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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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指定(英語:sex assignment)、性別判定、性別決定。[1][2]其是指對新生兒性別的判定,通常由助產士、護士或醫師等醫護人員在嬰兒出生時,根據其外生殖器進行檢查後作出判定。[3]在絕大多數情況下(99.95%),性別在出生時可以明確指定。然而,大約每2000個新生兒中會有1個,其生殖器無法清楚顯示為男性或女性,這需要進一步的診斷程序,並推遲性別的指定。[4][5]

在大多數國家,醫護人員的性別判定以及其他與出生相關的細節,依法會被記錄在正式文件上,並提交給政府以便後續簽發出生證明及用於其他法律用途。[6]

嬰兒的性別特徵不完全符合典型男性或女性定義的「間性」情況,其發生率介於0.018%至1.7%之間。[7][8][9]雖然某些間性者情況會導致生殖器模糊(約佔出生的0.02%至0.05%)[4],但其他情況則呈現出明顯的男性或女性外生殖器,可能因此延遲到生命的後期才被發現是間性者情況。[10][11]

在社會和醫學上,通常假設個人的性別認同會與其出生時指定的性別一致,稱爲性別同一性,使其成為順性別者。然而,對於少數人而言,指定的性別與其性別認同並不一致,稱爲性別不一致,這導致跨性別身份的經歷。在為間性個體指定性別時,一些醫護人員可能會考慮大多數具有相似間性狀況的人所發展出的性別認同,但這種指定可能會隨著該個體的成長而進行調整。[2][12]

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說法,對間性個體在未經知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手術或激素干預以加強性別指定,被視為侵犯人權的行為。[13][2][14][15]

術語

性別指定是指在嬰兒出生時根據可觀察的身體特徵來判定其性別。這也被稱為性別判定。[2][16]

在臨床和醫學領域,像「出生時的性別指定」這樣的術語用於描述出生時判定的性別,而「指定性別」也可能用來指代之後的性別重新決定,這在間性個體中尤其常見。

這些術語在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維護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各版本中經歷了演變。最初,DSM第三版使用了「解剖性別」一詞。[17]到1994年的第四版,開始引入「指定性別」這一術語,隨後的版本也使用了「生物性別」和「出生性別」。2022年的最新修訂版對語言進行了簡化,統一使用「性別指定」。[18][2][19]

2006年的一份關於間性狀況的共識聲明也採用了「指定性別」和「判定性別」這些術語。性別通常被指定為男性或女性,進而衍生出一些特定的術語:[12][2][20]

  • 出生時被指定男性(Assigned male at birth, AMAB):是指處於任何年齡階段且不論當前性別狀況如何,其性別在出生之際被指定為男性的個體。通常縮寫為 AMAB(Assigned Male at Birth)。同義詞包括「出生時指定為男性」(male assigned at birth,MAAB)和「出生時分配為男性」(designated male at birth,DMAB)。[21][22]

  • 出生時被指定女性(Assigned female at birth, AFAB):是指處於任何年齡階段且不論當前性別狀況如何,其性別在出生之際被指定為女性的個體。通常縮寫為 AFAB(Assigned Female at Birth)。同義詞包括「出生時指定為女性」(female assigned at birth,FAAB)和「出生時分配為女性」(designated female at birth,DFAB)。[21][22]
  • AGAB:為「出生時指定性別」(Assigned Gender At Birth)的縮寫。[23]

性別指定術語的更廣泛採用引發了公眾辯論和批評。數學家艾倫·索卡爾和生物學家理查德·道金斯對「出生時指定」的術語表示反對。[21]在2024年《波士頓環球報》的一篇專欄文章中,他們主張性別是一種「客觀的生物學現實」,由受孕時決定並在出生時被觀察到,而非被指定。他們認為,使用「指定」這一術語是「走向極端的社會建構論」的例子,扭曲了科學事實,並可能削弱公眾對醫療機構的信任。[22]

在對具有間性狀況的新生兒使用「性別指定」這一術語上達成了共識。[20]出生時觀察到的染色體性別與指定的性別可能會出於醫學原因而有意不同(基於對其未來心理社會和性心理健康的預測)。[23]

生殖器外傷和間性情況的性別指定

生殖器外傷和難以判斷性別的情況下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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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莖長度測量儀」(Phall-O-Meter)對出生時恰當的陰蒂和陰莖長度的臨床評估以及模糊生殖器的定義進行了嚴肅的批判。該測量儀基於蘇珊・凱斯勒(Suzanne Kessler)所發表的研究成果。

對於擁有性別發育多樣性(DSDs)新生兒的父母而言,應當提供充足的信息,以便其全面了解相關疾患。同時,也需給予心理方面的支持與關懷。當新生兒呈現出非典型性別特徵,或者由於事故致使外生殖器受損,又或者在男女二元劃分的性別判定中面臨困境時,許多國家的法律依舊要求必須在法律層面確定為男性或女性之一。[24]

生殖器外傷案例包括著名的大衛·利馬,在利馬17個月時由於包皮環切術出現意外而導致生殖器受損。該案中性學約翰·曼尼聲稱成功將一名因割禮事故致使陰莖損毀的 17 個月大男孩重新判定為女性。然而,後續事實證明這一聲稱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錯誤。該名當事人大衛·利馬,後來認同自己為男性。[25]

具有模糊生殖器的出生案例比例約為每 2000 至 4500 例出生中就有 1 例(0.05% 至 0.02%)。[4]典型的示例包括在看似正常的女孩中,陰蒂異常突出,或者在看似正常的男孩中,完全隱睾症。在大多數此類情況下,會暫時指定一個性別,並告知父母將進行測試以確認較顯著性別。此類情況中的常見測試包括骨盆超聲檢查以確定子宮的存在、睾酮或17α-羥孕酮水平檢測,和 / 或核型分析。在一些案例中,還會諮詢小兒內分泌學家來確認暫定的性別指定。在這些情況中,性別指定的確認通常會在數小時到數天內得到完成。

有些嬰兒出生時性別特徵具有較大的模糊性,使得性別指定成為一個更為漫長的過程,需要進行多項測試並對父母進行關於性別分化的深入教育。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預見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可能面臨身體上的困難或社會污名,因此決定指定的性別需要權衡每種選擇的優勢與劣勢。間性者維權人士批評這些對嬰兒和兒童進行的「正常化」手術,因為這些個體無法獲得知情同意。[26]

德國,自 2018 年便已制定相關法律,准許將新生兒的性別登記為「其他」(德語表述為「divers」)。[27]此外,新西蘭奧地利等國家亦允許在出生證明上選擇未確定或者第三性別。[28]出生之時以非男女性別選項進行登記註冊的間性兒童,在其性別認同得以發展之後,可以選擇男性、女性或者其他性別。此種做法的目的在於避免在出生之際基於不明確的特徵來判定性別,從而防止出現未來與性別認同不一致的狀況。

歷史

在歐洲社會中,羅馬法、後古典時期的教會法以及後來的普通法,將個人的性別分類為男性、女性或雌雄同體,並依據最為顯著的主導特徵來確定其作為男性或女性所應享有的法律權利。在羅馬法的框架下,雌雄同體必須被歸類為男性或女性。[29]12 世紀的《格拉提安教令集》規定:「雌雄同體的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取決於哪一種性別佔優勢。」[30][31]作為普通法的基礎,16 世紀的《英格蘭法律原理》描述了雌雄同體可根據「佔優勢的性別」繼承財產,無論是以男性還是女性的身份。[32][33]數個世紀以來,性別指定受到質疑的法律案例始終有所記載。

隨著間性的醫療化,性別指定的標準在過去幾十年中不斷演變。這種演變受到了臨床對生物因素和診斷測試理解的進步、手術技術的改變、潛在併發症的日益明晰,以及成長於各種間性狀況下的成年人的結果與意見的影響。

在1950年代之前,性別指定幾乎完全基於外生殖器的外觀。儘管醫生意識到存在一些情況,表現出的第二性徵可能與個體的指定性別不一致,或者性腺性別與外生殖器性別不匹配,然而由於當時對此類情況的理解有限,且在嬰兒期進行診斷的能力極為有限,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無法預測未來的發育情況。

在1950年代,內分泌學家對主要的間性狀況諸如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雄激素不敏感症候群以及混合性腺發育不全等有了初步的基本認知。可的松的發現首次使得嚴重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的新生兒得以存活。新的激素檢測和核型分析使得對嬰兒期的診斷更為準確,並且能夠預測未來的發育情況。

性別指定不再僅僅是選擇以什麽樣的性別撫養,也開始包括手術治療。隱睾可以被下降至陰囊。過度增大的陰蒂可以被切除至通常的大小,但創造陰莖的嘗試未成功。約翰·莫尼和其他有爭議的案例認為,孩子們更有可能發展出與撫養性別一致的性別認同,而非由染色體、性腺或激素決定。由此產生的醫療模式被稱為「最佳性別模式」(Optimal Gender Model)。[34]

爭議

針對性別特徵非典型的新生兒,在歷史上曾開展過符合其被指定性別的典型特徵的醫療干預舉措。此種做法被視作嚴重的侵犯人權行為。即便在不存在緊急或醫療必需的狀況下,醫生與父母,甚至在某些情形中僅由醫生做出決定,對新生兒施行外生殖器的重塑、內生殖器的摘除或者性激素療法。[35][36][37][38]特別是,鑑於新生兒無法對性別指定手術或激素治療予以同意,再加上手術可能引發終生的併發症,這些行為遭到了廣泛批判。[39]然而,依據新生兒性別分化的具體情況,有時可能需要進行緊急醫療干預,故而明確的區分必要性就顯得尤為關鍵。

2011 年,一位出生時被指定為男性的德國女性克里斯蒂安娜·福林(患有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提起訴訟,聲稱其在 18 歲時未經同意亦未給予解釋的情況下被摘除了子宮和輸卵管,進而要求獲得損害賠償。該案件乃是世界上首例此類案件獲得勝訴的範例。[40]2015 年,歐洲委員會認定,對具有非典型身體特徵的個體實施未經同意的性別指定手術屬於侵犯人權的行為,並對將所謂「間性」或身體特徵的多樣性一概進行病理化處理的做法提出批評。[41]同年 4 月,馬耳他成為世界上首個基於身體完整性和身體自主權原則,將未經同意的性別特徵改變確定為違法行為的國家。此項法律受到了相關當事人團體的積極評價。[42][43][44][45][46]

性別重新決定

出生時的性別判定基於以下假設進行:新生兒身體的第一性徵所關聯的性別、該兒童青春期時將經歷的第二性徵所關聯的性別,以及未來其自我認同的性別(即性別認同,或稱性別同一性)都將一致。然而,實際上約有1%的人群中,出生時判定的性別與其性別認同不一致,[47][48]這類人被稱為跨性別者或稱性別不一致。相對的,出生時指定的性別與性別認同一致的人被稱為順性別者。[49]

在具有性別發育多樣性(DSDs,即間性)的人群中,同樣存在跨性別者。然而,DSDs與跨性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50][51]2023年的一項研究顯示,在612名跨性別男性中,有9人(1.5%)被診斷為間性;在215名跨性別女性中,有4人(1.9%)被診斷為間性。[52]另有研究表明,約8.5%至20%的間性者會經歷性別不安。[53]根據「澳大利亞間性者權組織」(Intersex Human Rights Australia)2015年的調查,四分之一的間性受訪者表示其性別認同為「女性或男性」之外的其他類別。[54]

儘管許多國家正在推進允許跨性別者重新決定出生時判定性別的相關立法,然而制度性障礙和結構性歧視依然普遍存在,這一問題受到持續關注。

性別指定要求面臨的挑戰

近年來,在法律層面上對於必須指定性別的要求正日益受到跨性別變性者及間性者士的諸多挑戰。[55][56]一份為荷蘭安全與司法部所撰寫的報告明確指出:「性別愈發被視作一種『敏感的』身份特徵,然而迄今為止,在隱私法規中並未被視作敏感特徵或者受到相應保護。」[55]澳大利亞政府的指導方針表明:「各部門和機構在進行指定性別或性別認同信息的收集工作時,務必確保該信息的收集是具有必要性的,或者與該機構的職能及活動直接相關。」[57]

性別登記於 1811 年在荷蘭被引入,當時是為了應對與性別相關的權利和義務,例如兵役。[55]雖然諸多與性別相關的法律規定已不復存在,但是出於包括「加快身份識別程序」在內的緣由,這些規定仍被保留。[5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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