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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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鍾(1443年—1523年),字宣之,號兩峰居士,浙江杭州府錢塘縣西溪(今餘杭區五常街道)人,明朝政治人物。
洪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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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太保刑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 | |
籍貫 | 浙江杭州府錢塘縣 |
字號 | 字宣之,號兩峰居士 |
諡號 | 襄惠 |
出生 | 正統八年(1443年) 浙江杭州府錢塘縣 |
逝世 | 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十九日 浙江杭州府錢塘縣 |
配偶 | 娶朱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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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成化四年(1468年)戊子科浙江鄉試第十七名舉人,十一年(1475年)中式乙未科會試第一百二十五名,二甲第三名進士。授刑部主事,升員外郎、郎中,弘治二年(1489年)三月出為江西按察司副使,六年(1493年)三月升四川按察使,九年(1496年)二月升江西右布政使,十年(1497年)二月升福建左布政使。
成化十一年(1498年)四月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順天,十七年(1504年)八月改巡撫貴州,正德元年(1506年)五月改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二年(1507年)五月任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掌南京都察院事,八月升南京刑部尚書,三年(1508年)十二月改工部尚書,四年(1509年)正月改刑部尚書,十一月加太子少保兼都察院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同年十二月保寧府人藍廷瑞、鄢本恕與廖惠等僭稱王號,五年(1510年)三月以刑部尚書總督四川、陝西、湖廣、河南四省軍務,會同四川巡撫林俊鎮壓,六年(1511年)六月聯繫彭世麟邀請藍廷瑞、鄢本恕等二十八人到營中赴宴,設伏逮捕眾人,以功加太子太保[1],七年(1512年)致仕歸里。嘉靖二年(1523年)卒於家,贈太保,諡襄惠,明世宗三次遣使者諭祭,賜葬於錢塘縣西溪之東穆塢[2]。墓誌銘為王守仁撰,吏部左侍郎董玘篆額。王守仁並撰有《祭洪襄惠公文》。
家族
註釋
延伸閱讀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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