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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田是自宋朝以來,中國特有的一種土地類型,是為支撐家族祭祀的物質需要而置辦的耕地,屬於族產[1]:4。最為狹義的祭田定義是墓祭田,即家族祖墳周圍一定範圍內的,又稱贍墳田墓田烝嘗田[2]:1

明清時,中國各地方、各階層都以宗族為單位置辦祭田。祭田規模少則一二十,多則上百畝。南方設置祭田多於北方,且規模較大。清代廣東一省,祭田、義田數量達到全省可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一[1]:9。曲阜孔府在鼎盛時期擁有萬規模的祭田、學田、私田,分布於今山東江蘇河南河北等五省的三十多個[1]:11。1949年兩岸分治後,包括祭田在內的各類族田中國大陸地區土地改革運動而被政府徵收[3]:134,在臺灣地區轉化為祭祀公業

歷史

祭祀祭祖中國傳統文化中重要的部分,是禮文化之一。程頤宋朝理學家認為,家族祭祀是個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動。如程頤所說:「惟人則能知祖,若不嚴於祭祀,殆與鳥獸無異矣。」[1]:4—6

先秦時,孟子曾說過「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這用於祭祀的「圭田」,並非後世規定「代代相傳」的祭田[1]:7。在宋朝之前的唐朝,實行品官家廟制。到宋朝,由於科舉制和商品經濟,造成官僚地主家庭的政治、經濟地位的不穩定性,未能實行品官家廟制。此時,墓祭成為凝聚家族的手段。家族更為普遍的置辦祭田,保障墓祭[4]:81—82。對於祭田的相關規定,首見於朱熹的《家禮》,其中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畝,每龕取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後凡正位附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1]:6—7

宋朝官方禁止買賣墓祭田。北宋元祐七年(1091年),規定:「諸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每員許占永業田十五頃,余官及民庶,願以田宅充奉祖宗饗祀之費者,亦聽,官給公據,改正稅籍,不許子孫分割典賣,止供祭祀,有餘,均贍本族。」南宋個案亦有類似處理,「仍將見在田產,再撥一半,作尤彬贍墳田,……不許典賣」[2]:1

雖然在宋朝已出現祭田,但在此後祭祀仍是士大夫階層的特權。明朝嘉靖年間,禮部尚書夏言上疏建議,要求將庶民的祭祀活動合法化。這一建議促進平民階層、宗族祭祀活動的盛行。在中國各地,特別是南方地區出現設立祭田的浪潮。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有資產的家族都設有祭田,以保障家族祭祀[1]:7

1950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國大陸推進土地改革運動。包括祭田在內的族田徵收。有個人趁機占有祭田的現象[3]:134。1953年起,農村土地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祭田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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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田相關

種類、來源

祭田可分為墓祭田和祠祭田兩種,墓祭田附設於祖墳祠祭田附設於祠堂[4]:82,又稱祠田。都屬於宗族所有的族田[3]:127

墓祭田又稱祭墓田族田[3]:127墓田[3]:132,在宋代有贍墳田祭田烝嘗田等幾種形式。贍墳田又稱贍塋田土贍塋田產,以田租收入供養守墓人及供應家族歲時節日合族祭祀之費。祭田、烝嘗田的收入同樣「用於專修四代墳忌及時祭合族之費」,而為保長期施行,烝嘗之法「其法甚密,天下通行」[4]:80—81。宋時,相較義田,墓祭田規模較小,如朱熹弟子黃榦為家族置辦的祭田僅4畝余。亦有義田因經營不善,收入減少,轉化為墓祭田的實例[4]:82—83

當代研究者侯杉杉總結的祭田來源有四種,一是,政府、君主賞賜、劃撥給貴族和臣民的土地,如歷代政府賞賜給曲阜孔府的土地;二是,族人捐獻的土地;三是,族人購置的土地,是平民階層祭田的主要來源途徑;四是,先祖留存的土地。此外,還有妻子陪嫁的土地被劃為祭田、地方官員將家族糾紛的土地判定為祭田等情況[1]:7—8

管理、使用

祭田日常由族人耕種、收租。有輪收、輪耕兩種方式。輪收即祭田做為有田底權的放佃土地,可輪流收租,輪耕即祭田做為有田面權的承佃土地,可輪流耕種[3]:127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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