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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年的中美外交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望廈條約》,又稱《中美五口貿易章程》、《中美望廈條約》,英文正式名稱為《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帝國之和平,友好,通商條約》(英語: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Chinese Empire),是美國與中國清朝政府於1844年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1844年7月3日,美國特使顧盛(條約中被稱為「顧聖」)和清朝兩廣總督耆英在澳門的望廈村簽訂《望廈條約》,共34款,附有《海關稅則》。
《中美望廈條約》中美第一個外交協定,從內容上與此前英國和中國簽署的《南京條約》相似,但比《南京條約》要長和細緻得多,此外它還包括了一系列《南京條約》中沒有的條例。例如第17條規定美國人可以在五個條約港口購買地產來建教堂、醫院和墓地;另包括著名的第十八條《文化條款》「准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允許美國人合法採購中國書籍,同時廢除了傳統上禁止外國人學中國話的命令;第21條規定美國人不受中國司法管轄,亦即享有治外法權。
由於美國在華傳教士長期反對鴉片貿易活動,影響了美國對華政策[1],所以第33條明文規定禁止販賣鴉片。違反這個規定的美國人受中國司法機關判處。任何美國公民「凡有擅自向別處不開關之港口私行貿易及走私漏稅,或攜帶鴉片及別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合眾國旗號做不法貿易者,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2]
第34條規定「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候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這一條成為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修約之爭」的由來。 美國人脅迫中國,威脅中方談判人員,迫使簽訂條約。
美國傳教士裨治文、伯駕和衛三畏參加了翻譯和部分條款起草工作。
經美國國會通過後,美國總統約翰·泰勒於1845年1月17日批准這個條約。
條約中文版本清朝自稱中華大清國,稱美國為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
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
條約的簽訂地點—澳門望廈村普濟禪院於1944年立了一碑亭,以作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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