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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國籍法,乃根據《1956年愛爾蘭國籍及公民權法》而訂立,旨在規範加入與退出愛爾蘭國籍的辦法。
於愛爾蘭自由邦成立前,當地屬《英國國籍法》的適用範圍[5] ,所有愛爾蘭人亦自然屬英籍人士[6]。
1922年12月6日,《愛爾蘭自由邦憲法》生效後,愛爾蘭名義上脫離英國管治。然而,由於自由邦部分權力仍受制於英廷,當局無權制訂一套新國籍法,僅就取得愛爾蘭公民身份訂立以下資格[7]:
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生效後,英廷不能再插手干預自由邦[8],當局遂於1935年訂立首部《愛爾蘭國籍法》[9],同時將北愛地區排在法規適用範圍外[10]。
1949年,隨著愛爾蘭自由邦建制的取消,此國籍法正式獲英國承認[11]。與此同時,除於1948年或以前出生、並已作特別申請者[12][13]可繼續保有英籍外,往後所有當地人只能獲愛爾蘭國籍。
由於舊國籍法依舊未清晰界定公民與國籍的關係,導致稅收等事宜上出現不公現象[14]。因此,愛爾蘭政府於1955年決定重寫國籍法,並於同年獲通過,1956年7月起生效。
隨著英、愛兩國於1998年簽訂《貝爾法斯特協議》[15],國籍法再次作出修訂,使北愛爾蘭人恢復取得愛籍的資格[16][17],即使在2020年英國脫歐後仍然適用[18]。
所有於1999年12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人士,只要具備以下任何一種條件,即可於出生時取得愛爾蘭國籍:
而在1999年12月前在愛爾蘭出生者,若父母不具備愛籍,仍可於日後透過聲明手續,加入愛爾蘭國籍。
自2005年1月1日起,憑出生成為愛爾蘭公民的條件如下:
外國人若要申請歸化為愛爾蘭公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22]:
然而,若申請人配偶為愛爾蘭公民、於愛爾蘭政府駐外機構工作,或經當局甄別為難民/無國籍人士,以上條件可獲部分或全部豁免[22]。
除常規入籍程序外,愛爾蘭政府亦有權提名「對國家有超卓成就」人士,再由總統授予榮譽國籍。按照現行國籍法,榮譽國籍持有人與一般公民的權責一樣[23]。
如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有關人士將喪失愛爾蘭國籍:
雖然國籍法規定以下情況會被自動退出愛籍,但根據現行政策,均不予執行[26]:
不論其先前移民簽證類別,有關人士申請入籍時,必須向當局提交以下文件[27]:
若資料不全,申請人須於接獲通知信起28日內,補回相關信件內指明文件。
司法部將對每宗入籍申請,進行最少19個月的審批。
若申請獲批,申請人須依時出席公民宣誓儀式,並即場以銀行本票支付入籍證書費(現行成人收費為€950,其子女為€200) [註 2]。反之,申請人需重新提交申請,不可就相關決定提出上訴[22]。
愛爾蘭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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