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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條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吸煙(公眾衛生)條例》(英語:Smoking (Public Health)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71章),一般稱作《禁止吸煙條例》。條例於1982年由港英政府訂立[1],是香港最主要的控煙法例。此法例旨在禁止在某些區域吸煙,並就煙草產品的包裝、售賣及推廣等方面作出限制和規管,並陸續修訂,2006年香港立法會通過大幅擴大禁煙範圍,在餐廳、酒吧、公園、扶手電梯以至室內公共地方等,均會作不同程度的禁煙[2]。此禁煙令於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由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執行,違例吸煙人士改為實施定額罰款HK$1,500。但由於法例規定多個室內處所包括在不同程度的禁煙範圍內,以至事實上,香港室外地方,例如街道行人路面以及不禁煙的休憩場所,吸煙情況幾乎經常隨處可見。
在1980年代之前,香港沒有管制吸煙行為,政府只是呼籲吸煙人士要顧及他人,不要在室內吸煙[1],除了軍火倉庫及油庫等危險品設施受到特定法例管制外,在香港其他地方都沒有法例明文禁止吸煙,即使在麥理浩就任香港總督的1970年代,仍是允許在室內及室外吸煙,麥理浩本人也是煙民,亦曾於出席公開場合時吸煙。當時的煙草廣告都沒有健康忠告,甚至在一些政府刊物中,都會印有煙草廣告。因為吸煙被確定與癌症,特別是肺癌有重大關係,而癌症亦取代傳染病成為香港死亡率最高的疾病,而且在室內吸煙會影響到不吸煙的人,特別是兒童,所以當時社會一直有意見認為應早日立法禁煙。1982年,總督尤德開始推行禁煙政策,首批禁煙法例應運而生[3]。
現時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簡稱控煙酒辦,英語:Tobacco and Alcohol Control Office, Department of Health)全職公務員編制為140人,即平均每分區不足8人。被拘捕而上庭的更是少之又少。2020年,控煙酒辦只檢控了6,645名香港市民[4]。
除了違例吸煙以外,沒有把煙蒂丟在指定的煙灰缸,也會被罰款HK$3,000,但這個法例由食物環境衛生署執行,衛生署控煙酒辦公室並沒有管轄權力。事實上,香港街道行人路面,隨地亂拋的煙蒂幾乎經常隨地可見。
任何人不得在以下地方吸煙、攜帶燃著的香煙、雪茄或煙斗、或吸用/攜帶已啟動的另類吸煙產品,違例者可被定額罰款HK$1,500。而於1982年至1992年7月31日及1992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期間,違例者可被最高罰款分別HK$1,000及$5,000,但由於是循簡易程序定罪,具體罰款金額會交由法院裁決,通常只會判罰HK$800。
任何人如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50,000及監禁六個月
任何人如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50,000
任何人若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25,000
任何人如違反以下規定,違例者最高可罰款HK$50,000;若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HK$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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