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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2](英語: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縮寫:ICAC,直譯為「獨立反腐敗特派委員會」),簡稱「廉署」,香港市民一般俗稱為「老廉」、「廉記」,於1974年2月15日根據《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現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成立的香港獨立調查機構,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前中文名稱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機構獨立及直接向香港政府首長(香港主權移交前為香港總督,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負責的紀律部隊及執法機構,以肅貪倡廉為目標,一直以來透過執法、預防及教育「三管齊下」的策略打擊貪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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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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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 | |
廉政專員 | 胡英明 |
副廉政專員 兼執行處首長 | 丘樹春 |
部門資訊 | |
成立日期 | 1974年2月15日 |
所屬部門 | 法定獨立機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
口號 | 香港 勝在有你同ICAC(2006年至11年,2014年至今) 香港 一直勝在有你同ICAC(2012年及13年) 廉潔香港 有你同ICAC(2004年) 合力打擊 貪污絕跡(1998年至2001年) 香港 勝在有ICAC(1995年至1998年,2002年至04年) 守法規 重廉潔(2003年起出現於有關選舉的廣告中) 守法循規 維護廉潔選舉(出現於2003年以前有關選舉的廣告中)[1] |
總部 | 香港香港島東區北角渣華道303號廉政公署總部大樓 |
聯絡資訊 | |
網站 | www |
廉政公署現僱有職員約一千四百多人,幾乎全部以約聘形式受聘,其中逾半數職員已在廉政公署服務超過十年。[4]
廉政公署首長為「廉政專員」,屬於非公務員類別的公職人員,薪酬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8點(政策局常任秘書長職級)。執行處首長亦兼任副廉政專員。
市民可以親身到廉政公署24小時舉報中心或設於多個地區的分區辦事處,亦可透過熱線(852)2526 6366或郵遞作出舉報。由1974年至2008年年底為止,廉政公署共接獲182,378宗舉報(不包括與選舉有關的投訴),其中104,962宗與貪污有關,而在該等與貪污有關的舉報中,共有49,432宗涉及政府僱員。[6]
廉政公署(香港)現時作出以下服務承諾:[7]
1960年代至1970年代,香港人口快速增加,香港經濟開始發展迅速。面對這些轉變,港英政府既要專注維持社會秩序,同時亦積極為香港市民提供住屋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務。但是,香港社會的資源因為人口不斷膨脹而未能夠趕及實際需求,從而助長了貪污的歪風。為了維持生計及儘早獲取公共服務,普羅大眾均被習慣賄賂作為途徑,並且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除了眾所周知的皇家香港警隊之間的賄賂,比較具體的例子包括消防人員先收錢才開水喉滅火、救護人員先索取「茶錢」才接送病人到醫院、病人在醫院內要給工人「打賞」才可以獲得合理的服侍;此外,一般公共服務,例如輪候公營房屋和申請入讀官立學校等,也得要賄賂負責的公職人員,其申請才可獲得相應安排[8]。
由於貪污歪風盛行,公職人員將索取「茶錢」及「利是」當作一般程序的手續費。而在港英政府各部門之中,又以皇家香港警隊的貪污情況最為嚴重:這支被形容為「世上用錢所能買到的最佳部隊」的警隊在六七暴動中立功,獲得英女王伊利沙伯二世在1969年授予皇家名銜;卻有不少警務人員收受賄賂,濫用警權苛索款項,貪斂得來大筆財富,並且包庇各種非法罪行,嚴重威脅香港治安,市民苦不堪言[9]。
儘管香港警務處早於1952年2月就成立了「反貪污部」,專責處理香港市民對警務人員的貪污投訴,及調查內部的貪污問題;但是鑑於內部貪污嚴重,如果對某人員作出調查,有機會連調查員自己也被揪出來。因此,警務處反貪污部的實際效用極其有限,其辦案表現也被外界譏諷為「只打蒼蠅、不打老虎」[10];不少警務人員亦因為各種原因,對貪污妥協,加入行賄和受賄的行列。
香港總督戴麟趾在平息六七暴動後全方位檢討社會政策,意識到貪污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原有《防止貪污條例》的不足,於是在1971年5月制定《防止賄賂條例》,加重針對貪污的罰則、擴大懲治範圍、以及賦予反貪污部更大的權力去偵查貪污案件[11]。然而其時的反貪污部仍是在皇家香港警隊體制之內,警務處「自己查自己」及「自我結案」,警隊的貪污惡習依然未有得到糾正。儘管英國朝野日益關注香港的貪污情況,戴麟趾任內肅貪的力度始終有限;他接受英國電視台訪問,被記者問及香港的貪污問題時,更被批評為「像一根圖騰柱僵硬地坐在攝影機前,言語唐突,態度曖昧」[12]。
1971年10月麥理浩接任香港總督,隨即著手處理貪污問題,而他在肅貪倡廉方面最大的貢獻是一手創立專門撲滅貪污罪行的「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這個於1974年設立的反貪機關獨立於其他政府部門,可避免調查工作及執法行動受到被調查的政府部門、特別是來自警隊的干擾及阻攔。總警司葛柏貪污案為廉政公署成立的開端[13]。自《防止賄賂條例》生效後,警務處反貪污部在1971年開始注意到葛柏擁有大批來歷不明的財富,遂對他暗中展開調查[8]。可是由於證據不足,反貪污部最初的調查工作停滯不前;此時葛柏也意識到警隊已經對其財產展開調查,於是申請在1973年7月提早退休[8]。
在麥理浩的指示下,時任皇家警務處處長薛畿輔親自主持調查葛柏案。在1973年4月,薛畿輔接獲情報,葛柏被發現擁有的財富多達430多萬港元,相當於他在警隊任職21年來所得收入的六倍[9][8]。時任律政司何伯勵在薛畿輔要求下,也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於6月4日要求葛柏在10日內交代其財產來源[10][8],否則會對其作出拘捕。葛柏自知即將被拘捕,便立即申請提早多一個月,在1973年6月退休,企圖在專案組搜集到足夠證據前離開香港。雖然警隊始終未能獲得充分證據去證明葛柏來歷不明的款項是由貪污所得,但是薛畿輔決定先發制人,在同年5月勒令葛柏停職接受進一步內部調查。同年6月8日,葛柏在停職接受調查期間,運用其高級警務人員取得的進出啟德機場禁區的權力,繞過出境監察,從香港乘坐飛機經新加坡潛逃往英國,一時間引起香港社會的譁然,積聚已久的民怨爆發,有市民上街發起「反貪污、捉葛柏」的大遊行,要求港英政府緝拿葛柏歸案[8]。
為了平息民憤,總督麥理浩立於1973年6月13日會同行政局,宣佈委任最高法院高級副按察司百里渠就葛柏潛逃一事展開調查,以及就香港的貪污問題和相關法例進行研究[8][9]。百里渠在7月4日向麥理浩提交關於葛柏潛逃的報告書,是為《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一次報告書》;10月11日,他再發表《百里渠爵士調查委員會第二次報告書》,該報告批評港英政府部門貪污問題普遍,導致香港市民對港英政府失去信心,但沒有建議需要設立獨立部門調查貪污。在百里渠撰寫報告期間,坊間輿論要求港英政府盡早緝拿葛柏歸案之聲不絕,可是由於英國沒有香港《防止賄賂條例》內有關「收入與官職不相稱」的罪名,以致港英政府無法引渡葛柏返港受審,激起公眾反響[14]。1973年8月26日,大批學生和市民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舉行「反貪污,捉葛柏」集會,但是警方事後卻票控部份參與集會的人士,繼而引發更多香港市民在9月16日舉行「貪污有罪,集會無罪」的示威集會,聲援之前被檢控的集會人士,事態反映出公眾對港英政府打擊貪污不力的不滿[14]。
雖然百里渠發表的第二份報告書未有明確建議港英政府需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反貪部門,但麥理浩了解到由警務處反貪污部調查貪污有機制上的缺陷,無法根治貪污問題,所以早在葛柏潛逃英國不久,便著手招攬人手籌組一個獨立於各政府部門的反貪污機構[8],取代在警隊架構內的反貪污部。1973年10月17日,麥理浩在立法局宣讀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正式提出設立一個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獨立於政府架構,專責處理貪污罪行的專員公署[14][15]。該公署名為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邀請到前民政司姬達出任首任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和前軍情五處和香港警隊政治部主管彭定國出任首任執行處處長[14]。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於1974年2月成立[11],隨即從警隊接手調查葛柏案及將其拘捕歸案。在麥理浩要求下,英國政府同意只要香港方面提供葛柏有貪污的證據便可以協助拘捕,同年4月29日英國警方拘捕葛柏,在英國法院的引渡聆訊裁定葛柏需要接受引渡,其提出的上訴亦被駁回,內政大臣羅伊·詹金斯在12月批出引渡令,葛柏於1975年1月7日由廉政專員公署人員押解回香港接受審判。有關行動贏得輿論普遍稱譽[8],葛柏最終被法庭裁定一項串謀賄賂和一項受賄罪罪名成立,判監4年及充公其中25,000港元賄款[8]。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成立初期,民眾本來沒有抱有太高的期望,緣於過去港英政府有關反貪污的行動都以失敗終結,但是由於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並且獨立於公務員體系,以致很快就在民間建立聲譽及威信。
在雷厲風行的行動下,廉政公署於成立首10個月,所接獲涉及貪污的投訴多達5,958宗[16],而且又針對油麻地果欄案等多宗涉及警隊的貪污個案展開調查,大量警務人員受到牽連或者被邀請協助調查[8][17]。廉政公署的調查行動對警隊構成沉重的壓力,不少警察索性提早退休,當中有一部份移民到如台灣以及外地等與香港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和地區,以逃避日後的追查,個別警務人員甚至因為畏罪或者擔心被廉政公署查問而自殺,引起警隊內對廉署調查手法和作風的不滿[18]。
1977年10月28日,數千名警務人員及家屬到香港警察總部操場集會,宣洩對廉政公署的不滿,以及要求警務處處長施禮榮主持公道,向香港總督加以反映。集會過後,數十名警務人員走到廉政公署位於金鐘夏慤道10至12號和記大廈的執行處總部大肆搗亂,又毆傷了約5名廉政公署人員[9][17]。事件被形容為警廉衝突,英文輿論更指出事件是警察叛亂(Police Mutiny),一度引起公眾擔心香港治安會否出現動盪。警廉衝突發生後,廉署內部主張繼續原有的調查工作,外間也有意見認為,如果香港總督本人是殖民地出身的官僚,大有可能拒不退讓,甚至出動駐港英軍,維持香港治安[9]。
為了顧全大局,麥理浩經慎重考慮後決定讓步,他在1977年11月5日發出一項局部特赦令,宣佈除了已經被審問、被通緝和身在海外的人士,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一律不予追究。[14]在11月7日,他向立法局強調有關特赦令只此一次,下不為例,表明不會再作任何讓步,同時,立法局又修改《警隊條例》,授予警務處處長權力,可以即時開除任何不服從警隊命令和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的警務人員[14]。局部特赦令的頒佈是一項富爭議性的決定[16]。一方面,絕大部份警務人員不再被追究,從而立即有效地平息警隊內的不滿情緒,而他此決定亦普遍獲得輿論的讚揚;但是另一方面,廉政公署的士氣在短期內大受打擊,一直主張維持強硬立場的廉政專員姬達在1978年7月黯然離開廉署,雖然姬達旋即獲得麥理浩委任為布政司,但是兩人關係始終蒙上陰影[9]。根據曾經出任麥理浩私人秘書的苗學禮憶述,頒佈局部特赦令是麥理浩任內所作最困難的決定之一[19],而麥理浩晚年則認為,警務人員出現不滿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局部特赦令的頒佈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20]。
姬達卸任廉政專員後,麥理浩在1978年7月委任了資深殖民地官員陸鼎堂接掌,設法重新整理廉政公署肅貪倡廉的形象,以及改善警廉關係[21]。同年12月,麥理浩設立獨立運作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受理公眾有關廉政公署在行政方面的投訴,對廉政公署作出監察[14]。此外,廉政公署還繼續追緝在逃人士和凍結他們涉及貪污的資產,使他們不能夠返回香港和動用被凍結的資產。在眾多在逃人士當中,較知名的包括涉及賄款數以億計的呂樂、韓森、藍剛和顏雄探長等,以及香港藝人曾志偉的父親──前總警長曾啟榮等。
香港主權移交後,廉政專員成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必須由連續在港居住滿15年及沒有外國居留權之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出任,並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訂明廉政公署獨立運作,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也改名為《廉政公署條例》。
成立至2013年年底,立項共約240,000份檔案。2011年年底,因應審計報告,廉政公署於實施檔案管理強制性規定前,按照其自行制訂的檔案管理政策及程序,銷毀了共78,000份檔案,當中包括約51,000份結案業務檔案,其餘則主要為過了保存期限,而且無運作需要及歷史價值的行政檔案[22]。
廉政公署成立後,對香港社會造成深遠的影響,廉政公署多年來致力打擊貪污,在警廉衝突後繼續扮演肅貪倡廉的角色,先後偵破了黎民祐貪污案、油麻地果欄案、香港電話職員貪污案、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員工盜竊硬幣和行賄等的大型案件[8],使香港成為國際透明組織認定最廉潔的國家和地區之一[24],亦有其他國家和地區仿傚香港成立反貪污部門,例如澳門廉政公署、中華民國法務部廉政署、大韓民國國家清廉委員會、新南威爾士州廉政公署及毛里求斯廉政公署等。
因應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業款項事件、曾蔭權涉貪案等事件,有政黨及民間聲音認為,《防止賄賂條例》及《廉政公署條例》均需要作出修訂。
2012年,民主黨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意見書中,建議[25]:
公民黨於其發表的2018-19年度公民黨施政報告意見書中,要求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行政長官納入第3及第8條規管,以及修訂《廉政公署條例》,確保廉署不受干預地獨立運作。[26]
廉政公署獲得《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此3條條例賦予權力。
法例 | 內容簡介 |
廉政公署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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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賄賂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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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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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調查對象於成立初期限制於公務員,後來擴展至公共事業機構,進而包括所有私人機構。[30]
另外《廉政公署條例》也規定除了行政長官,廉政專員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轄。
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就制定了一套整體策略,透過3個部門以防止、教育及調查,三管齊下的方式執行打擊貪污,3個部門分別是執行處、防止貪污處及社區關係處。首長為廉政專員,執行處首長兼任副廉政專員。
廉政公署有約1,400名人員,幾乎全部以合約形式被聘請,其中逾半人員服務了逾10年。
除了總部,廉政公署在屯門楊青路有訓練學校。凡加入廉政公署的人都會在學校和總部受訓。
現時廉政公署的運作由4個獨立諮詢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成員為社會知名人士,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4個諮詢委員會分別是:[32]
諮詢委員會 | 當然委員 | 職責 |
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 | 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主席 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主席 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主席 行政署署長 廉政專員 廉政公署執行處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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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 | 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 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行政署署長或其代表 廉政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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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貪污諮詢委員會 | 警務處處長或其代表 行政署長或其代表 廉政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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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關係市民諮詢委員會 | 廉政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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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現時仍有其他組織負責監察廉政公署的外部及內部運作,分別是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以及監察廉署內部運作的L組。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獨立運作於廉政公署,監察及覆檢所有涉及對廉政公署及廉政公署人員的投訴。委員會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主席由行政會議成員出任,其他委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賢達。任何市民如對廉政公署人員的行為或廉政公署的運作常規或程序有任何不滿,均可以向委員會投訴[33]。
廉政公署內部有一個調查及監察單位,名為L組。廉政公署人員如被指稱涉及貪污或相關的刑事罪行,L組均會進行調查。有關廉政公署人員的所有刑事投訴,不論是否涉及貪污指控,均須知會律政司司長。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廉政專員是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需經行政長官提名,並獲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才能任職。
每位獲得聘請的新入職員工級別為助理廉政主任級或者廉政主任(乙/丙)級。
助理廉政主任需要接受為期13星期的初級入職課程,內容涵蓋反貪教育、防貪工作、法律條文及相關事項、傳媒溝通和演講技巧等。加入執行處的人員更會接受調查技巧、認知面談技巧、電腦、對抗管理及槍械使用等訓練;此外,亦有倡廉教育及防貪工作等訓練。有關人員在服務的第一個合約期內,必須繼續參加另外兩項入職課程,內容以工作經驗為基礎。
至於直接入職的廉政主任(乙/丙)的入職課程為14星期,課程部分內容與助理廉政主任的入職課程相同,另外獨有領導及管理技巧的訓練。
人員亦會參與不同的持續訓練及進修課程,課程內容包括:領導才能、談判技巧、督導管理、危機處理及決策、傳媒溝通技巧、指揮課程、公共事務知識、變革管理、管理策略、署內跨部門實習、借調其他香港政府部門培訓或者實習等。此外,署方亦有安排人員參加其他在香港舉行的外間課程、研討會及會議,亦有派遣人員前往中國大陸及海外接受專業及管理培訓。
自1970年代末,廉政公署開始舉辦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此課程至今已經發展成為在國際執法機構中極具聲望,且能夠提供國際視野的重要領袖及管理培訓課程。於2009年11月27日,為第29期總調查主任指揮課程結業禮,除有來自香港本地多個政務和執法機構的人員外,亦有來自海外的多個反貪污、執法及其他相關機構的人員在內的共27名學員。於該屆課程中,除7名香港廉政公署人員外,學員還包括3名來自中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人員和澳門廉政公署的代表。此外,美國財政部稅務局和不丹反貪污公署更是首次派員參加課程。其他參加課程的海外高級官員,包括歐洲反欺詐辦公室、世界銀行、英國嚴重及有組織罪行調查局、新加坡貪污調查局、馬來西亞反貪污委員會、澳洲海關、澳大利亞聯邦警察、西澳洲反貪滅罪公署及印尼滅貪署。至於其他香港學員,有來自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香港海關、懲教署、香港消防處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35]至2009年,廉政公署的編制有1,384個職位。
廉政公署執行處是香港5支獲得授權擁有及使用槍械的部門之一,人員於入職時需要接受基本槍械訓練。然而,能夠佩槍執勤的人員僅限制於證人保護及槍械組人員,署方亦無規定調查人員必須成為槍械組人員,接受更為嚴格的槍械訓練及成為配槍人員純屬個人決定。除了學習使用槍械,執行處槍械組人員需要接受武器使用的訓練,並且據情況配備胡椒噴霧及伸縮警棍以應付日常的任務。迄今廉署人員未曾在行動期間開槍。
廉政公署於成立時的制式手槍為史密斯威森軍警十型左輪手槍,其後多次更換。至2005年年底,署方斥資40萬港元將制式槍械更換為格洛克19半自動手槍。
在1997年5月18日,廉政公署社區關係處成立了廉政之友(ICAC Club),主要鼓勵香港市民透過積極參與倡廉活動,深入認識廉政公署的工作,並身體力行,協助推廣廉潔信息,共同維護一個廉潔公平、安定繁榮的社會。
廉政之友每年都分別在一月、五月及九月期間,定期出版《「廉政之友」資訊站》號刊,匯報活動詳情或宣傳廉署即將舉辦的活動,以保持與會員的聯繫。除派發給所有會員外,通訊亦會上載於廉政公署官方網站[36]。
由於廉政專員直接及僅向香港政府最高負責人負責,故此經常被質疑濫用職權。公眾及輿論時有批評廉政公署經常高調地作出拘捕,然而最終無證據證實該人士涉及貪污舞弊。近年,廉政公署調查手法備受爭議,最為轟動的有林炳昌案件等。爭議源於香港主權移交後,社會廉條潔風,故此對廉政公署造成了生存壓力,其作風及調查手法愈見越界,屢受非議。過去除了有人員因為教唆證人或者作出假口供而被判處入獄外,亦有人員被法官譴責嚴重冒犯法院及公眾良知(2010年5月,上訴庭判處兩名涉嫌行賄房屋署官員的男子上訴得直,不但撤銷原審的定罪及刑罰,更頒令永久擱置聆訊,上訴庭狠批廉政公署偷錄案中被告與代表律師的保密對話,做法並非法治社會中執法機構應有的行為,直指廉政公署冒犯了法庭及公眾的良知)。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張文光表示,廉政公署近年為急於求成令疑犯入罪,行事的確過火,破壞了司法程序的公義[37]。前廉政公署執行處副處長徐家傑表示,1980年代英國倫敦警察廳曾經爆出過連串的誘逼作供、「砌生豬肉」及濫用私刑等醜聞,部分資深警官出走到來香港加入廉政公署,播下調查案件時急功近利的種子[38]。其中嚴重案件包括:
2013年4月,審計署報告揭發湯顯明在任期間的廉政公署,以「分拆帳單」及改作「宣傳費用」入賬手法,支持2010年11月初以及12月初的兩「超標」晚宴,宴請中國大陸官員代表團魏宏、曹建明等,「走精面」(走捷徑)繞過申領酬酢開支規管指引。[54][55]
2016年7月7日,廉政專員白韞六因為李寶蘭的「差劣表現(Poor performance)」停止署任李寶蘭為執行處首長,由時任執行處處長(私營機構)的丘樹春出任執行處首長,李寶蘭其後提出提早解除合約,自行離職[56][57]。被指李寶蘭「愛將」的執行處首席調查主任高迪龍亦隨後在11日辭職[58]。事件引起大批廉署人員不滿、令士氣低落,並杯葛當時周年晚宴[59][60]。有立法會議員質疑事件另有內情。立法會議員梁家傑表示,事件「非政治干預莫屬」[61]、何俊仁和涂謹申則質疑李寶蘭被停止署任與她調查特首梁振英涉嫌收取澳洲企業款項的案件有關[62][63]。白韞六則指梁振英無給意見、無參與決定,並以涉及個人私隱為由未有交代為何認為李寶蘭工作表現不達要求、是否曾犯錯等[64]。前副廉政專員及執行處首長李銘澤表示,事件「耐人尋味」。他指根據1994年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報告書,列明只要是處長級以上的委任(首長級第三級D3或以上),都要先諮詢港督、即現時特首的意見。白韞六隻是將「知會」梁振英而後者沒有表示意見是「沒有依法辦事」[65]。梁振英則在7月14日的立法會答問大會中強調「特首不可能干預廉署工作」,又指「行政方便」的署任不需特首批准[66]。
2020年12月28日,廉署上門拘捕身為前廉政公署調查主任、前立法會議員以及元朗721襲擊事件受襲者的林卓廷,指林涉嫌於網上披露元朗721襲擊事件受查人資料,並會即日提堂。
林當時開直播[67]並向拘捕他的廉署人員指出:「你我都在學堂出身,清楚知道條例,今時今日廉署這樣演繹,純粹是政治理由。今日對我拘捕,明顯係廉署淪落,進一步印證香港淪落。」另一名前議員譚文豪也表示,當日為打擊警隊貪污歪風而成立的廉署,今日要聽命政府對異見者作政治檢控很是諷刺。[68]
網上輿論方面,有網民指出當日警察未有即時派員遏止白衣人士向市民施襲,事後廉署雖成立專責小組跟進,但並無積極調查,至今仍未拘捕任何警務人員,而林作為當次事件受害者之一反被拘捕,遂使廉署的行徑顯得荒謬。
亦有網民指出警員於記者的直播鏡頭展示記者身份證,廉署卻未對警員作出調查執法,有欠公平,也有網民更調侃「原來廉署還未結業」,只是角色和功能已不如前。[69][70]
「廉記咖啡」泛指由廉政公署調查人員免費提供予疑犯的咖啡,意指某人被廉政公署調查。例如「廉記請飲咖啡」,意指廉政公署對其調查。另外,在廉政公署售賣的咖啡亦因而同樣被稱為「廉記咖啡」,於1970年代售價為1元1角港元,於2014年則為9港元[71],於2019年則為12港元。
事緣於殖民地時期,廉政公署於成立不久時,從英國與加拿大引進了一批資深警務人員,由於文化關係[72][73],還有希望被詢問者「提神」,他們在訪問證人或與嫌疑人談話前,都會問他們「是否想喝杯咖啡?」(Would you care for a cup of coffee?或Would you like some coffee?)。久而久之,「廉記咖啡」一詞成為了接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代名詞[74]。
在上環永和街有一間冰室以「廉記咖啡」為噱頭,在餐牌上寫明售賣「廉記咖啡」,其公司標誌與廉政公署徽章如出一轍[75][76]。
「雪糕佬」是香港人對廉政公署男性人員的俗語稱呼,同時可以指向販賣雪糕的雪糕車車主。此稱呼本無貶義成分,從前一般用於草根階層。現時,此名予人比較粗俗的感覺,一般只出現於口語[77]、網絡或者香港報章中[78][79][80]。
尤其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廉政公署職員在盤問疑犯時,習慣將問話房(現時的錄影會面室,俗稱雪房)內的空氣調節調至最低,近乎凍僵,使到疑犯感覺處於雪櫃內,情況尤同冷凍成為了雪糕,故此廉政公署人員被稱以雪糕佬[81][82][83][84][85][86]。
廉政公署與香港城市大學創意媒體學院合作製作了一系列推廣廉潔的 立體動畫卡通片系列「神探智多多」,以智多多為主角,向兒童及青少年宣揚誠實、公平、正義及守法等正確價值觀,闡述廉潔的重要性。[87]
為推廣廉潔的風氣及增加公眾對廉政公署的認識,廉政公署自1975年起先後聯同本地電影公司、香港電台電視部及無綫電視製作了多套單元劇及電視劇,首套電視劇為於1975年製作的《靜默的革命》、其後有1981年的《廉政先鋒》;近年的電視劇包括《廉政行動1992》、《廉政行動1994》、《廉政行動1996》、《廉政行動1998》、《廉政追擊》、《廉政行動2004》、《廉政行動2007》、《廉政行動2009》、《廉政行動2011》、《廉政行動2014》、《廉政行動2016》、《廉政行動2019》、《廉政行動2022》及《廉政行動2024》,劇集內容皆由真實事件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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