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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媒体改革的一部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黨政軍退出媒體[1]是臺灣在1990年代後的社會運動與政策,以1995年由許多民間社團發動「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為起點,自2003年起陸續完成立法,結束戰後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壟斷及控制傳媒的局面。[2][3]
臺灣在1990年代以前僅有三家電視台,分別為臺灣電視公司(台視)、中國電視公司(中視)與中華電視公司(華視),合稱「老三台」。當時臺灣正處於戒嚴時期,由中國國民黨掌握國家機器,因此老三台雖然在名義上均是民營企業(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但實際上都具有官方經營、也就是所謂的「黨政軍」背景:
在臺灣民主化後,民間認為三台的「黨政軍」背景可能使得第四權難以運作,加上自由化的思潮,因此在解嚴後逐漸出現黨政軍退出三台的呼聲。隨著解嚴後廣播(電台廣播)、有線電視、衛星電視的解禁與發展,此議題也擴及到所有廣播媒體。例如:1997年因民主進步黨內部鬥爭造成民視楊憲宏調職爭議。[原創研究?]
民主進步黨於2000年執政後,為推行黨政軍退出媒體政策,研擬修訂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成果於2003年12月24日公布實施,新增條款包括廣播電視法第5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除依據法律之特別規定,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2015年改列第10條)「黨政人員投資、任職,其特別親屬持股等應受限制」等規定,被稱為「黨政軍條款」。[4]
但在成效上,黨政軍影響媒體的狀況仍無法有效的解決。
中華電信與網路影音業者愛爾達電視擬合作在中華電信MOD進行2008年奧運數位轉播,由於交通部持有中華電信股權,中華電信又持有愛爾達股權,因此牴觸「黨政軍條款」。中華電信緊急將愛爾達股權售予台達電,始得以順利於中華電信MOD播放奧運數位轉播,自此中華電信MOD只能經營純平台業務,不可經營頻道內容,無法與有線電視業者公平競爭。[5]
台灣大哥大於2009年擬併購凱擘有線電視系統,因台灣大哥大母公司富邦金控部份股權由臺北市政府持有,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駁回,後改由台灣大哥大正副董事長以私人資金成立大富媒體進行購併,才獲得NCC核可。[5]
NCC於2010年處理中國電視公司所屬的中視文化公司2010年申請經營頻道案時,意外發現台北市政府間接持有中視股權,違反廣電法黨政軍條款,NCC除依法處以罰款之外,也要求中視必須於一年內改善。[6]
遠傳電信於2015年擬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A)合作購併中嘉集團,但由於遠傳的部份股權屬政府四大基金持有,遠傳遂認購MSPEA公司債,以持有債權而非股權的迂迴方法避免違反黨政軍條款。[5]
黨政軍條款無限上綱式「一股都不能有」的認定,讓被投資的媒體業者承受NCC裁罰、無法換照及限期改正等壓力。然而NCC目前依然無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決此問題,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決業者勝訴,下一次仍然會被NCC以同樣理由裁罰,讓業者在NCC與行政法院間陷入無限迴圈。[7]
此外,依現行黨政軍條款之規定,其所處罰對象並非投資人,而是被投資之廣電事業。因此導致由廣電事業承擔政府、政黨違法行為之不利益,而違背原本係為了避免政府、政黨干預,以保護廣電事業之立法初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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