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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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霸凌(英語:Mobbing)是指一群人集體霸凌某一個人的情況。這種行為可在學校和工作場所發生。

同事集體以造謠、暗示、恐嚇、羞辱、詆毀、孤立等方式迫使某人亂職的情況,也可稱之為騷擾[1]

概念發展

康拉德·洛倫茲在其著作《論攻擊性》(1966)中,首次描述了鳥類等動物的集體欺凌行為,並把其歸結於達爾文式的生存鬥爭本能。在他看來,大多數人先天便會有類似的衝動,但他們最終卻能以理性控制之[2]

到了1970年代,瑞典醫師彼得·保羅·海尼曼(Peter-Paul Heinemann)應用了洛倫茲的概念,以之形容一群孩童對一名同輩目標的攻擊性行為[2]

在1980年代,執業心理學家海因茨·萊曼英語Heinz Leymann教授把此一用詞應用在職場上的群體性欺凌現象[2]

2011年,人類學家珍妮絲·哈珀(Janice Harper)表示,一些反欺凌的手法事實上會把「欺凌」這一負面標籖貼在當事人身上,使人們疏離被標籖者,促成了集體欺凌的發生。在部分個案當中,這會令他人拒絕與之合作,甚至要求解僱他們[3]

成因

珍妮絲·哈珀(Janice Harper)在《赫芬頓郵報》及《今日心理學》中寫道[4][5],集體欺凌是靈長類動物的天性,參與的人不一定是「惡魔」或「瘋子」,但反映了在上位者向群眾傳達不想某人出現時,他們所作出的反應。因此她表示,任何人皆可能會參與集體欺凌,且只要目標還在群體當中,集體欺凌就幾乎會成為一種常態,並會出現愈演愈烈的趨勢。她及後寫了一本探討動物行為、組織文化、群體侵略的著作,她於當中表示集體欺凌是一種群體侵略行為,處於結構性暴力連續體之內。種族滅絕則是集體侵略當中最為極端的[6]

發生地點

職場

英國反欺凌研究者安德烈·亞當斯英語Andrea Adams蒂姆·菲爾德英語Tim Field會把在職場發生的有關行為稱作「職場霸凌」,而非「集體欺凌」。他們認為「集體欺凌」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欺凌,跟大多欺凌不同。他們將之定義為「一種情感上的侵犯。當某人成為不值得尊重和傷害行為的目標時,它就已經開始了。透過暗示、謠言、公開詆毀等方式,營造一個敵對的環境,讓某人自願或不自願地參與到持續的惡意行動當中,迫使一個人離開工作崗位」[7]

亞當斯(Adams)和菲爾德(Field)認為,集體欺凌通常出現在組織性生產或工作方法不佳、欠管理的工作環境當中。集體欺凌的受害者通常是「有智慧、能力、創造力、正直感、成就感、奉獻精神的特殊個體」[7]

拉姆齊(Ramsay)和巴克(Barker)則認為,在一些英語國家,職場「集體欺凌」是一個不為人熟悉的詞彙。一些研究者認為集體欺凌只是欺凌的同義詞。他們視職場集體欺凌為一種透過八卦、謠言、失實指控,而在職場傳播開來的「病毒」或「癌症」。它是一種蓄意以羞辱、騷擾、精神虐待和/或恐怖手段,來迫使某人辭職的行為。集體欺凌可被形容為「結夥欺凌」。集體欺凌是由一個領導者領導執行的。領導者會召集其他人,一起對目標進行「暴徒般」的行為[8]

校園

艾略特確認了集體欺凌在校園當中仍是一種普遍現象。他們會透過製造謠言、暗示、詆毀、排斥、恐嚇等手段,來使目標人物看似要為相關行為負上責任(指責受害人[9]

學院

肯尼斯·韋斯休斯英語Kenneth Westhues就學院集體欺凌的情況進行了研究,結果顯示個人的差異會增加脆弱性,當中高危因素有外籍身份、性別不同;専攻音樂、文學等受到後現代主義較大影響的領域;經濟壓力;上級過於咄咄逼人[10]。其他因素則包括嫉妒異見、校園政治[10]

影響

職場集體欺凌的受害者可能面臨的後果有適應障礙心理創傷(例如創傷性顫抖、突發選擇性緘默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重性抑鬱疾患、軀體化障礙[11]

就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受害者而言,萊曼(Leymann)表示有關「心理影響能與經歷戰爭或監獄營後,所產生的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相媲美」。部分受害者會出現酗酒或濫用其他物質的情況。他們的家庭關係可能會變差,且在街上面對陌生人時可能表現出冒犯行為。受害者及目擊者甚至會出現短暫的職業性思覺失調。萊曼估計,瑞典約15%的自殺個案可直接歸咎於職場集體欺凌[11]

量表

一些社會學家及著者已開發出識別集體欺凌行為的量表[9][12][13]。集體欺凌行為的常見評估方法有:根據集體欺凌行為的預先定義,量化集體欺凌行為的頻度;量化被調查者所認定的集體欺凌行為的出現頻度。這兩套方法分別稱為「行為經歷法」和「自我標籖法」[14]

量度集體欺凌行為的常用量表有:

  • 雷曼心理恐懼量表(Leyman Inventory of Psychological Terror, LIPT)[15]
  • 職場霸凌量表(Negative Acts Questionnaire Revised, NAQ-R)[16]
  • 盧森堡職場集體霸凌量表(Luxembourg Workplace Mobbing Scale, LWMS)[14]

抗衡

有意見認為,組織能透過承認該些行為是會帶來負面影響的欺凌行為,來進行遏制[17]。由於部分組織沒有清晰定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行為,使得人們可能無意地作出集體欺凌行為,故準確定義是遏制有關行為的重要一步[18]。這能提供了一個清晰框架,讓受害者可從正式渠道應對集體欺凌。缺乏之,處理者則有可能只能按個別情況處理,且不能為之進行預防工作,甚至使欺凌者認為這種行為是得到默許的[19]

參見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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