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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簡稱藥後駕駛、藥駕[1],英語:drug-impaired driving[2])是指駕駛者在服用藥物後因藥物對身體產生的作用而影響其控制並駕駛機動車輛(有時包括自行車、有發動機、電動機的交通工具或機械以及騎馬),是車禍的常見原因之一,區別於酒後駕駛。執法人員處理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個案時,往往舉證因難[3][1][4],因為不能使用呼氣式檢測儀快速準確評定是否超標,通常只能抽血檢測或者尿檢。如果駕駛者所服用的藥物是毒品或違禁藥物,此時又稱為吸毒駕駛、毒後駕駛[5]或毒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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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僅是管制藥品,一些非管制藥物(包括處方藥和非處方藥)也會產生影響神經的副作用,因此這類藥物的說明書也會明確警告患者服藥後應避免駕駛車輛。
如果警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藥物損害駕駛者的駕駛能力,可以要求分析口腔液(oral fluid)、尿或血液樣本。如果駕駛者拒絕提供樣本,即屬違法[7],潛在的懲罰跟在藥物影響下駕駛的懲罰完全相同[來源請求]。
毒駕是違法的,不管駕駛表現(regardless of driving performance)[9]。損害測試(Impairment Testing)[10]由道路安全局在路邊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未有規定吸食毒品駕駛機動車本身是否屬於犯罪。但因吸毒或服用其他不含酒精藥品駕駛機動車造成事故的,則屬於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可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者最高可處以死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請駕駛證;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駕駛證即時吊銷。
打擊藥駕及毒駕是警察的工作重點之一[15]。法庭可終生取消該司機的駕駛資格[16]。
藥物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善控制」[17]汽車是違法的。警方可要求疑犯於警察局內進行客觀的損害測試[18]。被評定為駕駛能力受損的疑犯,須交出駕駛執照24小時。
就算藥物是常用的,道路安全議會提醒司機請教醫護人員,了解會否影響駕駛[19]。法律禁止駕駛時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海洛英(白粉)、可卡因、氯胺酮(K仔)、冰、草及搖頭丸[20][21],無論是否有影響駕駛能力[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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