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狹義上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廣義上也可以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2]。同時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締結條約時採用的用於表述締約主體的法律術語之一[3]。
涵義演變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作為行使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它領導的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組成。1952年又增設國家計劃委員會[2]。這一時期的政體形式可以概括為「以黨領政」,其中政協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統一戰線組織處於最高地位,統領一切國家權力;中央人民政府作為受政黨統領的「國家政權機關」掌握所有國家權力,集立法、司法、行政、軍事權於一身,是國家權力高度集中的模式[4]。
在1954年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董必武認為:「美國『政府』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的。蘇聯和人民民主國家的『政府』是立法機關的執行和號令機關。蘇聯政府即蘇聯部長會議,不包括最高蘇維埃。我們把『中央人民政府』改稱國務院好。」劉少奇也認為,「中國的習慣『行政機關』就是指政府機關」。由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了狹義的政府用法,只有國務院序列是政府。政府還有與構成政府的職能部門相對的內涵。只有國務院可以稱為政府,國務院下屬的部委等只是政府的職能部門[5]。
195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2]。這一時期,國務院作為中央人民政府這一概括性的憲法地位,在國家與國務院的關係上有權對內對外代表國家。在具體的機關之間的關係上,首先是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關係。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法律和決議等,向人大負責,並受其監督。在行政系統內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領導全國的行政機關。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作為政府首腦總攬國務院工作,直接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5]。
1990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列名義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3]。2022年國務院制定的《締結條約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條約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涉及國務院職權範圍的條約、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條約、或其他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的條約;特殊情況下,經國務院審核決定,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名義締結的條約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名義締結[6]。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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