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簡稱文物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全國文物、博物館工作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現由文化和旅遊部管理[1]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局長 ...
國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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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主要領導
局長李 群文旅部副部長兼)
副局長
3
解 冰 羅文利 喬雲飛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
組織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行政級別副部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000000000145330在維基數據編輯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國家文物局黨組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文化和旅遊部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遊部辦公樓
郵政編碼100020
電話號碼+86 (0)10 65551572(總機)
對外官網www.nch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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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設文化部文物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圖書館事業。1951年10月1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文化部文物局撤銷,文化部文物局與文化部科學普及局合併成立文化部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和電化教育工作。1955年1月15日,文化部部務會議決定,成立文化部文物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事業;劃出圖書館、文化館事業部分,仍由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管理。1965年8月23日,文化部決定將圖書館事業再次劃歸文物管理局領導,改為文化部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

文化大革命期間,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隨文化部一起陷於停滯狀態。為儘快恢復文物工作,1970年5月10日,國務院圖博口領導小組成立,由國務院辦公室直接領導,主管全國圖書館、博物館和文物工作。1973年2月14日,國務院發出《關於成立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的通知》,撤銷圖博口領導小組,組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仍由國務院辦公室代管。1982年4月,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和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五單位合併,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改為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為文化部內設機構。

1983年1月26日,國家文物委員會成立。國家文物委員會由文物、考古、歷史、建築等方面專家、學者組成,是國家文物工作的諮詢性機構,審議文物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等。1986年3月5日,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成立。1987年6月20日,國務院決定將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恢復為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直屬國務院,由文化部代管。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對外獨立行使職權,計劃、財政、物資分配等單列。

1988年6月16日,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改名為國家文物局,主管全國文物、博物館工作。1988年8月13日《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設置的通知》中明確:國家文物局是司局級的部委歸口管理的國家局,由文化部歸口管理

2008年,根據《國家文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文物局內設辦公室(外事聯絡司)、督察司、政策法規司、文物保護與考古司(世界文化遺產司)、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科技司)、機關黨委(人事司)。2019年11月,中央編辦批覆國家文物局設立革命文物司,核增行政編制15名。202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規定國家文物局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司、督察司、文物古蹟司(世界文化遺產司)、考古司、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革命文物司、科技教育司、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還辦公室)、機關黨委(人事司)[2]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文物局主管的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中國收藏家協會等2家行業協會(商會)與文物局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行業協會的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依章程自主招聘工作人員[3][4]

職責

根據《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文物局承擔下列職能:

  1. 擬訂文物事業發展規劃,起草文物法律法規草案並負責督促檢查實施。
  2. 協調和指導全國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
  3. 根據中央授權,對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護責任情況進行督察。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指導文物和博物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和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4. 指導全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項目、考古項目和中華文明研究課題的實施。承擔確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5. 負責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組織申報世界文化遺產。
  6. 負責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國博物館及館藏文物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指導民間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務;負責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
  7. 指導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組織開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傳播。
  8. 協調和指導文物科技創新工作,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負責文物信息化、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國文物人才工作。
  9. 指導、管理文物對外和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傳播、展示工作,負責流失文物追索返還工作。
  10. 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審批事務及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11.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國家文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文物局內設機構為副司局級[5]。國家文物局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 辦公室
  • 政策法規司
  • 督察司
  • 文物古蹟司(世界文化遺產司)
  • 考古司
  • 博物館與社會文物司
  • 革命文物司
  • 科技教育司
  • 交流合作司(流失文物追索返還辦公室)
  • 機關黨委(人事司)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企業單位

歷任領導

局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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