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是一種由兩隊參與,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類運動。每隊出場5名隊員,攻方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目的是將籃球投入守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得分。籃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會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在三分線內投進可得兩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隊獲勝,但若二隊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隊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如果違反籃球比賽的遊戲規則,罰則為失去控球權並由對方發界外球。犯規分為一般性犯規(如有身體接觸而侵犯他人等)與技術性犯規(如粗言穢語、不服判決、延誤比賽等非體育道德行為等),若個人於單場比賽中累計犯規超過一定次數,將被判下場,無法繼續上場比賽。若一球隊正要投籃時,防守球隊犯規,進攻球隊獲得罰球的機會。如有技術性犯規(例如動作粗野,侮辱對手)時,另一隊可以罰球,而且罰球後可自中場發球。
在職業聯賽中,美國國家籃球協會(NBA)最為出名,是美國乃至於全球最高水平的職業籃球聯賽,其球隊遍佈全美,歷屆美國在奧運會的籃球項目金牌呈壟斷性,是以被稱為籃球王國。歐洲籃球聯賽亦享有極高的水平和知名度。美國的職業籃球聯賽除了NBA,還有國家女子籃球協會(WNBA)。國際賽則以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籃球項目為最高榮譽。
在大眾文化中,籃球亦同樣是全世界最風行的運動之一,並按照所能使用的場地大小、所能參與的人數多寡、時間限制等因素,籃球更常以一對一單打、三對三等街頭籃球比賽的形式,並搭配相對應的規則來進行。
歷史
籃球運動起源於1891年12月21日,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現今春田學院)體育教師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3]。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4]。最開始的籃球運動所使用的球是足球,直至1950年代晚期,湯尼·辛科爾才引進了該項運動專用的褐色籃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要人數相等就可以比賽。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5]。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世界籃球錦標賽,在2012年宣佈更名為男子世界盃籃球賽[6]。
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當時上場隊員9人,1920年後改為每隊6人,之後又改為每隊5人。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7],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
國際籃球總會規定,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子隊伍為十二隊,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主辦國,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大洋洲、亞洲、歐洲、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資格賽的第一名。參加比賽的女子隊伍為八隊。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主辦國和世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開始,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奧運會比賽,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2]。
球隊
每支籃球隊,包括隊長在內,被賦予比賽權力的球員不得超過12位。球員的制服應包括:
- 球衣:球衣前後應同一底色,比賽時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 T恤:允許在球衣內穿著T恤,但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 短褲:短褲前後應同一底色,且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 緊身褲:允許在短褲內穿著長度超出褲口的緊身內褲,顏色不須與球衣相同。
為方便識別,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顯著不同的平面實體號碼,且號碼需清晰易見。 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公分,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10公分,號碼的筆直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
此外,球隊至少要準備兩套顏色不同的球衣: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隊伍(主隊),應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隊伍(客隊),應著深色球衣。
在比賽中,如果球員受傷,裁判可以停止比賽。 但如果是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裁判應等到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球停止進攻或死球時,才可鳴笛停止比賽。比賽中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有開放性傷口的球員應被替補離場。
教練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僅能在死球停表時,可以向職員詢問,以獲得必要之訊息。 若球隊對比賽結果提出抗議,教練應在比賽結束後,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紀錄表「抗議球隊教練簽名欄」上簽名。
比賽規則
籃球比賽時間一般為四節,但部分比賽,例如NBA新秀挑戰賽,則為兩節(2019年以後的NBA新秀挑戰賽也改為四節)。每節比賽之間以及每節延長賽之前,休息時間為兩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十五分鐘;比賽表訂開始時間前,應有二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如第四節時間結束雙方得分相同,則需進行每次五分鐘的延長賽,直至分出勝負。
如果在比賽結束前,幾乎與計時鐘信號響起同時,發生犯規,則應在比賽結束後進行罰球。若因罰球導致比賽進入延長賽,任何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犯規,都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
第一節比賽以跳球開始,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比賽正式開始;其他各節的比賽開始於發界外球後,當球觸及一位場上球員或被一位場上球員合法觸及時,比賽開始。 如果一隊出場球員不足五人,比賽不得開始。所有比賽的下半時,兩隊應互換球籃;所有延長賽,應繼續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以下情況,球成為活球:
- 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
- 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 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界外球是指:當球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觸碰到了場外,或碰到場外的任何物品,則會被判出界,裁判需把球交給對方。 簡而言之,只要最後被碰到的是球員,就算出界。
以下情況,球成為死球:
- 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 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 每一節結束,計時鐘信號響起。
- 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時,發生下列情況:
以下情況,即使出現死球情況,投中依然有效:
- 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 任一裁判鳴笛。
- 每一節結束計時鐘信號響起。
- 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 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在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以下情況,需要進行跳球:
- 宣判爭球時。
- 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 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 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為了加快比賽節奏,比賽中會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發界外球的地點為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第一節比賽開始跳球後,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禁區是指「衝撞免責區」,意指進攻方的衝撞都是合理的。在國際規則中,在禁區的防守者必須要起跳,如未起跳可視為阻擋犯規。
球權輪替的規則如下:
-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 球權輪替在以下情況下結束:
- 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觸及。
- 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中籃是指攻進對方的籃筐,得分情況如下:罰球中籃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得2分;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觸及,算2分。
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若一位球員故意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也計。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發界外球的球員,應站在裁判指定正確位置上,並由裁判遞交球給發球員。
發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 超過5秒球才離手。
- 當發球的同時,踏進場內。
- 發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停擱在籃圈支架上,或在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中籃。
- 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 不得發球越過籃板,傳給場內球員。
- 發界外球球員,可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在球傳出之前,不得超越裁判所指定的一個方向太多。
其他球員,不得:
- 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 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2公分時,與發球員至少要有1公尺的距離。
教練或助理教練可以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每次暫停時間為1分鐘或半分鐘。
以下情況下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 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 對隊投籃得分。
每隊在上半時有2次請求暫停的機會,在下半時內有3次請求暫停的機會,每一次延長賽有1次請求暫停的機會。 未使用之「請求暫停的機會」不得留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中使用。
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表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請求暫停。以下情況例外:
- 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 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以下情況下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 球成死球且停錶時,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盡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 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 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為死球時。
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以下情況下,球隊會被判棄權,判沒收比賽:
- 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 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球隊被判棄權後,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
在比賽中,如果一球隊在場的球員少於兩人,應即判定失敗。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該場的積分統計得1分。 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身高
男性職業籃球員大部份身高都超過6英尺3英寸(1.91公尺),女性職業籃球員則超過5英尺7英寸(1.70公尺)。後衛強調肢體協調及控球能力,多半會是球隊中身高最矮的人員。幾乎大部份頂級職籃球的前鋒都超過6英尺6英寸(1.98公尺),大部份中鋒會超過6英尺10英寸(2.08公尺)。根據一份NBA所有球隊的問卷,NBA球員的全均身高為6英尺7英寸(2.01公尺),平均體重接近222英磅(101公斤)。NBA歷史上身高最高的球員是馬努特·波爾及喬治·穆雷桑,身高7英尺7英寸(2.31公尺)[8]。WNBA歷史上身高最高的球員是瑪歌查塔·迪德克,身高7英尺2英寸(2.18公尺)。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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