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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政府韓語:대한민국 정부大韓民國政府),通稱韓國政府,是大韓民國的國家機構的統稱,大韓民國政府實行基於民主共和制三權分立制度,政府以單一制存在,共包涵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體系。大韓民國政府根據大韓民國憲法設立,憲法自1948年韓國建立以來經過多次修改,但一直保有相對獨立的總統制或單一元首負責制度。大韓民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也為實際上的政府首腦大韓民國國務總理與各部委負責人組成中央政府。政府中的行政與立法分支一般以施行國家權力為主,部分部委有地方性職能,而地方政府相對於中央政府則處於半自治與行政立法獨立的關係,司法分支則同時跨越地方與中央,為獨立架構[1]

事实速览 大韓民國政府, 政體 ...
大韓民國政府
韓國政府識別標誌
政體總統制
憲法大韓民國憲法
組成日期1948年8月15日,​76年前​(1948-08-15
國家元首
韓國總統(大統領)
現任韓惪洙(代理)
立法機關
韓國國會
類型一院制
議事場所國會議事堂
國會議長金振杓
行政機關
韓國國務會議
現屆尹錫悅政府
首長國務總理韓惪洙
總部
閣員18
司法機關
大法院
首席法官曹喜大韓語조희대
地址 首爾特別市瑞草區
关闭
事实速览 諺文, 漢字 ...
大韓民國政府
諺文대한민국 정부
漢字大韓民國 政府
文觀部式Daehanminguk Jeongbu
馬-賴式Taehanmin’guk Chŏngbu
关闭

由於韓國政府以三權分立制度為核心,韓國憲法法院法官部分由行政機關任命,餘下部分由立法機關任命。與之相對,當立法機關通過彈劾決議時,該決議將送交司法機關進行核准並做出最終決定。然而,在韓國歷史上真正實行三權分立的時期僅在當代,自1948年至1997年中的大部分時間,韓國政府一直處於專制軍人獨裁的狀態,前後分別經歷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煥等獨裁者;在此期間,韓國公民自由,尤其是言論結社自由受到嚴重限制,反對政權者常常遭到酷刑、監禁及處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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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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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的國家權力分立圖示

總統

大韓民國政府由大韓民國總統領導,總統任期為五年,不得連任;總統為國家元首、國務會議議長及武裝部隊最高司令官,具有在和平時期的軍事行動指揮權,法定上具有宣戰權,亦可向國會提交立法提案行使。總統擁有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戒嚴令的權利。立法層面上,總統可以否決法案並將其退回國會,國會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總統無權解散韓國國會,該制度因第一、第三和第四共和國專制政府的經驗所設立。

國務總理

國務總理總統秘書室協助總統履行其職責,總理由總統提名並由國會批准認命,並有權建議認命或罷免內閣閣僚。總理機構協助總理履行職責,其機構設有國務調整室(국무조정실/國務調整室)與總理辦公室(국무총리비서실/國務總理秘書室)等組成,前者由內閣級部長領導,後者則由副部長級事務官領導。在總統無法履行其職責時,總理將接管總統權力並統領國家,直至總統恢復其履行職責之能力或新總統就職為止。

政府部門

韓國目前共有18個部委,部長皆有總統任命並向總統報告,其中一些部門設有附屬機構,同時向總理和附屬部委部長報告。每個附屬機構由一名副部長級專員領導,大檢察廳由一名檢察總長領導。企劃財政部與教育部部長依法自動成為副總理。如若總統不能履行其職責,且總理不能擔任總統職務時,以下列表內的部長按順位依次繼承總統職務,大韓民國憲法規定僅有總理和17名部長可以代理總統職務。此外如若總理不能履行其職責,則有副總理代行,如果總理和副總理同時失去履職能力,則總統需要在17為部長中選擇一位就任。韓國國稅廳廳長在法律上是副部級官員,由於國稅廳的重要性,習慣上視同部級官員。 例如,機關副專員參加其他機關派駐專員的會議,機關專員參加部長級官員召集的會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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