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取引委員會事務總長(日语:公正取引委員会事務総長)(正式職稱為「公正取引委員會事務總長」。省略「事務總局」。) 審判官(6人。其中人是上席審判官。正式職稱為「公正取引委員會事務總局(上席)審判官」。不省略「事務總局」。) 官房(日语:公正取引委員会事務総局官房)(正式名稱為「公正取引委員會事務總局官房」)
大臣官房防衛裝備廳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 宮內廳長官官房(日语:宮内庁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 公正取引委員會事務總局官房(日语:公正取引委員会事務総局官房)(不設官房長) 國稅廳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 文化廳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 資源能源廳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 中小企業廳長官官房(不設官房長) 會計檢查院事務總長官房(不設官房長)
內閣府沖繩綜合事務局(日语:沖縄総合事務局)(法律第44條) 總務部 財務部 經濟產業部 農林水產部 開發建設部 運輸部 宮內廳(宮內廳法(日语:宮内庁法)、法律第48條) 公正交易委員會(獨占禁止法(日语: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第27條) 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法(日语:警察法)第4條)
人事院勞動基本權受到限制,作為其代償措施,政府需要有獨立的第三方機關以保護職員利益。 因應以上需求,人事院作為行政委員會的一種,具有強力權限與獨立性。相對於公正取引委員會與中央勞動委員會等行政委員會是屬於內閣府與省的外局等,人事院是由內閣直轄。而人事院所管的國家公務員法本身就是人事院的設置法,因此不適用國
內閣法制局條約案的審查事務 《內閣府設置法》3條5號所列事項(其他法制一般相關事務)中由內閣法制局長官特別命令之事務 參事官 第四部(部長) 負責以下事務。 主要為公正取引委員會、公害等調整委員會、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與環境省所管之法律案及政令案的審查事務與立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