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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華民國電通、廣電事業的二級獨立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通傳會,政府早期簡稱為國傳會)是中華民國有關電信通訊和廣播電視等訊息流通事業的最高主管機關,為受行政院監督的獨立機關,2006年成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英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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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 |
基礎資訊 | |
機關類型 | 相當中央二級行政機關之獨立機關 |
年度預算額 | 新臺幣5.94億元(2013年) |
授權法源 | 行政院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主要官員 | |
主任委員 | 翁柏宗(副主任委員代理) |
副主任委員 | 翁柏宗 |
主任秘書 | 黃文哲 |
任命者 | 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
任期 | 四年,得連任一次 |
組織編制 | |
內部單位 | 6處、4室 |
附屬機關 | 3處 |
成立沿革 | |
成立日期 | 2006年2月22日成立 (18年262天) |
聯絡資訊 | |
會本部與交通部於交通通訊傳播大樓合署辦公 | |
地址 | 會本部: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濟南路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6號 |
網站 | www |
台灣交通相關條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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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之前的通訊傳播事業之監理與審查業務由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多個機關負責。
2005年10月25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該法第一條敘明:「行政院為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特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同年7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有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按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之規定違憲,並設定落日條款,該等條文至遲將於2008年12月31日失效。
2006年7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對釋字第613號解釋作出回應,表示第一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將會與當屆立法委員同時卸任,並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2007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
2012年8月1日,通傳會新組織架構實施。
2021年3月2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組織改造法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來將配合數位發展部成立而移撥相關業務。[1][2]
2022年8月27日,數位發展部成立,以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延平南路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43號)為本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北區監理處遷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濟南路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6號)。
任次 | 肖像 | 姓名 | 黨籍 | 就職時間 | 卸任時間 | 副主任委員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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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蘇永欽 | 中國國民黨 | 2006年2月22日 | 2008年7月31日 | 石世豪 劉宗德 |
依政黨比例代表制推薦 | |
2 | 彭芸 | 無黨籍 | 2008年8月1日 | 2010年7月31日 | 陳正倉 | 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內發生壹電視執照申請案、旺旺併購中時中天中視事件等 | |
3 | 蘇蘅 | 2010年8月1日 | 2012年7月31日 | 任內發生年代綜合台執照失效案、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等 | |||
4 | 石世豪 | 2012年8月1日 | 2016年7月31日 | 虞孝成 | 再任;任內發生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等 | ||
5 | 詹婷怡 | 2016年8月1日 | 2019年4月2日 | 翁柏宗 | 任內因被指責多項失職,自行請辭 | ||
代理 | 翁柏宗 | 2019年4月3日 | 2019年5月29日 | 副主任委員暫時代理職務,後因個人身體健康因素請辭 | |||
陳耀祥 | 2019年5月30日 | 2020年7月31日 | 懸缺 | 由時任行政院院長蘇貞昌指定暫時代理職務 | |||
6 | 2020年8月1日 | 2024年7月31日 | 翁柏宗 | 任內發生中天新聞台不獲續牌事件、數位中介服務法爭議事件、鏡電視執照爭議、三立電視違法入股中嘉案、iWIN下架虛擬創作爭議事件等 | |||
代理 | 翁柏宗 | 2024年8月1日 | 現任 | 由時任行政院院長卓榮泰指定暫時代理職務 |
第1屆 2006年2月22日-2008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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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永欽、石世豪、劉宗德、吳忠吉[3]、李祖源、林東泰[4]、劉孔中[5]、劉幼琍[6]、謝進男 |
第2屆 2008年8月1日-2010年7月31日 |
彭芸、陳正倉、謝進男、李大嵩、翁曉玲、劉崇堅、鍾起惠 |
第3屆 2010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
蘇蘅、陳正倉、翁曉玲、劉崇堅、鍾起惠、張時中、魏學文 |
第4屆 2012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 |
石世豪(再任)、虞孝成、劉崇堅[7]、魏學文[8]、陳元玲[9]、彭心儀、江幽芬[10]、杜震華[11]、翁柏宗[12]、陳憶寧[13] |
第5屆 2016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 |
詹婷怡[14]、翁柏宗[15]、陳憶寧[16]、何吉森[17]、洪貞玲、郭文忠、陳耀祥、孫雅麗[18] 、鄧惟中[19] |
第6屆 2020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 |
陳耀祥、翁柏宗(再任)、孫雅麗[20]、鄧惟中[21]、王維菁、林麗雲、蕭祈宏[22]、王正嘉[23]、王怡慧[24]、陳崇樹[25] |
代理 2024年8月1日-至今 |
翁柏宗(延任,並為代理主任委員[26])、王正嘉、王怡慧、陳崇樹 |
2005年12月11日,各政黨遵循首次制定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採「政黨比例制」[28]遴選方式,依立法院政黨比例推派,組成11人審查會,並由行政院推薦3人與各政黨依立法院政黨比例提出15人,歷經三天審查會議,從18位候選名單中,議決13名首任委員(泛綠陣營獲5席、泛藍陣營佔8席),引發獲提名委員不滿審查過程政黨操作痕跡明顯而請辭事件。[29][30]
2006年1月20日,行政院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已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權限而侵犯行政院及其他機關憲法權限,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理,破壞憲法對於廣播電視自由之制度性保障並侵害人民之平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參政權等基本權利為由,聲請釋憲。[31]
2006年7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認定該制度違憲。解釋文指出立法者雖然可以對組織的任命方法作出指定,以確保組織地位超黨派,但通傳會既然在五權之中既歸屬行政權(中華民國沒有政府機關屬於一府五院之外),予以制衡之手段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實質人事決定權或逕行取而代之,行政權之核心在於人事,保持行政一體。況且更使立法權架空行政權,有違責任政治及權力分立原則。
2007年12月20日,經多次黨團協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得以通過。修正後之第四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減為7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半半交錯制」、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3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違憲之事才得到補正。
2007年6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條件審查通過中國廣播公司股權及經營權移轉予趙少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謝志偉指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利」趙少康及中國國民黨[33]。行政院將下屬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五名審議委員依圖利罪移送法辦,謝志偉與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遭趙少康控告「加重誹謗」、「洩密」等罪。
第一至第三屆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但第四屆已由行政院長提名時指定。對於《NCC組織法》修法,改變主委產生方式,包括陳正倉、鍾起惠、翁曉玲等3名委員主張主委、副主委應由委員互選;但主委蘇蘅、張時中、魏學文及劉崇堅等4委員則同意由政院任命。陳正倉等3位委員還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為獨立機關若喪失獨立性,公正性會被質疑,由行政院長任命主委、副主委,時任執政黨就有機會透過監理媒體的獨立機關來影響媒體。[34][查證請求]民主進步黨立委管碧玲質疑,過去NCC主委是委員互推,較具獨立性,現在主委由行政院長指定對獨立性確有損傷。[35]
2024年4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現任7位委員中,主委陳耀祥、副主委翁柏宗、林麗雲、王維菁4位委員將於7月31日卸任,行政院提名主委翁柏宗、副主任陳炳宏、羅慧雯及詹懿廉4位人選補額並於翌日送交立法院審查。[36]
2024年6月14日,因中國國民黨立委傅崐萁提案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改為依立法院政黨比例提名 [37],同黨籍立委翁曉玲提案,將通傳會委員設置7名縮減為5名,並改由行政院提名2位、立法院提名3位[38],皆違反2006年《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39],立法院黨團協商無果。
2024年7月11日,立法院二次黨團協商,民主進步黨立委鍾佳濱表示正因是獨立機關設置員額並不多,且多為合議制,更需要任期半半交錯制以作經驗傳承,並提出原委員於任期內提前卸任而遞補之委員,或可任滿前委員任期時卸任(此遞補任期依現行慣例,不視為遞補委員之完整一任),以維持交錯制任期規則;立委翁曉玲曾任通傳會委員,主張通傳會對產業影響力大,委員不需經驗傳承,採交錯制任期沒必要,若委員提前離職或期滿卸任至尚未提名補缺期間,原委員留任沒意義[40]。最終各黨團取得共識,僅修正通傳會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並於7月16日三讀通過修正案。
2004年8月9日,4位補額人選為4月30日前任行政院長陳建仁提名,7月9日立法院獲現任行政院長卓榮泰確認將不另提名,遭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本次提案修法目的正是要「剔除萬年委員條款」,行政院卻不遵守7月31日公布之通傳會組織法任期規定「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堅持行政院應撤除翁柏宗重提名單。民進黨立委吳思瑤指出,5月中旬黨團協商立法院延會時間,三黨皆有默契,人事同意權在8月以召開臨時會方式處理,是黃國昌撕毀朝野共識;且7月12日立法院將通傳會人事同意權付委,名單中即包含主委翁柏宗,民眾黨團當時未表示異議,現在才質疑翁柏宗的資格要件問題。[41]
依照任期「半半交錯制」(每次提名任命一半員額,使其每屆期皆有一半為任期交錯委員)之機關(例:大法官、公平交易委員會、監察院委員),人員任期為「不分屆次,個別計算」[42],即人員依法定任期任職,不受屆期限制,於任期內離職或期滿卸任後,若符合「得以連任」條款,仍可再次提名。
在野國民黨與民眾黨以行政院提名之翁柏宗存在任期爭議,自7月9日確認4位提名人選後,未進行傳委會人事審查程序,致增補委員缺額延宕、影響憲法賦予通傳會獨立機關職權與穩定運作。[43]
2024年10月25日,《司法院113年憲判字第9號》[44]宣告於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合憲範圍。立法院應依法定程序完成通傳會委員提名人事審查案,並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意旨,不應就任何個人進行針對性立法,國民黨與民眾黨杯葛人事審查名單之理由並不存在,在野黨不應無視行政院依法享有傳委員會委員提名權進而要求行政院撤回名單。
2009年8月13日,壹傳媒傳訊網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壹電視新聞台」、「壹電視娛樂台」、「壹電視電影台」、「壹電視體育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5頻道。12月2日通傳會召開「以動畫方式呈現新聞節目之妥適性諮詢會議」。12月9日通傳會第331次委員會議因認定並沒有達到專業標準,因此決議不予許可「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
2010年1月29日,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再度申請經營「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3月19日通傳會召開「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5頻道申設內容座談會」。3月31日「壹電視電影台」決議予以許可。7月28日「壹電視體育台」決議予以許可。9月8日因綜觀其營運計畫書、歷次補正資料及該公司於審查期間與本會及社會代表之互動過程,對於其能否善盡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仍有疑慮,決議不予許可「壹電視娛樂台」、「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等3頻道。
2010年12月22日,通傳會以年代綜合台內容充斥節目廣告化為由,通知該頻道執照失效。年代綜合台成為通傳會成立以來首家換照後因附款(解除條件)成就而導致執照失其效力的媒體,通傳會並通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自2010年12月30日0時起,終止年代綜合台訊號之播送。撤照消息傳出,傳播、法律學者,執政與在野黨立法委員多表強烈不滿,質疑通傳會未按撤換分流程序與引用爭議法條等,以身為獨立機關而違法擴權、濫權戕害媒體。12月29日,通傳會宣布年代綜合台於2010年12月31日凌晨零時起停播。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顯示,前任主委蘇蘅表示,4G釋照期程預定於2015年7月前完成。立法院另於「中華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三讀時提案,要求4G釋照期程提前於2014年7月前完成規劃。
通傳會第四屆委員就任之後,行政院隨即於2012年8月召開密集會議研商,擬具釋照規劃方案,並於同年9月依電信法公告「第一類電信事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確定於2013年12月開放行動寬頻業務的最新釋照時程。於2013年5月8日發布「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公告受理申請經營,經過40個工作天,393回合各界關注的競價作業,於2013年10月30日完成700、900、1800MHz頻段競價釋照作業,總標金高達新台幣1186.5億元。
2013年4月24日送行政院審查,但有妨礙網路自由的爭議,後於2013年7月被行政院退審[45]。
2019年6月18日,時代力量籍立委黃國昌發函NCC,要求廢止中天新聞執照。另外中天因為過度吹捧政治人物等爭議在2019年年初至7月11日被開罰將近400萬元。
2020年10月26日,NCC召開換照聽證會。10月28日,黃國昌發布多張蔡衍明與旺中高階媒體主管的微信群組的對話截圖,表示蔡衍明干預新聞報導[46]。
2020年11月18日,NCC召開換照審查,會中以7比0全數通過否決了中天新聞台換照,宣布不予換照[47]。NCC主委陳耀祥表示,中天新聞台最大的問題就是大股東蔡衍明干預新聞台運作[48]。國民黨團總召林為洲痛批,NCC完全是按照劇本演出,該會委員淪布袋戲偶,並批評其非獨立機關。[49]
鏡電視經過1年、NCC2次審查才准許上架有線電視系統[50] ;但其取得經營執照後尚未開播即頻繁更換董事,被質疑照審查監管不力[51]。
2022年6月29日,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數位中介法)草案[52]。參與公開說明會討論的專家、民間團體、資訊儲存服務業者、線上平臺服務業者認為恐傷害言論自由[53][54]。
2018年NCC核准第二大有線電視集團中嘉數位交易案[55]。爭議過大,須履行21項附負擔條件。[56]2023年中嘉上層股東異動,陳椒華指出三立張榮華、萬海陳致遠成為新買家[56],三立電視持有股權達27%,疑違反當初核准交易案的負擔條件與媒體壟斷條款。[57][58]55天後陳耀祥受立委邱顯智質詢才承認,初步資料顯示三立持有中嘉股權。王婉諭批評NCC只說要繼續查,不提任何具體處置。[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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