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戰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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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戰術單位

警察戰術單位(英語:Police Tactical Unit;縮寫:PTU),又稱特種警察特警隊,是指經過訓練和裝備的警察專門單位,可以處理超出普通執法單位解決能力的暴力程度或暴力風險[1][2][3]。警察戰術單位的任務包括槍戰、對峙、解救人質和反恐等高風險行動,並搜索、逮捕或消滅危險的武裝人員[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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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阿茲特克之怒」演習的聯邦調查局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成員

定義

警察戰術單位可以是隸屬於文職官員領導下的警察部隊,也可以是隸屬於內政部門領導下的憲兵部隊。其他政府機構也會設立具有類似任務的專門單位,例如邊境警衛隊海岸警衛隊海關監獄都有處理重大暴力事件的戰術單位。

警察戰術單位是專門的組織,由經過挑選並接受戰術技能訓練的人員組成,以履行該單位的職責,並使用武力,包括致命武力。警察戰術單位配備專門的警用和軍用的裝備[6],警察戰術單位的人員也可能接受危機談判技能訓練[7]

外文術語

北美,一些學術文獻常用「警察準軍事單位」(Police Paramilitary Units)這一詞語來指代警察戰術單位[8]。在美國,這些單位通常被稱為「特種武器和戰術部隊」(Special Weapons And Tactics),這個名稱源自於20世紀60年代的費城警察局和洛杉磯警察局[9][10]。而在澳洲紐西蘭,則採用「警察戰術小組」(Police Tactical Group)來稱呼這類單位。在英國,這類單位多被稱作「槍械單位」(Firearms Unit)。其他歐洲國家有時使用「特種干預單位」(Special Intervention Unit)這一稱謂,專指那些負責應對危機情況的執法單位。

特徵

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組織、選拔、訓練,而且女性成員很少,在某些反恐行動中,例如解救人質,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的方式和武力都有顯著的趨同性。但除了反恐,警察戰術單位與軍事特種部隊的功用還是有所不同,軍事特種部隊會對敵方戰鬥人員使用最大允許的武力,而警察戰術單位是使用足以製服犯罪嫌疑人的最小武力為主,包括談判[11],並遵守國內法律和警械規範。

各地的特種警察

在中國大陸,公安機關特警單位和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特警單位均屬於人民警察編制。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特戰單位,由於其成員為現役軍人,通常被歸類為軍事特種部隊而非特種警察。

在台灣,特種警察主要包括內政部警政署下屬的維安特勤隊以及各地方警局的霹靂小組海巡署還設有專門的海巡特勤隊。另外,隸屬於國防部憲兵特勤隊雖然負責反劫機、反破壞、反劫持等執法任務,但由於其軍事屬性,通常也被視為軍事特種部隊。

德國的GSG 9常被誤認為是軍事特種部隊,但實際上,它是隸屬於聯邦執法機構的特種警察單位。與此同時,德國16個聯邦州的警方各自配備了一支特別行動突擊隊,負責處理大部分的特警任務。

美國的特種警察體系非常多元,從聯邦執法機關州警察、公路巡邏隊,到數千個城市、郡縣、城鎮的警察部門或治安官辦公室,都設有屬於自己的戰術單位。

在英國,特種警察主要由警察部門的槍械單位組成,比如著名的倫敦警察廳特種槍械司令部。英國其他的警察部隊也設有自己的武裝反應單位。

法國的特種警察主要包括國家警察國家憲兵的戰術單位,如RAIDGIGN等部隊。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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