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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鄉級道路系統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鄉道乃依據中華民國《公路法》[2]第二條規定(聯絡鄉鎮及鄉鎮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而設置,2018年,全台計2,360條[已過時](含支線),總長度共有7,403.454公里(2018年資料[1])。由各縣政府負責管轄與養護。原省轄市境內鄉道均於2007年-2010年間解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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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道路線標誌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用以區分鄉道及區道之養護權責並與縣道、市道標誌做為區隔。
鄉道於數字編號前加上各縣之漢字簡稱,市境內鄉道一律取市為簡稱(今日市境內鄉道已全數解編),跨縣鄉道則取經過的縣市簡稱依序排列,如:南高155線、桃北2線、中彰投120線、苗市竹4線等(今日跨縣鄉道均已拆分改編為編號不同的鄉道,里程牌上仍以跨縣鄉道編號標示者甚少)。
臺灣的鄉道體系可追溯至1961年進行的第一次公路普查,該次普查結果於1966年8月1日起在《省府公報》中詳列了各縣市鄉道公路里程表,係目前最早的一份鄉道文獻,此即為臺灣第一代的鄉道系統(1976年曾有過一次大調整[4],但仍維持相似的體系)。直至約1983年左右陸續將各縣市內鄉道系統重新整理、編號[4],與重整前系統相較,才有明顯差別。但今日各縣市對待鄉道的態度不同,有的積極於養護、掛里程牌,亦有錯置里程牌甚至完全不掛牌者,且整編後都市化地區未因應不斷修建的新路改編鄉道,導致臺灣鄉道系統變得有名無實。
2007年11月2日新竹市境內鄉道解編、2010年3月10日其餘四市所轄鄉道解編,故今日已無任何編號中冠有「市」字之鄉道。
公路法修訂後,直轄市已著手將市內鄉道解編,並改制為區道;臺南縣鄉道於2013年11月5日率先公告改制臺南市區道[5],而後高雄縣鄉道於2014年10月1日公告改制高雄市區道[6],臺北縣鄉道於2015年9月7日公告改制新北市區道[7],桃園縣鄉道於2017年7月28日公告改制桃園市區道[8];唯一僅剩臺中市境內的臺中縣鄉道尚未公告。
台灣本島各縣及離島澎湖縣均有鄉道編制,金門縣[9]與連江縣為無編號自立系統。各鄉道之起終點及里程等基本資訊依縣市別列於各縣市鄉道列表中,總述頁則描述該縣市內的鄉道路網分佈情形及養護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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