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日語: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とうめいこうそく ふうふしぼうじこ),是2017年(平成29年)6月5日發生於神奈川縣足柄上郡大井町東名高速公路下行線的交通事故[6]。事故中,2輛汽車前後停在超車道,被男性A駕駛的貨車從後方追尾,造成男女2人死亡,包括下文中加害者X在內4人重傷或輕傷[6]。事故又稱東名高速公路路怒駕駛事故(東名高速道路あおり運転事故)[7]、東名路怒駕駛事故(東名あおり運転事故)[8]、東名路怒事故(東名あおり事故)[9]。這次事故引發社會關注路怒症問題。
原文名 | 東名高速夫婦死亡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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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17年(平成29年)6月5日[1] |
時間 | 21時35分左右[1](UTC+9) |
地點 | 日本神奈川縣足柄上郡大井町赤田[1] |
座標 | 35°20′26″N 139°11′24.2″E |
主題 | 被告人X駕駛車輛,在東名高速公路超車道強行逼停受害者車輛,並對受害者施暴[2]。隨後貨車(由男性A駕駛)從後方追尾受害者車輛,引發事故,受害者一家四口2人死亡,2人受傷[2]。此事件前後,X還曾2次因同類路怒駕駛犯下強要未遂案件[2]。 |
起因 | A有過失,X在高速公路逼停受害車輛 X:因在停車區被提醒停車方法,衝動下訴諸暴力 |
參與者 | 2人 |
傷亡人數 | |
目標:汽車駕駛員 | |
死亡 | 2人[2] |
受傷 | 4人 |
調查 | 神奈川縣警察 A:函送 X:逮捕 |
訴訟 | 橫濱地方檢察廳 A:不起訴 X:起訴 |
疑犯 | 貨車男性駕駛員(A) 路怒駕駛逼停受害車輛的男子(X) |
指控 | A:過失駕駛致死傷罪 X: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
判決 | X: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求刑:有期徒刑23年(橫濱地檢) 判決:橫濱地裁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後,上訴至東京高裁。東京高裁發回重審,橫濱地裁再次判處有期徒刑18年[3]。 |
發回重審前,X在一審向受害者和死者家屬道歉[4],發回重審後轉而否認起訴事實[5] |
刑事訴訟爭議點在於,加害者X路怒駕駛誘發死傷事故,是否適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10]。發回重審前,被告人X在橫濱地裁一審(裁判員審判)承認起訴事實,向受害者和死者家屬道歉[4],X的辯護人則主張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不成立[11]。2018年(平成30年)12月,橫濱地裁認定X對受害者車輛有妨害駕駛行為,該妨害駕駛誘發死傷事故,宣告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成立,判決有期徒刑18年[12]。2019年(令和元年)12月,上訴審(東京高裁)以一審訴訟程序有違法之處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橫濱地裁重審,高裁判決同樣認為妨害駕駛與事故間存在因果關係,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成立[13]。
發回重審後,X一改重審前說法,稱「沒有危險駕駛引發事故」,主張無罪[5]。與發回重審前的一、二審一樣,2022年(令和4年)6月,橫濱地裁認定X有妨害駕駛行為,該妨害駕駛與受害者死傷存在因果關係,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成立,再次宣告有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3]。
概要
犯人X,1991年(平成3年)出生[14],事故發生[6]與被捕時25歲,住在福岡縣中間市[15]。事發時,交往中的女性也在同一輛車上[16]。
事發前,X曾在距事故現場約1.4公里(km)的東名高速公路[2]中井停車區(PA)[17][9],將自己的私家車(本田Stream)停在規定停車地點外,之後受害者女性B(事發時39歲)駕駛車輛低速通過停在路上的X車輛右側,坐在前者車輛後座的受害者男性C(事發時45歲)「打開B駕駛車輛的左側滑動門,對被告人〔X〕大喊『擋路,傻子。』,指責其停車方法」[18]。X「對C的指責感到憤怒,想攔下B駕駛車輛抱怨,於是駕駛被告人〔X〕車輛追蹤B駕駛車輛」[18]。媒體一開始報道判決時,稱「判決指,……被告在車道停車,被C提醒」[19],實際上,判決使用的是「大喊『擋路,傻子。』,指責其停車方法」和「被C指責」,沒有使用「提醒」一詞。
21時33分左右,X在東名高速下行線(54.1 - 54.8公里里程牌)[2]試圖妨礙B駕駛的麵包車(豐田Hiace)[17],包括別入受害者麵包車前方後突然減速,或在麵包車為防撞車而變道後變道至其跟前,妨礙前行[2],約700米共有4次干擾行為[17]。
21時34分左右,X駕車堵在前方,在主車道內超車道(下行線54.8公里里程牌,公路單向3車道中第三車道)逼停受害者麵包車[2]。X下車走向麵包車,抓住C怒吼「要把你丟進高速公路」「想死了嗎」,揪住男性前襟施暴[17]。在被同坐自己車的交往中女性勸告「有孩子,停手吧」後,加害者停止施暴,離開麵包車準備返回自己車。途中[17](21時36分左右),A駕駛的大型拖車從後方追尾受害者麵包車,麵包車接着又撞上加害者的車,形成重大連環相撞事故[2]。這次事故造成受害者夫婦死亡,受害者夫婦的2名女兒(當時長女15歲,次女11歲)受傷[2],X自己也重傷入院[17]。
加害者餘罪
- 2017年5月8日20時15分 - 20分左右,X在山口縣下關市內路上開車,被其他汽車超車後發怒,想「讓對方停車,叫駕駛員下來後抱怨」,於是反覆閃大燈、按喇叭、停車擋路,糾纏不休,後來見到自己停車後對方車輛立即停車,便下車走向對方駕駛座,直至20時25分左右,一直用手拍打駕駛座車窗玻璃、前擋風玻璃,向駕駛員怒吼「喂!找打嗎!給我出來!我要殺了你!」,要求下車,後因駕駛員向山口縣警察 撥打110報警而未得逞(強要未遂罪)[2]。
- 2017年5月9日1時左右[2],X在山口縣下關市內國道,3次腳踢他人汽車駕駛座車門致凹陷損壞(損失估算共計236,300日元,器物損壞罪)[2]
- (死亡事故後)2017年8月21日12時30分左右[2],X在山口市內國道2號租車駕駛[22],被其他汽車超過後發怒,想「讓對方停車,叫駕駛員下來後抱怨」,直至同日12時40分左右,一直在路上反覆變道、減速、從側面逼近,妨礙前行,又用手拍打對方車輛副駕駛座車門[2]。同日12時40分左右,對方車輛停車,X將車停在前方,下車走向對方車輛副駕駛座附近,直至12時47分左右,一直用手拉副駕駛座車門把手,或用手拍打副駕駛座和駕駛座車窗玻璃,怒吼「給我下車!」「給我出來!」,要求下車,後因對方駕駛員報警而未得逞(強要未遂罪)[2]。
調查
事故發生後,神奈川縣警察 向死亡夫婦的2個女兒問話,並找出事發當時在現場附近行駛的約260台車輛,根據「零碎的目擊信息、取回的行車記錄儀影像」,以涉嫌違反自動車駕駛處罰法 展開調查[26],最後斷定「加害者X將死亡夫婦的車強行逼停於高速公路超車道,誘發事故」[27]。X被捕前曾接受自願問話,稱「受害者男性說我『擋路』,我很生氣,追了上去」[26],同時謊稱「夫婦開鬥氣車、閃大燈,所以我停車」,與受害死者家屬2個女兒的證詞「(死亡的父親向加害者)提醒後被追趕,多次擋住去路,被迫停車」相矛盾,警方仔細檢查上文中目擊信息、行車記錄儀記錄後[15],未發現受害方車輛路怒駕駛、閃大燈[21],斷定「加害者虛假陳述」[15]。
逮捕前,神奈川縣警最初考慮以涉嫌違反該法危險駕駛致死傷 規定調查,後考慮到「事發時嫌疑人車輛已停下」,而該罪對象為「駕駛行為」,認為「難以適用」而放棄[28],改以涉嫌違反該法自動車駕駛過失致死傷 規定調查[27]。之後,縣警於2017年10月10日逮捕逼停受害者一家車輛的加害者,涉嫌自動車駕駛過失致死傷[29],2017年10月12日移送至橫濱地方檢察廳[30]。媒體報道,X平時經常路怒症發作,在駕駛時訴諸暴力,事發2個月後又因路怒症引發糾紛[31][32][1]。
2017年10月12日,神奈川縣警以涉嫌自動車駕駛過失致死傷,將追尾貨車男性駕駛員A函送至橫濱地檢[30],橫濱地檢於2017年12月28日給予A不起訴處分[33]。A在橫濱地檢筆錄表示,自己「沒有保持足夠車距。我覺得要是有100米就不會撞上去了」,「(現場規定大型貨車必須在最左側車道行駛,但我)熟悉道路,自大了。我忘不掉這場事故,十分後悔導致2人死去。非常對不起他們失去父母的2個女兒」[34]。
逮捕、移送後,橫濱地檢在調查時與神奈川縣警一同仔細審視X駕駛行為,考慮到X反覆強行別入受害者車輛前方,且逼停受害者車輛前曾從側面極度逼近[35],決定適用神奈川縣警放棄適用的危險駕駛致死傷罪[36]。2017年10月31日,檢方將X以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等起訴至橫濱地方裁判所[37][35][23]。因涉嫌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本案適用裁判員制度審理[38]。
2017年11月29日,神奈川縣警就本次死亡事故前後,X在山口縣內犯下的上文中2件強要未遂案,將X追加移送至橫濱地檢[22]。2017年12月7日,橫濱地檢就下關市內器物損壞案(5月9日),將X追加起訴至橫濱地裁[39]。X就2件強要未遂案接受神奈川縣警問話時,供稱「對方自行停車」,否認指控[22],橫濱地檢於2018年1月31日將兩案追加起訴至橫濱地裁[40]。
本事故發生3個月後,2017年9月,X被指在福岡縣福津市內市道開車時,與其他車輛發生糾紛,向對方車上男性施暴,後因涉嫌暴行被福岡縣警察 函送至福岡地方檢察廳[41]。此案由福岡地檢移送至橫濱地檢後,橫濱地檢於2018年1月31日就此案給予不起訴處分[40]。
反響等
起訴後,X關押在橫濱拘置支所 ,有《產經新聞》(產業經濟新聞社)記者嘗試會見,2018年10月收到回復,要求給錢,內容如下[42]:
想見我至少30萬,不然免談
不行的話就死心
把別人當材料寫還想免費會見,想得美
(原文為方言)
另據報道,4個月前(2018年6月),X曾回復《神奈川新聞》(神奈川新聞社)採訪請求,稱「不相信記者,不會免費告知案件情況」,還恐嚇過前去見面採訪的電視台記者「要殺死你」[43]。
風評被害事件
2017年10月,X被捕後,由於X在福岡縣當建築工人,社交網絡上流傳無事實根據的謠言,稱與X同姓、在福岡縣內經營建築公司的男性是其「父親」,該公司是X的「工作地點」。這則假消息導致該公司收到大量抗議和騷擾電話,被迫關閉2天,業務受到干擾,遭受風評被害。
福岡縣警察 以涉嫌在互聯網散布該虛假信息,查獲9道縣11人,涉嫌名譽毀損。2018年8月,所有人不予起訴,當中6人因小倉檢察審查會 認為應予起訴,決議「起訴相當」,2020年4月由福岡地方檢察廳 起訴[44],均判處罰金30萬日元[45][46]。另有3人再次不予起訴,其中1人由小倉檢察審查會再次議決應予起訴,2020年10月2日強制起訴[47]。強制起訴男子涉嫌於2017年10月14日,在BBS寫下與X無關的公司名稱和電話號碼,觸犯名譽毀損罪[48],2021年1月22日發現死於行橋警察署 轄區內,相信為自殺,刑事訴訟駁回公訴[49]。
2019年3月7日,該公司與社長向福岡地方裁判所直方支部提起民事訴訟,起訴除已達成和解3人外的8人,要求就業務損失與精神痛苦支付共計880萬日元損害賠償[50][51]。
刑事訴訟
- 訴訟爭議點主要在於,因0km/h(車輛未行駛狀態)引發死亡事故,是否可適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考慮到自動車駕駛致人死傷行為等處罰相關法律 第2條第4號,條文末尾寫明為「以產生交通危險的速度駕駛汽車的行為」,外界一度認為,從字面上看,X(下文中被告人)的車已經0 km/h停止,且受害者是因被告人以外車輛追尾死亡,難以追究被告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52][53]。最終,停車後的事故未認定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而除停車中以外,從擋道到停下前行駛中的行為則適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橫濱地裁 | 主張/求刑/量刑 | 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 監禁致死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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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 | 無罪 | 事故在停車後發生,不符合罪名構成要件 | 留在現場的時間短,是否有監禁意圖存疑 |
檢方 | 有期徒刑23年 | 妨礙前行、逼停車輛的一連串危險駕駛行為導致事故 | 在高速公路使(受害者)難以移動,置於監禁狀態,導致事故 |
法院認為 | 有期徒刑18年 | 在高速公路連續4次妨礙前行、使受害者車輛停車的一連串行為誘發追尾事故,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 | 未判斷(不影響刑罰) |
發回重審前,本案一審分配至橫濱地裁第1刑事部,由深澤茂之 (審判長)、伊東智和、澀江美香3名法官[54]與裁判員合議審理。案件編號平成29年(わ)第1680號[55]。
起訴後,橫濱地方檢察廳 增加監禁致死傷罪為預備訴因[56]。這是因為橫濱地方裁判所 曾在公判前整理手續 (裁判員不參加)告知橫濱地檢與辯護人雙方,法院認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不會成立」[57],地檢隨後增加此項,以備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不成立[56]。此項增加後,除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外,辯護人還需針對監禁致死傷罪提出主張、反駁,分配給否認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主張的時間和精力減少[57]。
2018年12月3日,橫濱地裁第1刑事部(審判長:深澤茂之)就一審(裁判員審判)首次公開開庭審理[58]。被告人X在認罪環節大致承認起訴事實[59],同時主張起訴內容細節有誤[60]。X的辯護人則稱「本案事故在停車後發生,不能適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檢方追加的預備訴因監禁致死傷罪方面)停車時間短,不構成監禁,也沒有監禁故意」,主張死亡事故無罪[61]。
第2次庭審(12月4日)[註 1],受害死者夫婦家屬(長女)以證人身份接受詢問[62]。接着第3次庭審(12月5日),被告人X接受詢問,承認在高速公路上強行逼停受害者車輛,並且致歉[4]。當天庭審中,檢察官問道「事故原因是什麼」,X回答是因為「自己使(受害者車輛)停下」,又承認對死亡男性施暴,針對「你認為抓住男性(身體)的情況下,(一家人)能否移動車輛」問題則表示「抓住了的話,就不能」[63]。
第4次庭審(12月6日),審理本事件前後X在山口縣內犯下的3件路怒駕駛案件[64]。3件案件中,X承認2017年在下關市內所犯器物損壞案的起訴事實,對於死亡事故發生後,同年8月在山口市內犯下的強要未遂案則有爭議,主張「有向對方駕駛員抱怨,但沒有讓他下車的意思。因在東名引發了死亡事故,所以一直忍着,後來被按喇叭,忍不住了」[64]。當天庭審中,8月案的受害者(車型和死亡夫婦麵包車相同)出庭作證,稱「X對同車型車輛路怒駕駛引發死亡事故,卻又路怒駕駛。讓人死亡後沒感到罪惡感嗎」[25][24]。
第5次庭審(12月7日),X的前交往對象出庭作證,稱「X被捕前引發過不少於10次交通糾紛」[65]。她和同場出庭的X父親一同對X表示,「希望你反省贖罪」[66]。
12月10日論告求刑庭審,橫濱地檢主張「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成立」,尋求判處被告人X有期徒刑23年[67][68]。X的辯護人則在最終辯論表示,這是「多個不幸疊加(的產物)。刑事責任僅限於器物損壞罪等」,主張危險駕駛致死傷罪無罪,請求判處緩刑[11]。陳述最後意見時,X再次道歉,稱「再也不會開車,會用一生贖罪」[11]。當天庭審中,受害男死者之母在被害者參加制度 下出庭,陳述意見稱「希望(被告人)品嘗到幾倍於我的痛苦」[66],檢察官則代為朗讀男性的岳父(妻子之父)和長女筆錄,他們均要求加以嚴懲[8]。
12月14日公開宣判,橫濱地裁(審判長:深澤茂之)認定「使受害者車輛停車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52][12],先行羈押日數中260日算入刑期[2]。橫濱地裁(2018)判決理由認為,「連續4次妨礙前行、使受害者車輛停車的一連串行為與受害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成立」,同時認為「被告人使受害車輛停下之後的狀態(被告人車輛0 km/h停車狀態)本身,不屬於危險駕駛致死罪所規定『以產生交通危險的速度駕駛汽車的行為』,不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52]。量刑理由斥責X「動機自私、以自我為中心,犯罪行為脫離常軌」[69]。
X一方辯護人不服該判決,於同月21日向東京高等裁判所上訴[70][71]。由於橫濱地檢未在上訴期限(12月28日)內向東京高裁上訴,二審量刑已不可能判處X高於有期徒刑18年的刑期[72]。
上訴審分配至東京高等裁判所第10刑事部,由朝山芳史(審判長)、阿部浩巳、高森宣裕[註 2]3名法官合議審理[74]。案件編號平成31年(う)第201號[75]。
2019年(令和元年)11月6日,東京高裁(審判長:朝山芳史)就二審首次公開開庭審理,當天審結[76]。當天,X的辯護人高野隆 主張,「如果別入(受害者車輛前方)使其停車的行為危險、性質惡劣,需要施以重刑,就必須在國會討論,讓國民都知道」[77]「一審判決擴大解釋法律。只有停車行為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追尾貨車駕駛員的過失也應重視考慮」[78](路怒駕駛和事故沒有因果關係)[79],認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不成立」[77]。檢察官則主張「X認識到危險性仍然妨害駕駛,受害者車輛因此被迫停在交通繁忙的危險地點」[76],請求駁回上訴[78]。
同年12月6日,二審公開宣判,東京高裁(審判長:朝山芳史)宣布撤銷原判決,發回橫濱地裁重審[13]。東京高裁(2019)指出,「X的停車行為本身不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但受害者車輛被迫停在路上的原因是X路怒駕駛。X使受害者車輛停車,對受害者施暴,持續停車提高事故發生危險性,實際上誘發事故。後方貨車駕駛員過失也不高」,稱「X路怒駕駛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構成危險駕駛致死傷罪」,認可地裁意見[13]。對於橫濱地裁法官曾在公判前整理手續告知檢察官、辯護人「危險駕駛致死傷罪不會成立」的暫定看法,卻在庭審時推翻該看法,認定該罪成立,判決指出「辯護人以橫濱地裁方面事先看法為前提開展辯護活動,(法院)沒有給予充分主張、反駁機會,就突襲認定危險駕駛致死傷罪」[57]「該罪是否成立應由包括裁判員在內合議判斷,法院事先表明看法違反裁判員法 ,屬于越權行為」[13],結論為「應重新進行裁判員審判」[13]。
上訴期限(12月20日)內,東京高等檢察廳 、辯護人均未向最高裁判所提出終極上訴,次日21日,發回重審判決確定[80]。之後,橫濱地裁重新選任裁判員[57],在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可能成立的前提下,再次給予控辯雙方機會提出主張、證明,重新審理本案[81]。
2021年(令和3年)11月15日,橫濱地裁(審判長:青沼潔)決定,2022年(令和4年)1月27日就重審(裁判員審判)首次公開開庭[82]。受公判前整理手續耗時較長影響,本案二審判決至重審首次公開開庭時間相隔較長[83]。青沼是第2刑事部(合議係)法官[84],本案案件編號令和2年(わ)第1號[85][86][87]。
2022年1月27日首次公開開庭[5],被告人X一改發回重審前承認起訴事實的做法[63],稱「沒有危險駕駛引發事故」,主張無罪[5]。辯護人也主張「X的駕駛不屬於危險駕駛,事故原因是貨車駕駛員(A)違反限速,違反車距保持義務」[5]。檢察官則從起訴事實中刪除發回重審前,一、二審已認定「不構成危險駕駛」的事發前停車行為相關文字[88],再次主張X在停車前的4次妨害駕駛與一家人死傷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危險駕駛致死傷罪成立[89]。
最初包括預備日在內,共計劃舉行13次庭審[90](不含公開宣判日)[91],於同年2月18日論告求刑、最終辯論後審結,3月16日宣布判決[92]。同年2月3日,檢察官請求變更訴因,將原先X變道時速度「時速約100 km」中的一部分改為「時速約118 km」,橫濱地裁在同月7日第6次庭審決定批准請求[93]。此前辯方曾自行分析,展示與起訴內容不同的X車輛行駛軌跡,檢方因此更改部分關於妨害駕駛時位置、速度的主張[94]。
辯護人在同月3日、4日庭審中,準備基於發回重審前的一審證詞詢問2名證人(受害者夫婦的長女,與X同車的前交往對象女性),地裁稱「發回重審前的一審訴訟程序被認為違法,當時的證據調查也無效」,不允許發問[95]。辯方對此提出異議,稱「即使證據不能用作證明有罪,也可用來動搖證言可信度」後,地裁在同月14日第8次庭審稱「考慮到之後審理,經研究,我們認為應再次對2人實施詢問,哪怕短時間也好」[註 3],決定延後原定同日舉行的被告人詢問,重新詢問證人[95]。庭審日程因此更改[97],第9次庭審(3月16日)2人重新接受詢問[98],第10次庭審(3月18日)被告人接受詢問[99]。
3月30日論告求刑庭審,檢察官稱「X別入一家人車輛跟前減速,連續4次妨害駕駛,明顯意圖妨礙一家人車輛安全行駛。X通過妨害駕駛,使一家人車輛停車,誘發後方貨車追尾事故」,尋求判處有期徒刑18年,與發回重審前一審判決相同[100]。辯護人則在最終辯論主張,「檢察官主張的駕駛形態,與GPS行駛軌跡明顯不同。證言基於相關人員記憶,與一審等時候不同,不能採信」,稱「(駕駛一家人車輛的)受害者女性基於自己意志停車,並非因X的駕駛被迫停車。追尾貨車駕駛員A超速、不注意前方,『魯莽駕駛』,這才是事故原因。X揪的不是受害者男性前襟,只是上臂部位衣服,之後互相道歉。暴行罪也不成立」,主張無罪[100]。
同年6月6日公開宣判,橫濱地裁(審判長:青沼潔)認定X在事故發生前4次妨害駕駛,妨害駕駛與受害者死傷存在因果關係,宣布判處有期徒刑18年,與檢方建議(以及發回重審前)刑期相同[3]。同日,X不服判決上訴[101][102]。
社會影響
- 2018年12月14日,時任內閣官房長官菅義偉在記者會罕有針對交通事故發表談話,稱「(路怒駕駛)性質惡劣、危險,是重大問題」「將努力採取措施,包括警察嚴正取締、處分、交通安全教育等」[103]。時任國家公安委員長山本順三在記者會發表談話,稱「對於路怒駕駛,正在按道路交通法、刑法等立案或行政處分,並將繼續推進(這些措施)」[52]。
- 2018年12月15日,《產經新聞》網絡版專欄認為「高速公路上強行逼停車輛不可能不是『危險的駕駛』,現行危險駕駛致死傷罪存在漏洞。既然條文未完全想到的惡意駕駛事故頻發,修法就不應再猶豫」[104],《朝日新聞Digital 》(朝日新聞社)2018年12月14日報道(記者:飯塚直人)稱,「高速公路上故意停車明顯危險,檢方主張有說服力」,呼籲有必要修法[105]。
- 此案發生後,駕駛員應對交通糾紛的意識增強,部分店鋪行車記錄儀銷量增長至3倍。電子信息技術產業協會(JEITA)統計顯示,2016年度上半期(4~9月期)行車記錄儀統計出貨量約65萬台[106],2018年度上半期(4~9月期)約165萬台[107],出貨台數增長至2倍以上。2017年,普通乘用車的行車記錄儀普及率只有約10%,此案報道後迅速普及[108]。
腳註
參考文獻
相關條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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