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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協定(英語:Free Trade Agreement,簡稱FTA)是兩個或以上國家、區域貿易實體間所簽訂的貿易條約,目的在於促進經濟一體化,消除貿易壁壘(例如關稅、貿易配額和優先順序別),允許貨品與服務在國家間自由流動。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2年4月30日) |
這些協定夥伴國,會組成自由貿易區。來自協定夥伴國的貨物,可以獲得關稅減免優惠。無論在進口還是出口國,自由貿易協定均有助於簡化海關手續。當協議國間存在不公平貿易慣例時,自由貿易協定可以協助貿易商進行補救[1]。
一般而言,FTA中的章節會包含(但不限於):前言、總則/定義、貨品貿易、原產地規則、海關手續、衛生和植物檢疫辦法(SPS)、技術性貿易壁壘(TBT)、保護措施、電信、金融服務、投資、自然人/商務人員流動、競爭、政府採購、透明度、智慧財產權、貿易救濟、爭端解決、例外、最終條款。
其餘的章節是雙方實際貿易需求而有所不同,例如電子商業、環境、教育、勞工等。
此條目論述以東亞國家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現已有簽署到的成效協定
談判中協定
經濟體 | 生效日期 | 協定名稱 | 備註 |
---|---|---|---|
中國內地 | 2004年1月1日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CEPA) | |
新西蘭 | 2011年1月1日 | 中國香港與新西蘭緊密經貿合作協定 |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 2012年10月1日 (香港與冰島、列支敦士登及瑞士) 2012年11月1日 (香港與挪威) |
中國香港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自貿協定 | |
智利 | 2014年10月9日 | 中國香港與智利自貿協定 | |
澳門 | 2017年10月27日 |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港澳 CEPA) | |
喬治亞 | 2019年2月13日 | 中國香港與格魯吉亞自貿協定 | |
澳大利亞 | 2020年1月17日 | 中國香港與澳洲自貿協定 | |
東南亞國家聯盟 | 2021年2月12日 | 中國香港與東盟自貿協定 |
對象國家 | 談判展開日期 | 備註 |
---|---|---|
秘魯 | 2023年1月30日 | 2024年7月23日完成談判 |
國家 | 生效日期 | 協定名稱 | 備註 |
---|---|---|---|
巴拿馬 | 2004年1月1日 |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 | 巴拿馬與台斷交後雖數度宣稱要廢約,但未依協定內容提出終止要求,因此仍被視為有效[40] |
瓜地馬拉 | 2006年7月1日 | 中華民國(臺灣)與瓜地馬拉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 | |
新加坡 | 2014年4月19日 |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 |
新西蘭 | 2014年10月29日 |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 |
巴拉圭 | 2018年2月28日 | 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經濟合作協定 | 該協定屬於ECA |
斯威士蘭 | 2018年12月27日 | 中華民國(臺灣)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 |
馬紹爾群島 | 2019年10月25日簽署,但尚未生效[41] |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 |
伯利茲 | 2022年1月15日 |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經濟合作協定 | |
美國 | 2023年7月26日 |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關於台灣與美國間貿易協定 | 為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中的首批協定,已於立法院決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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