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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发生的一起无差别杀人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6·28」浦北路持刀殺人案[3],媒體也稱上海浦北路持刀殺人案[1]、「6·28」浦北路殺害小學生案[4]、黃一川故意殺人案[2],於2018年6月28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徐匯區康健新村街道。該案中,兩名就讀於上海市世界外國語小學的男童遭黃一川用刀砍傷,不治身亡,另有一名學童和一位家長受傷[5]。
事發後,社會各界對受害者予以關懷和紀念[6][7],嫌犯黃一川在次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檢察院也開始介入案件的偵查工作[8]。經司法調查,該案是被告人生活無着報復社會所致;公訴人指出該黃一川預謀已久,但患有精神分裂症[1]。2019年5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精神疾病不影響其在案件中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2020年12月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命令,上海市一中院對黃一川執行死刑[10]。
2018年6月6日,黃一川乘坐火車從廣州到上海,並住在浦東新區的瑞昌旅館。6月12日,黃在超市購買了作案工具不鏽鋼斬切刀一把。案發前幾日,其曾在世外小學校園廣播中聽到該校將舉辦畢業典禮的信息,並在多次踩點後,將世界外國語小學學生定為作案目標。6月28日上午,其隨身攜帶一把不鏽鋼菜刀,從居住的旅館出發,乘坐公交車到達桂林西街世界外國語小學(東校區)附近,並進行窺探,伺機行兇作案。中午11時30分許,該校放學。因顧忌校門口有保安巡邏,黃便尾隨該校四年級小學生譚某某、費某某、金某某等人,在行至距校南門約130米處時,實施犯罪行為,致使兩名男童重傷、兩人輕傷[1][5][11]。據目擊者向《南方周末》回憶,砍人後,黃一川倚靠旁側居民區圍牆站定,取出並點燃了香煙,一邊還在笑[12]。
當日上午11時31分,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公安民警在現場群眾的幫助下抓獲黃一川,並將受傷四人送醫。據目擊者視頻,兩名男童被砍傷倒地,傷口流血較多,已浸透傷者身上的衣物;一名身穿黑色上衣、白色裙子的女士的臉上和裙子上也有較多血跡,她蹲在其中一名孩子身邊,按壓其脖子部位[13][14];周圍路上也可見血跡,也有人用毛巾給孩子止血,還有人在地上看到一把菜刀[14];隨後,有城管和現場群眾一起把砍人者按住,一個路過的空調修理工用繩子將其捆住[14];警察趕到之後,砍人男子被警方控制住,臉部朝下,其間該男子並未反抗[13]。據受傷家長張某某回憶,當時她正與另一位家長聊天,其子與幾位同學在她後方聊天,聽到身後的呼喊聲後,張某某發現黃一川正持刀砍向其子,其上前抵擋,受輕傷,但未能阻止其子遇害身亡[11]。
經司法鑑定確認,學生譚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項部,造成頸椎、頸髓及頸椎動脈離斷,致中樞神經系統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費某某因被銳器砍切頭面部及左手掌等處,造成顱腔開放、左手離斷等傷,致顱腦損傷合併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學生金某某、家長張某某頭部受輕傷[2]。
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黃一川,男,湖南邵陽人,1989年出生,無業[15]。事件發生後,其遭到網友人肉搜索,個人信息遭到曝光。網上流傳的一張黃一川個人基本信息截圖顯示,黃一川於1989年6月3日出生於湖南綏寧,曾是湖南科技大學建築學院2007級學生[13]。有人指認砍人男子與其一同在湖南科大就讀,大學時即有反社會傾向,大四畢業時還給許多同學在騰訊QQ上寫下帶有威脅性的留言[16]。在本科畢業後6年間,其多次參加研究生考試,未能考取;職業生涯亦不順利,曾更換十餘次工作[17]。
據財新網記者的調查,黃一川的家在綏寧縣當地的一棟公務員家屬樓,從小父母離異,其外祖母武氏患有精神分裂症數十年。2012年、2013年,黃一川兩度考研失利,之後反覆求職,先後輾轉二十餘家工作單位,工作時間最長3個月,最短一周[12]。但是,黃一川依然向家裡和朋友隱瞞真實情況,宣稱自己收入很高,生活順遂,即將買房結婚。案發前的春節,黃一川的母親發覺其性格愈加孤僻、暴躁,而黃一川的部分親屬認為其遺傳了外祖母的精神疾病。案發前一年裡,黃一川輾轉廈門、武漢、廣州、上海等多個城市,曾去過多個幼托機構和小學踩點並預謀行兇未果。[11]
據《南方周末》所查閱案卷內容,黃一川向辦案人員交代稱,其反覆更換工作是因為所有雇主、同事都「欺負他」,並聲稱其作案是因為「我覺得我無辜,我吃虧了,在我工作的幾個單位,別人都欺負我,我要補償回來,要報復回來」「小孩子很弱小,沒有抵抗能力,我想到玉石俱焚了」「他們正好出來我就動手了,誰碰上誰倒霉」等,內容令辦案人員感到異常。2018年6月29日,辦案人員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所屬的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進行司法鑑定,後者除派出5名法醫外,還安排了多名資深精神科臨床醫生參與會診。通過司法鑑定,鑑定人員發現黃一川具有妄想、幻聽和被洞悉感三種反常行為:例如,他妄想他人欠他的錢,記錄數頁「賬單」,每一頁都寫下「欠錢不還的人都該死」;例如,他一度認為自己被「噪音」困擾,而這種「噪音」是「刻意針對他製造的」;例如,他認為自己經常被人所洞悉——司法鑑定人一致認定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屬於發病期;基於黃一川的精神疾病家族遺傳史,而黃的作案對象經過反覆選擇,作案前在相關地點反覆踩點,而作案後對作案行為表示後悔等表現,認定其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註 1]。[12]
黃一川故意殺人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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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 |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
被告人 | 黃一川 |
公訴罪名 | 故意殺人罪 |
審理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
宣判日期 | 2019年5月23日 2019年12月30日 (二審) | (一審)
宣判結果 | 判處被告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2018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徐匯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此案,開展引導偵查取證工作[8]。6月29日,徐匯區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15]。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8]。12月6日,該案於上海市一中院開庭審理,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代表、受害人家屬和其他群眾50餘人參加旁聽。經司法鑑定,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庭審期間,檢察院建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註 1],但指出其以小學生為殺害對象,蓄謀已久,周密策劃,反覆踩點,專門購置殺人工具,殺人動機極其險惡,犯罪手段極其殘暴,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黃一川只是反社會人格障礙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註 1][12]。當日下午,法官宣布案件將擇日宣判。[1]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海市一中院指黃一川因「自認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傷害」,產生了殺害小學生以泄憤的想法,其有預謀、有準備地對無辜兒童實施嚴重暴力,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雖然黃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精神疾病也不影響其在案件中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故做出死刑判決[2][20];上海市一中院說理稱,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判決一般從輕或減輕,但並非定例,黃的犯罪並非由病理反應驅使,對象也非不加選擇,而是經過反覆權衡選擇小學生作為殺害對象,不從嚴懲處不足以維護公共安全、伸張社會正義、懲罰和預防犯罪[12]。
其後,黃一川提出上訴。2019年8月30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在二審庭審中,黃一川辯稱,其沒有預謀殺人,是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並稱其「對於這次發生的事情十分後悔」。黃一川的律師胡朝暉辯稱,黃一川並非仇視和報復社會殺人,而是受病理性動機驅動,在精神錯亂的狀態下實施殺人行為,一審判決採納的《司法鑑定意見書》在委託鑑定程序、鑑定材料來源、鑑定過程等方面存在問題,鑑定內容與鑑定意見相矛盾,申請對黃一川的精神狀態及其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重新鑑定,並請求合議庭將該案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為無期徒刑。檢察機關認為,原判認定黃一川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鑑定機構的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檢材充足,鑑定過程和方法符合規範性要求,鑑定意見內容完整、觀點明確,辯護人提出重新鑑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當日12時,二審庭審結束,合議庭宣布擇期宣判。[12][21]
2019年12月30日14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該案上訴案件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對黃一川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2]。2020年12月3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罪犯黃一川執行死刑[10]。
案件發生後,受害者受到多方的哀悼和紀念。上海市民自發在事發小學外擺放花束,向受害者致哀[7]。受時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李強、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長應勇委託,上海市副市長翁鐵慧於6月28日和6月29日看望該案中的受傷孩童和家屬,對受傷孩童的家屬表示慰問[6]。世外小學發表公開信稱:「我們無法用語言來表達心中的悲痛和哀傷。我們向兩位遭遇不幸的孩子致以最沉痛的哀悼,並願受傷的孩子和家長早日康復。……此刻,讓我們並肩站在一起。」[23]
《上觀新聞》認為,本次砍人事件是個別案件,此類案件沒有共同規律可循,任何城市都不可能完全避免。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陳和華認為,該案案犯應屬變態人格者,性格內向,易遷怒、仇視他人而缺乏道德底線,但此類人占社會人群比例極低,無需為此恐慌。華東師範大學副教授李凌認為,當下網絡技術產生了「曝光效應」,放大了事件的影響,而對於伴生的謠言,最好的辦法就是將相關信息公開;此外,她也認為,市民期待警察的保護,但處處布警的威懾作用依然有其副作用,不傳播現場圖片、視頻及相關謠言則是對逝者和受創傷者的尊重和保護[17]。心理諮詢師王駿指案犯可能存在偏執型人格障礙,並認為其或者被父母溺愛、或者童年陰暗悲慘,導致人格扭曲、自我認知混亂、長時間地心懷怨恨,但卻希望維護自我尊嚴,故其斤斤計較、有仇必報並且連續撒謊、被害妄想的情況可以得到解釋[11]。
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科原主任劉錫偉認為,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啟動申請對黃一川進行精神鑑定,體現了司法進步,因為過去的司法實踐中,部分疑似精神病人未進行精神鑑定而法院即做出判決的情形並不少見;劉得知精神鑑定結果後,一度認為黃一川可以免受一死,因為對犯故意殺人罪的精神病人判處極刑實屬罕見[註 1]。參與對黃一川精神鑑定的中南大學湘雅二醫院精神科主任醫師王小平認為,精神病人殺人不意味着一定不負刑事責任,大部分精神病人並不會殺人;黃一川一審被判處死刑並不令人意外,或有平息社會矛盾的考慮,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所負刑事責任可以得到減輕,這一減輕並非法定義務,合議庭具有酌情裁量的權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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