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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林匹克五環(英語:The Olympic Rings 或稱五環會徽、奧林匹克運動會會徽),是五個互扣的環圈,五環的顏色自左至右為藍、黃、黑、綠、紅,也可用單色繪製,而底色為白色。奧林匹克五環於1913年由前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創始人皮埃爾·德·顧拜旦設計,因以五色能概括各會員國國旗的顏色而選定,但之後對五環賦予更多內涵。1979年,國際奧委會出版的《奧林匹克評論》中指出:五環象徵五大洲的團結,全世界的運動員以公正、坦率的比賽和友好的精神在奧運會上相見。
奧林匹克運動會會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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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 | |
使用者 | 國際奧委會 |
啟用 | 1913年 |
其他元素 | 五色圓環,象徵地球五大洲 |
“ | 奧林匹克旗幟……背景為白色,中間由五個交錯的環組成:藍色色環、黃色色環、黑色色環、綠色色環和紅色色環……這種設計具有象徵意義,它代表了世界五大有人居住的大陸,統一在奧林匹克精神下,而六種顏色是目前出現在世界各國旗幟上的六種顏色。 | ” |
——顧拜旦[1] |
奧林匹克正式會旗每屆均有細微的不同,例如色彩的差異、五環是否有白色鑲邊等(在2010年後五環統一取消白色鑲邊)。旗幟中互相鏈結的五色環僅代表世界五大洲之團結;但就個別而言:各大洲並非由特定色環所代表。[2]
1951年之前,官方手冊曾指奧運五環分別象徵著五個大洲,即:藍色代表歐洲;黑色代表非洲;紅色代表美洲;黃色代表亞洲;綠色代表大洋洲。但之後這句話從官方手冊上移除,因為沒有證據顯示皮埃爾創作五環有過這樣的意思。[3]
奧林匹克會旗的使用始於1920年的安特衛普奧運會,閉幕式的會旗交接儀式環節以始於此。每逢奧運會開幕式,都有升奧林匹克會旗,奏唱奧林匹克會歌的環節;閉幕式則將奧林匹克會旗降下,之後由國際奧委會主席和兩屆主辦城市市長上台舉行會旗交接儀式,會旗將保存於下屆主辦城市的市政府大樓內[4] 。值得注意的是,開閉幕式主會場上空飄揚的會旗與交接儀式使用的會旗不是同一面旗幟,而且夏季奧運會與冬季奧運會的交接儀式會旗是分開使用。
1920年安特衛普奧運會,當時的主辦城市比利時安特衛普市政廳將奧林匹克旗幟獻給國際奧委會,安特衛普因而是第一個使用奧林匹克會旗的主辦城市,該旗幟被稱為「安特衛普旗」。但在奧運會結束時,該會旗失蹤而無從尋獲。因而專為1924年巴黎奧運會製作一面新的奧林匹克會旗,但新旗幟仍然被稱為「安特衛普旗」。「安特衛普旗」一直交接傳遞至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
後來在1997年美國奧委會的一次宴會上,一位記者專訪當年參加奧運會的亞美尼亞裔美國運動員哈爾·黑格·普里斯特(Hal Haig Prieste),他代表美國代表隊在跳台跳水比賽中獲得銅牌。當記者提到「安特衛普旗」下落不明至今未尋得時,普里斯特表示:「我可以告訴你,它就藏在我的行李箱裡」。據普里斯特的回憶,安特衛普奧運會閉幕之後,在隊友杜克·卡哈納莫庫(Duke Kahanamoku)的慫恿下,他爬上旗杆並偷走了這面奧運旗幟。77年來,這面旗幟一直存放在他的行李箱裡。2000年悉尼奧運會,普里斯特將自己珍藏77年之久的「安特衛普旗」在特別儀式上正式歸還給國際奧委會[5]。「安特衛普旗」此後在瑞士洛桑奧林匹克博物館展出,並附有一塊牌匾,感謝普里斯特捐贈了這面旗幟。普里斯特在一年後的2001年逝世,享年104歲。「安特衛普旗」於2004年回到安特衛普,在市政廳的入口大廳展覽。2017年,由於市政廳大樓的翻新改造,這面旗幟被暫時存放在MAS。
1988年漢城奧運會(現稱首爾)舉辦時,韓國漢城市向國際奧委會贈送一面新的奧林匹克會旗,這面旗幟後來被稱為「漢城旗」(首爾旗),旗幟周圍鑲有六種顏色組成的邊緣,以奧林匹克五環的五色布圈及白色流蘇系掛於旗杆上。這面旗幟一直交接傳遞至2012年倫敦奧運會。
2016年里約奧運會舉辦時,巴西里約熱內盧向國際奧委會贈送一面新的奧林匹克會旗,自此「漢城旗」(首爾旗)結束了其24年的歷史使命;「里約旗」雖然沿用了六色邊緣,但旗筒已經改為白色並保留五色方形裝飾,旗幟中間的五環標誌也被放大。「里約旗」目前為夏季奧運會閉幕式交接儀式的專用會旗。隨着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閉幕,「里約旗」由東京移交給下一屆主辦城市法國巴黎。
1952年奧斯陸冬奧會是首次舉行交接儀式的冬季奧運會,「奧斯陸旗」最後一次出現在冬奧會閉幕式是2014年索契冬奧會。
2018年平昌冬奧會,韓國平昌郡向國際奧委會贈送一面新的奧林匹克會旗以取代「奧斯陸旗」,「平昌旗」目前為冬季奧運會閉幕式交接儀式的專用會旗。隨着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閉幕,「平昌旗」由北京移交給下一屆主辦城市意大利米蘭-科爾蒂納丹佩佐。
根據現行《奧林匹克憲章》第1章第7-14條細則以及第5章第50條細則規定,奧林匹克五環是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象徵,是國際奧委會的專用標誌,規定亦包括奧林匹克旗幟、格言、會歌、奧運會會徽及吉祥物等。國際奧委會成員有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義務。未經國際奧委會特別許可,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將其用於廣告或其他商業性活動。為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在國際範圍內不被擅自作為商業用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81年主持召開肯尼亞內羅畢外交會議,由21個國家締結了《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就奧林匹克標誌的法律保護作出規定[6] 。世界各國執法部門因而在奧運期間制止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更是於2002年2月4日頒布《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7]。
在奧運會歷史中,代表隊可能由於各種原因不使用國旗,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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