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物機(英語:claw crane)或稱夾娃娃機、釣物機[1]是一種電子遊戲機,它將獎勵物品陳列於透明箱內,當玩家投入錢幣後,可以控制一個機械手臂來抓取其中的物品,如果成功抓住並被自動放入取物孔則可獲得該物品作為獎品。有些抓物機會設定保證價格,也就是玩家投幣滿機台設定的金額後,可以一直嘗試夾取物品直到成功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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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物機的內容物五花八門,傳統以毛絨玩具(即娃娃,也是被俗稱為"娃娃機"的由來)為多,現今除毛絨玩具外,也有商家將手錶、鑰匙圈、食物、衣物等放置箱中。
各地差異
抓物機是源自美國的一種糖果分配器,這些遊戲的早期版本包括巴拿馬蒸汽鏟,伊利挖掘機(Erie Digger)和鐵爪(Iron Claw);1939年動畫《Naughty but Mice》即出現此類產品,美國常在必勝客等店鋪能發現此類機器。台灣早期1965年亦有引進太東貿易的「CROWN 62」與 世嘉的「Skill Diga」此類產品,當時以夾糖果及香菸為主。
1960年代義大利生產的「美洲虎之爪」流入日本,日本在1965年由太東貿易(現今的TAITO)仿造出了日本第一款同類產品,同年世嘉也推出了類似的設備。
主要在遊戲機中心出現,1985年世嘉販售「UFO CATCHER」是「選物販賣機」(或稱「禮品機」 [2])的濫觴,在日本成為抓物機的代名詞。
在台灣夜市或雜貨店常可見到。在臺灣官方認定上,一般「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機」(娃娃機)投幣次數不限、提供物品取決於技術及熟練程度;而選物販賣機則否,以保證夾取金額方式,販賣各種糖果、玩具、娃娃、禮品等,兩者不能一概而論。[3][4]台裝抓物機在90年代異軍突起,銷售歐美與日本,佔美國80%以上市場,與拉霸同為台灣隱形冠軍企業之一。
糖果分配器曾在歐洲盛行一時,後因經營商將糖果置換成錢幣,1951年該類裝置被定義為賭博裝置,遭法律明令禁止,歐洲的市場與發展因此中斷。
成本控制
為了控制運營成本,一部分經營者會控制夾娃娃機的抓取成功率,例如通過投入金幣累積量等來控制抓具的收緊力度來調整成功率,從而迫使玩家需要投入大量金額去抓取物品,而運營者從而較快地收回投入成本。[5]
參考資料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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