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是中華民國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係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通常被簡稱為臺南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設有臺南、臺中、花蓮、高雄4所分院。因臺南高分院行政組織上是臺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審級下轄之所有地方法院在行政上亦不歸臺南高分院管轄,全部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理。
沿革
台灣日治時期,臺灣高等法院之前身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並無分院之設。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將臺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制為臺灣高等法院時,亦復如此;然因該院位在台北市,而台灣各地方法院第一審民事、刑事上訴及抗告案件均須由該院審理,因此台灣南部訴訟當事人咸感不便,故該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後,於1947年6月1日設立臺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為今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院成立時,下級法院有嘉義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地方法院(轄區為今台南市)及高雄地方法院(轄區為今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三所。
本院於1947年建立之初,係以當時的台南儲金管理所為院舍,該管理所即為日治時期之台南州商品陳列館(見圖),位於台南市大正町,即台南市中山路本院今址所在地,原由台南市政府接管,後撥本院使用。
- 1949年12月,澎湖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先後成立,本院之下級審法院增至5座,惟管轄區仍不變。
- 1950年初,原由臺灣高等法院直轄的臺東地方法院亦劃歸本院管轄,此時為本院管轄區最大時期。
- 1962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成立,嘉義地方法院(當時轄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劃歸新成立之臺中高分院管轄。
- 1964年1月18日 台南市白河區,本院建築受地震波及,牆壁龜裂,有倒塌之虞,因此由司法行政部撥款及台灣省政府補助,自該年秋天於原址開始重建工作。 ,白河大地震,震央位於今
- 1965年5月,臺灣高等法院擬成立花蓮分院,分擔高等法院在原花、東之業務,故先在花蓮市設立臨時庭,因此又將臺東地方法院劃出由花蓮臨時庭管轄。
- 1965年12月16日,新院舍落成,改建為三層樓房,即今建築。
- 1966年1月1日,因嘉義縣市與本院院址之距離近於臺中高分院,故嘉義地方法院又劃歸本院,惟此時嘉義地方法院之轄區僅餘嘉義縣市。
- 1978年,本院院舍增建一層樓成為四層樓建築。
- 1990年2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成立,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之轄區劃歸新成立之高雄高分院管轄。
- 1990年5月1日,雲林地區之雲林地方法院再回歸本院下級審。至此,本院轄區包括今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迄今。
管轄
簡介
注釋
- ^ 司法院之資料皆載係當年2月發生大地震,推測若非此一記載誤植,即係該地震為白河大地震之餘震。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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