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簡稱佛山市人大)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佛山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現市人大代表任期為5年,其常設機構為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2]
歷史
1950年3月至1954年6月,佛山市實行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制。按照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的規定,先後召開了4屆人民代表會議。會議閉會期間,設市各屆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負責下屆人民代表會議的準備工作。[3] 從1954年6月開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佛山市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屆到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兩年,代表都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文化大革命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了活動,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也因此沒有舉行,地方權力機構為軍事管制委員會和革命委員會。[3] 文革結束後,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佛山市人大也在1980年恢復活動召開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並設立常務委員會。[3] 1983年佛山地區和佛山市合併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一條,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 審查和批准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監督政府債務,監督佛山市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
- 討論、決定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 選舉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 選舉佛山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 選舉佛山市監察委員會主任、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 選舉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 聽取和審議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聽取和審議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 改變或者撤銷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 撤銷佛山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置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設立8個專門委員會[4]
- 法制委員會
- 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 財政經濟委員會
-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 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 農村農業委員會
- 華僑民族外事宗教委員會
- 社會建設委員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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