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職工(簡稱「軍隊職工」)是中國人民解放軍下屬單位有勞動關係的非現役軍人的統稱。

2000年出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科學院編《軍事大辭海(上)》對「軍隊職工」的解釋是:「是軍隊中擔負軍事勤務的非現役軍人的統稱。是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的規定,與軍隊機關、部隊、院校、倉庫、醫院等隊列單位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在該單位工作取得勞動報酬的職員幹部和工人,是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之一。按用工形式分為全民固定職工、全民勞動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計劃外用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全民職工依據編制分為在編職工和非編職工。軍隊職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按級負責制,總後勤部是全軍職工管理的主管機關,各級後勤是歸口管理部門。軍隊職工享受軍隊服務津貼、保險福利和離休、退休、退職等待遇。」[1]

軍隊職工可分為兩種,實施分類管理:

  • 有軍籍的軍隊職工:即「軍隊正式職工」、「軍隊在編職工」、「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軍隊固定工。
  • 無軍籍的軍隊職工[2][3]:即軍隊編外職工。還可細分為
    • 列入國家勞動計劃的全民所有制軍隊固定職工[4]:納入國家勞動計劃,並有當地勞動部門正式辦理招工手續。

歷史

1995年,勞動部、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武警部隊用人單位與無軍籍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如何受理的通知》(勞部發〔1995〕252號)發出[5]

2000年8月10日,《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中人事和勞動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後司字第332字)發出,為貫徹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關於「軍隊後勤保障特別是生活保障必須社會化」的指示,確保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順利進行,該通知就職工分流安置問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作出規定[5]。並規定,「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從2000年7月1日起,按國家規定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其中,「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軍隊機關事業單位中無軍籍的所有職工。即: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工和不列入軍隊隊列編制員額的職員、工人(含合同制)以及聘用的其他職工(不含離退休人員)。

21世紀初,根據國家人事勞動制度和軍隊改革部署要求,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先後制定出台了一批職工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正式職工逐漸減少,用人和分配機制逐漸搞活,但仍存在管理機制不夠健全、政策制度不夠配套、待遇落實不夠到位的問題[6]。為此,2011年經中央軍委主席胡錦濤批准,中央軍委批轉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深化軍隊職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要堅持統籌兼顧、分類管理、以人為本和積極穩妥的原則,逐步建立與國家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制度相銜接,與軍隊現代化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新型職工管理制度。」[7]該意見明確,深化職工管理制度改革分兩步走:第一步是做好落實待遇工作,自2011年下半年起制定落實職工待遇的配套文件,理順保障關係,調整保障方式,促進職工各項生活待遇落實到位;第二步是全面展開職工管理制度改革,自2012年起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6]

21世紀初,軍隊職工制度與文職幹部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制度並行。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完善文職人員制度。這次改革將現有軍隊人員分為軍官士官義務兵、文職人員四類,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推進文職幹部、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職工制度向統一的文職人員制度並軌,建立與國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制度銜接、具有比較優勢的管理和保障制度機制[8]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職工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職工制度與中國人民解放軍職工制度類似。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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