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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梅洛集合論(德語:Zermelo-Mengenlehre),設立自恩斯特·策梅洛在1908年的重要論文,它是現代集合論的祖先。它與它的後代有特定的差別,經常被誤解並經常被誤引用。本文架設最初的公理,帶有最初的文本(從德文譯成了英文)和編號。
公認的標準集合論是策梅洛-弗蘭克爾集合論。其中沒有「基本集合公理」的完全對應者。(後來證實單元素集合可以從所謂的「對集公理」推導出來。如果a存在,a和a存在,所以{a,a}存在。通過外延性{a,a} = {a}。)空集公理已經被無窮公理所假定,現在不被包括為它的一部分了。
這裡的公理不包括正規公理和替代公理。它們是Thoralf Skolem在1922年基於同一年早些時候Adolf Fraenkel的工作而增加的。
在現代ZFC系統中,在分離公理中提及的「命題函數」被解釋為「可用帶有參數的一階公式定義的任何性質」。「一階公式」的概念在1904年策梅洛發表他的公理的時候是未知的,而他後來拒絕這種解釋因為太受限制了。
在通常的ZFC集合論的累積層次Vα(對於序數α)中,對於大於第一個無限序數ω的極限序數α的集合Vα之一形成了策梅洛集合論的模型。所以策梅洛集合論的相容性是ZFC集合論的一個定理。策梅洛的公理不允許很多無限基數的存在;例如,在策梅洛集合論的模型Vω+ω中對於有限序數α只有無限基數。
無窮公理現在通常被修改為斷言第一個無限馮·諾伊曼序數的存在性;有意思的是觀察到最初的策梅洛公理不能證明這個集合的存在,而修改後的策梅洛公理也不能證明策梅洛的無窮公理。策梅洛的公理(最初的或修改後的)不能證明作為一個集合的存在性,也不能證明帶有無限標定(index)的累積層次的任何階的存在性。
介紹聲稱了集合論學科的真正存在性,「它好像受到從它的原理推導出的特定矛盾或「自相矛盾」的威脅–這些原理必然支配我們的思維–而完全滿意的解決似乎仍未找到。」策梅洛當然指的是羅素悖論。
策梅洛註解他的系統中的公理III負責消除悖論。它不同於康托爾最初的定義。
集合不能用任何任意的邏輯上可定義的概念來獨立的定義。它們必須被「分離」為已經「給出」的集合的子集。他說這消除了矛盾性的想法如「所有集合的集合」或「所有序數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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