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姆斯宗教協定拉丁語Concordatum Wormatiense,有時被宗座歷史學家稱為Pactum Calixtinum),是教宗嘉禮二世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五世於1122年9月23日於沃姆斯城附近達成的協議。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五世與教宗嘉禮二世於1122年達成協議,史稱沃姆斯協約

它結束了教宗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權力鬥爭的第一階段。日後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1648年)中確定的主權概念可以追溯到此協議[1]。國王被承認在其統治區內享有以世俗權威(by the lance,通過矛)而非神聖權威(by ring and staff,通過權戒英語Ecclesiastical ring牧杖英語Crosier)敘任主教之權利;結果是主教們在塵世間要同時效忠教宗和國王,因為他們有義務確認最高統治者的權利以要求其提供軍事支持。之前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們認為任命教宗及其他教會官員(例如主教)是由上帝授予他們的權利。

敘任權鬥爭的一個結果是確認了一項繫於主權國家領土的專有權利,即確認國王對空位教區領地的收入的權利以及合理稅收之基礎。[2]教宗躍升為一位高於並且外在於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直接控制的人物。

隨着郎培·斯坎納貝基(Lamberto Scannabecchi,即後來的教宗何諾二世)以及1121年舉行的維爾茨堡議會(Diet of Würzburg)的努力,教宗嘉禮二世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亨利五世於1122年達成了有效終止敘任權鬥爭的協議。根據該協議,德國的主教和隱修院院牧的選舉將在皇帝駕前舉行。不過嘉禮二世否定了皇帝擁有掌控主教或隱修院院牧選舉的權利。

皇帝重申了賜予主教們權戒及牧杖——他們的精神權力之象徵——的權利,並保護主教座堂或隱修院進行的選舉以及自由的祝聖。雙方以相互給予和平作結。第一次拉特朗公會議於1123年確認該協約。

沃姆斯協約是由許多位教宗推行的更大規模的改革的一部分,這些教宗中最有名的當數教宗額我略七世。這些改革包括聖職人員獨身制、販賣聖事的結束以及教會擺脫世俗領袖(被稱為世俗敘任(英語:lay investiture))而自治。

傳統與異化

額我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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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額我略七世開始了導致沃姆斯協約的改革

亨利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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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年,亨利四世卡諾莎的瑪蒂爾達的城堡乞求教宗額我略七世的寬恕

教宗額我略七世於1075年簽署《教宗訓令》,訓令中強烈譴責「平信徒授衣禮」,國王亨利四世堅持保留任命主教的權力,雙方爭執的根源在於皇帝或國王是否享有和教宗一樣任命主教的權力。額我略七世在隔年對亨利施以絕罰,並解除了帝國臣民對其的效忠誓言。絕罰令給了亨利的反對者以可乘之機,他們可以採取公開叛亂的方式反對前者。面對越來越強的反對勢力,亨利不得不前往托斯卡納女藩侯瑪蒂爾達卡諾莎城堡向教宗悔罪,以得到寬恕和赦免。額我略起初懷疑亨利的舉動,並不相信其真心悔過。亨利身穿悔罪者服飾光腳赤足連續三天站在冰天雪地的城堡外,最終,額我略撤銷了對亨利的絕罰令。

亨利五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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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300年之前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旗幟

亨利四世的統治以王權的削弱和王國的內戰而結束,整個帝國境內充斥着無休止的叛亂和內戰。亨利所扶持的對立教宗克雷芒三世最初被部分諸侯和大部分主教所擁戴,但在多年後,擁戴對立教宗的支持者大為減少。國王任命教宗的做法只會使自己的名聲和信用敗壞,在那個時代已經不符合歷史的潮流,奧托王朝的國王和皇帝的手法在亨利四世的時代已不合時宜。

亨利五世被描述為冷酷、狡猾、無道德原則。他意識到必須迅速採取措施改變父親的政治策略,並以武力推翻其父取而代之。教宗帕斯卡爾二世譴責亨利擅自任命德意志地區的主教,亨利隨即率軍在1111年橫跨阿爾卑斯山進軍羅馬作為回應。面對咄咄逼人的亨利,帕斯卡爾二世孤立無援,被迫尋求妥協。隨後,亨利取得了對德意志教會領地的掌控,但是教會擺脫世俗王權的控制是不可扭轉的趨勢。國王掌控了教會的財產後,亨利獲得了其父所失去的一切,教宗加冕亨利為羅馬帝國皇帝。亨利隨後拘捕了教宗和全體樞機主教,直到聖座承認皇帝有授權任命主教的權利。之後,亨利以勝利者的姿態返回德意志。

亨利的勝利與其父一樣短暫,教會人員強烈要求帕斯卡爾二世撤銷之前的協定。正如先前一樣,亨利遭到絕罰,暴亂充斥着德意志,亨利擁立對立教宗格里高利八世,忠於教宗的貴族站在皇帝的對立面。和亨利四世時期一樣,內戰在德意志重新爆發,之後持續了十年。和父親所面臨同樣的困境,亨利不得不面對王權的削弱。皇帝除了放棄主教任免權和私自任命教宗的做法已經無從選擇。在此背景下,沃爾姆斯宗教協定應運而生。自此之後,國王和皇帝再也不能像奧托王朝的皇帝那樣握有對教會的絕對控制權。

1125年,亨利五世去世。由於生前無子女,亨利的外甥士瓦本公爵腓特烈二世·馮·斯陶芬被皇帝在生前確立為繼承人。在隨後的國王選舉中,教宗黨推舉薩克森公爵洛泰爾羅馬人民的國王,新一輪內戰在斯陶芬家族和洛泰爾二世及其繼承人之間展開。內戰最終以腓特烈·巴巴羅薩繼承王位結束。

自由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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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greement reached at Bec Abbey in 1107 was essentially the same as the Concordat of Worms.

英格蘭國王亨利一世在1100年所發布的《自由憲章》被認為是沃爾姆斯宗教協定的先兆,亨利一世為征服者威廉之子,經過一系列政治鬥爭後,亨利成為英格蘭國王。但其統治基礎極其不穩,主要面臨三大問題:前任國王威廉二世與教會的惡劣關係,尤其是與坎特伯雷大主教安瑟莫發生了激烈的爭吵;英格蘭貴族不認可亨利為國王;盎格魯撒克遜人視其為侵略者。面對眾多不利因素,亨利一反前任所為,積極修復和教會、安瑟倫的關係。然後,迎娶蘇格蘭國王馬爾科姆三世之女伊迪絲,伊迪絲的母親是盎格魯撒克遜王族成員。亨利於1100年簽署和發布自由憲章,給予貴族同教會一樣的特權,自由憲章在本質上和沃爾姆斯宗教協定如出一轍。

1107年倫敦協約

倫敦協約(1107年)提示了一個後被沃姆斯協約採納的妥協。在英格蘭,如同在德國,教會與國家的衝突頻發。國王對教長之世俗和宗教權力的衡平之區別被創造出來。利用這一區別,亨利一世放棄了其對其主教們和隱修院院牧們的敘任之權,而保留了要求他們來並為教會財產英語temporalities(與主教職位掛鉤的地產)宣誓效忠的傳統,主教在如世俗封臣一般於commendatio典禮即讚譽典禮英語Commendation ceremony(commendation ceremony)上已宣誓效忠並其封臣身分後,即可直接從國王手中獲得教會財產。這一封臣系統並未如在法國一般被在英格蘭大的地方領主間進行劃分,因為由於諾曼征服國王執掌權力。

亨利認識到依賴經院學者做衡平法官之危險,並迅速轉而依靠世俗學者(他們自然僅具有次要的聖職)且酬予這些人以國王自己提供的主教隱修院院牧頭銜。亨利擴張了兵役免除稅英語Scutage系統以降低君主制對仰賴教會土地之軍需供應的騎士的依賴。不像德國的情形一般,英格蘭短暫的敘任權鬥爭之結果是國王的世俗權力獲得加強。台面下的勾心鬥角將繼續。在亨利二世時期的托馬斯·貝克特事件中,在1217年大憲章中,在永久管業條例英語Statutes of Mortmain(Statutes of Mortmain)中以及在亨利七世使用采邑授與得益人英語Cestui que的鬥爭中,以及最後在亨利八世時到了頭,衝突浮上檯面。

沃姆斯協約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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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姆斯協約於1122年在此頒布之際,沃爾姆斯主教座堂(Cathedral of Worms)尚在修建中

協約文本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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