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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特權條約》[1](英語:Sino-British Treaty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簡稱《中英平等新約》(英語:Sino-British New Equal Treaty),是中國和英國政府在1943年1月11日於重慶簽署的一份雙邊協議。正式名稱為《聯合王國及印度國王陛下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閣下關於放棄在中國治外法權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條約》(英語:Treaty Between His Majesty in Respect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India and His Excellency the President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Relinquishment of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in China and the Regulation of Related Matters)。[2]
根據此條約,英國政府放棄在中國擁有的任何特權。這被視為是對於中國政府加強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與同盟國的合作的一種安撫性行為。同日,美國與中國也達成了類似協議。
協議的正式批准被修改到1943年5月20日,同一天協議正式生效。它於1944年9月30日在國際聯盟條約匯編中註冊。[3]
自1842年締結《南京條約》以來,英國政府在中國享有治外法權,主要包括了英國公司在中國的商業權利和英國公民在華的治外法權。[4]英國公民只能因犯罪被起訴,或向英國領事法院、英國在華及在日最高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修改在中國治外法權條件的需求,源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於1937年對中國的侵略,及後期日本開始向南洋英國殖民地進軍,中、英、美急需軍事合作的嚴峻形勢。
1940年7月18日,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國會宣布,一旦世界和平達成,英國政府打算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5]1941年12月太平洋戰爭爆發後,這個問題再次被提出,並且此時英國的立場受到了美國立場的極大影響,美方在1942年3月,為改善兩國關係並得到中國支持,國務院官員就修改與中國政府達成的現有協議這一需求達成一致。[6]
1942年4月25日,英國政府在給美國政府的一份備忘錄中闡明了對此事的立場,其中同意原則上廢除域外管轄權,但建議將這方面的談判推遲到戰爭結束。[7]1942年5月6日,美國政府對英國的備忘錄作出回應,稱目前也不希望立即廢除在中國的治外法權,但如果中國政府就此接洽,美國政府會考慮現在就這樣做。[8]1942年8月27日,美國國務卿赫爾建議,如果放棄治外法權的談判開始,條約應包括下列條款:
英國政府起初並不接受赫爾的提議,但美國政府開始向倫敦施壓,要求倫敦立即與重慶展開談判,美方開始擔心起等到戰爭結束後,中國公眾壓力會更大,會對美國和英國政府採取更強硬的立場。故1942年10月3日,美國政府根據赫爾8月27日的提議,向英國政府提交了一份美中條約草案。
1942年8月,蔣介石日本事務顧問王本深(音譯)與英國駐重慶大使館館員的一次談話,首次表明中國希望廢除治外法權。這位中國顧問表示,中國政府希望廢除上海的治外法權,並願意給予在上海的英國公司一些特殊地位。[9]
在美國的壓力之下,英國政府於1942年10月初同意與中國政府就廢除治外法權的問題進行談判,並於10月9日正式通知中國政府此方面的倡議。1942年10月28日,英國駐華大使薛穆正式談判《中英平等新約》。[10]:2
談判最終導致了1943年1月中國和英國及美國簽訂了兩個類似的條約,使其放棄在中國的治外法權。
該條約的措辭與赫爾在1942年8月27日提出的建議相似,它言簡意賅,以便在戰爭結束後能夠達成更詳細的協議。
顧維鈞曾爭取收回「九龍租借地」(即英屬香港的新界),但最終卻不了了之。蔣介石在此事的取態被早期文獻認為是「軟弱」,後來學者認為是務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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