂,7月23日在英國倫敦交換批准。條約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事实速览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藏於台北的條約原件
簽署日1906年4月27日
簽署地點 大清北京
蓋章日1906年7月23日
締約方 清朝
 英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英國 英國國家檔案館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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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04年(光緒三十年)英國侵略西藏第十三世達賴喇嘛逃往蒙古,英軍與三大寺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簽定了《拉薩條約》。對此清政府不予承認,英國於是與中國進行談判。

1905年2月,中英雙方在印度加爾各答舉行談判。清政府代表為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英國代表為英印政府外事大臣費禮夏英語Stuart Fraser (diplomat)。由於中方代表唐紹儀在談判中堅持英國必須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而英方代表認為中國對西藏只有宗主權,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唐紹儀遂提出中止談判,並返回中國。9月,參贊張蔭棠代替唐紹儀繼任全權大臣繼續談判,仍無進展。直至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4月,中英在北京重開談判。在此期間,由於英國的總理與內閣易人,遂有所讓步。27日,中方代表唐紹儀與英國駐華公使薩道義正式簽訂了《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國同意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而中國在不准他國干涉藏境的同時可一如既往治理西藏內政。[1]

條約內容

正約共六款,主要內容有:

  1. 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
  2. 作為附約的《拉薩條約》第九款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不許除中國之外任何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只有與中國商定好的該約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
  3. 所有光緒十六年(1890年)、十九年(1893年)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各款,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概應切實施行。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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