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田是自宋朝以來,中國特有的一種土地類型,是為支撐家族祭祀的物質需要而置辦的耕地,屬於族產[1]:4。最為狹義的祭田定義是墓祭田,即家族祖墳周圍一定範圍內的,又稱贍墳田、墓田、烝嘗田[2]:1。
明清時,中國各地方、各階層都以宗族為單位置辦祭田。祭田規模少則一二十畝,多則上百畝。南方設置祭田多於北方,且規模較大。清代廣東一省,祭田、義田數量達到全省可耕地面積的三分之一[1]:9。曲阜孔府在鼎盛時期擁有萬頃規模的祭田、學田、私田,分布於今山東、江蘇、河南、河北等五省的三十多個州縣內[1]:11。1949年兩岸分治後,包括祭田在內的各類族田在中國大陸地區因土地改革運動而被政府徵收[3]:134,在臺灣地區轉化為祭祀公業。
歷史
祭祀及祭祖是中國傳統文化中重要的部分,是禮文化之一。程頤等宋朝理學家認為,家族祭祀是個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活動。如程頤所說:「惟人則能知祖,若不嚴於祭祀,殆與鳥獸無異矣。」[1]:4—6
先秦時,孟子曾說過「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這用於祭祀的「圭田」,並非後世規定「代代相傳」的祭田[1]:7。在宋朝之前的唐朝,實行品官家廟制。到宋朝,由於科舉制和商品經濟,造成官僚地主家庭的政治、經濟地位的不穩定性,未能實行品官家廟制。此時,墓祭成為凝聚家族的手段。家族更為普遍的置辦祭田,保障墓祭[4]:81—82。對於祭田的相關規定,首見於朱熹的《家禮》,其中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畝,每龕取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後凡正位附位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1]:6—7
宋朝官方禁止買賣墓祭田。北宋元祐七年(1091年),規定:「諸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每員許占永業田十五頃,余官及民庶,願以田宅充奉祖宗饗祀之費者,亦聽,官給公據,改正稅籍,不許子孫分割典賣,止供祭祀,有餘,均贍本族。」南宋個案亦有類似處理,「仍將見在田產,再撥一半,作尤彬贍墳田,……不許典賣」[2]:1。
雖然在宋朝已出現祭田,但在此後祭祀仍是士大夫階層的特權。明朝嘉靖年間,禮部尚書夏言上疏建議,要求將庶民的祭祀活動合法化。這一建議促進平民階層、宗族祭祀活動的盛行。在中國各地,特別是南方地區出現設立祭田的浪潮。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有資產的家族都設有祭田,以保障家族祭祀[1]:7。
1950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國大陸推進土地改革運動。包括祭田在內的族田被徵收。有個人趁機占有祭田的現象[3]:134。1953年起,農村土地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祭田不復存在。
祭田相關
祭田可分為墓祭田和祠祭田兩種,墓祭田附設於祖墳,祠祭田附設於祠堂[4]:82,又稱祠田。都屬於宗族所有的族田[3]:127。
墓祭田又稱祭墓田、族田[3]:127、墓田[3]:132,在宋代有贍墳田、祭田、烝嘗田等幾種形式。贍墳田又稱贍塋田土、贍塋田產,以田租收入供養守墓人及供應家族歲時節日合族祭祀之費。祭田、烝嘗田的收入同樣「用於專修四代墳忌及時祭合族之費」,而為保長期施行,烝嘗之法「其法甚密,天下通行」[4]:80—81。宋時,相較義田,墓祭田規模較小,如朱熹弟子黃榦為家族置辦的祭田僅4畝余。亦有義田因經營不善,收入減少,轉化為墓祭田的實例[4]:82—83。
當代研究者侯杉杉總結的祭田來源有四種,一是,政府、君主賞賜、劃撥給貴族和臣民的土地,如歷代政府賞賜給曲阜孔府的土地;二是,族人捐獻的土地;三是,族人購置的土地,是平民階層祭田的主要來源途徑;四是,先祖留存的土地。此外,還有妻子陪嫁的土地被劃為祭田、地方官員將家族糾紛的土地判定為祭田等情況[1]:7—8。
祭田日常由族人耕種、收租。有輪收、輪耕兩種方式。輪收即祭田做為有田底權的放佃土地,可輪流收租,輪耕即祭田做為有田面權的承佃土地,可輪流耕種[3]:127。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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