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繼承制是指僅立嫡長子繼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狹義者僅限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後於兒子,甚至無繼承權。但在一些母系社會中則以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同時,長子繼承制亦間接地將配偶或手足排除在繼承人之外。

世界君主政體王位繼承方式
  嫡長繼承制(不限男女)
  選舉君主制和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男性優先)
歐洲君主政體王位繼承方式
  嫡長繼承制(不限男女)
  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男性優先)

非洲君主政體王位繼承方式
  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男性優先)
東南亞君主政體王位繼承方式
  嫡長繼承制(不限男女)
  選舉君主制和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男性優先)
中東君主政體王位繼承方式
  嫡長繼承制(不限男女)
  選舉君主制和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嫡長繼承制(僅限男性)

東亞地區的嫡長繼承制

東亞傳統父系社會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其中又有嫡出庶出之分,於是採取嫡長繼承制「有嫡立嫡,無嫡立長」的制度(正妻長子—嫡長子—為最優先,無嫡子時立諸中最年長的兒子—庶長子),但因條件局限,未能嚴格長期實行。中國歷朝中以明朝最嚴守此制,萬曆帝之後無子,按祖制應立儲於庶長子朱常洛,但萬曆帝偏愛鄭貴妃之子朱常洵,欲廢長立幼,而為群臣所阻,最後被迫立長子朱常洛為皇太子史稱國本之爭,萬曆帝也因此卅年不理政史稱萬曆怠政

無嫡子時,誰的繼承權優先,爭議很多。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主張「立子以貴不以長」,即相較於庶子年紀,庶子之母地愈高,其繼承權愈優先。但在中國歷史的實踐中,「立貴」和「立長」的矛盾一直沒有解決,兩種繼承法都有許多案例,如禮記就記載石駘仲之案例。

民間亦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之傳統,意即若雙親不在,以長子夫婦承擔雙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後,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也不再和封地掛鉤,嫡長繼承制的適用範圍僅為爵位蔭官等身份權利,與家族共有之祭田祭祀公業管理權,而動產不動產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範,然通常遺產「傳男不傳女」,但家長會給予女兒一筆妝奩嫁妝)。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奉行此傳統。閩南語中便有大孫跟大漢孫之別。

中國

嫡長繼承制在時期已經萌發,至周朝立國而正式確立。嫡長繼承制因其繼承人選的確定性有利於減少紛爭、穩固家業,因此周朝以後延續兩千多年的各朝代[註 1]大多嚴格遵循嫡長繼承制來制定繼承法[註 2]和選立儲君[註 3]。宗祧、官爵、財產繼承上,嫡長子較其他子女有優先繼承權。對於宗祧和官爵,「宗」為近祖之廟,「祧」為遠祖之廟。一家之中,每一世系只能有一位男性嫡子或其後代享有宗祧繼承權。宗祧承繼即是對祖先血統的正常繼承,同時也決定着財產繼承的份額。宗祧和官爵的承繼以嫡長子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或其後代,若嫡長子無後,以長幼依次按其他嫡子與其後代宗祧庶長子及其後代、其他庶子與其後代的順序繼承。[1][2]

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提倡孝道;瞻養父母之首選為嫡長子,因此分家時嫡長子可較其餘子女多分家產,多分的財產稱為「長支財」。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所余家產再由包括嫡長子在內的諸子均分,且並不分嫡庶。這種繼承制為歷代法律所規定,並成為中國傳統民俗之一部分。[2][3]中國女子在古代雖不能直接於分家時分得財產,但卻可以嫁妝形式間接分得部分家產。自南宋以降的歷代法律中,女兒可分得相當於兒子分得的財產的二分之一。[4]因此,古時女兒出嫁時,嫁妝的上限須按當時的家產以假設分家來計算:嫡長子分完長支財後,余財由所有子女再分,諸女均分所得是諸子均分所得之一半。[5]嫁妝不能超過此一上限。[5]例如一戶有三子三女,均未成婚,但長女即將出嫁。如此時分家,長子先分完占當時家產一半的長支財,剩下的另一半三子各得九分之二,三女各得九分之一,也即三女各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一,長子分得全部家產的十八分之十一,長子以外的諸子各得全部家產的九分之一。

到了近代,隨着婦女解放運動和平權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財產均等繼承制度,並且把「子」擴展到女兒,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在家族身份以及榮譽權的繼承上,習慣上通常依然採用長子繼承制,如孔子家族世襲封號。另外,在一些家族企業也往往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不過,由於市場社會化包括企業股份的公眾化,又出現了職業經理人階層,並且一部分人會有自己不同的事業愛好,此外,現在的家庭子女數量少,社會環境和觀念也都發生了一些變化,因此這方面的長子繼承現象並不是絕對的。但財產繼承方面奉行「傳男不傳女」,仍是為普遍現象。2015年,中國大陸一項對公證遺囑的調查報告顯示[6],大多數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繼承的方式,在生前指定兒子為財產繼承人。以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法定繼承時,配偶、女兒和兒子享有平等繼承權的法律規定。父母剝奪女兒繼承權的同時,普遍要求女兒與繼承財產的兒子一同按法律規定贍養自己[7]。此前,傳統社會中,已婚的女性不繼承家產、亦無贍養父母的義務,而是以兒媳婦身份、隨丈夫贍養他的父母[8]。針對此類現象,有評論認為「權利和義務都是對等的,女兒有贍養老人之義務,卻無繼承財產之權利——這道理很難講得通[7]。」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採取傳男不傳女制度,故如未有在遺囑指定給予女兒,遺產只會分予兒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日本

日本長期採用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時代之前有各式各樣的繼承方式[註 4]。由於還沒有統一的繼承相關法令,因此許多家族屢屢產生了不少紛爭。明治時代起,華族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9]。甚至也規定一般平民使用長子繼承制[10]。在這個舊法令中長子繼承制實行得相當徹底,嫡長子具有絕對的優先繼承權。盟軍統治時期,昭和22年(1947年),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導下,修訂日本民法,廢除原有繼承法,法律上廢止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朝鮮

朝鮮半島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朝鮮王朝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

歐洲

中世紀伊比利半島上的王國的社會結構類似財團世家門閥中施行長子繼承制(Majorat),家庭中的長子可以繼承家產,次子則可能剃髮修道,成為修士,或在與摩爾人的戰鬥中碰運氣,用努力來贏取榮耀和土地。

參見

註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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