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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罪犯服刑的規定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特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免除罪犯服刑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第七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 七、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
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五)決定特赦; ⋯⋯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和法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大赦令和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此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特赦有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了關於特赦的所有規定。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了關於特赦的規定。該憲法稱: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一)決定特赦;
⋯⋯
由於未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所以特赦只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即可生效。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該憲法稱: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七)決定特赦; ⋯⋯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這樣憲法關於特赦的規定又恢復到1954年憲法的規定。
國家主席劉少奇曾經在1959年至1966年間發布六次特赦令。歷次特赦釋放人員包括原屬於蔣介石集團、滿洲國、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以下名單中列出獲得特赦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滿洲國、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獲得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暫不列入。至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
1959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2月4日首批特赦釋放33名,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2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以下完全按照特赦通告上所列人名和職務列出,下同):[1]
被特赦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
被特赦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2名
被特赦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1名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各地的戰犯管理所召開了有全體在押的戰爭罪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宣布了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名單,發給了他們以特赦通知書。」[1]
1960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1月28日釋放「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50名。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2]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1名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各戰犯管理所召開了有全體在押的戰爭罪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了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批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共有二十一名。」[2]
1961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1年12月25日特赦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61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68名戰爭罪犯中共有將級軍官三十二名。名單如下:[3]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61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
「在各地特赦釋放這批戰爭罪犯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還宣布了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十六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特赦戰爭罪犯的同時,還宣布准予重要的戰爭罪犯康澤監外就醫。」[3]
196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3年4月9日特赦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4]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
「在這些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中,原國民黨第十五綏靖區中將司令官康澤已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被准予監外就醫。」[4]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批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二十七名。」[4]
1964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4年12月28日特赦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5]名單如下: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6]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7]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分別在各地戰犯管理所召開有全體在押戰爭罪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會上宣布了被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的名單,並發給他們特赦通知書。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批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十一名。」[5]
1966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6年4月16日特赦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52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8]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52名[6]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這一批戰爭罪犯的特赦,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分別在各地戰犯管理所召開的特赦釋放大會上宣布的。會上宣讀了這次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名單,並發給他們特赦通知書。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次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十五名。」[8]
1974年12月,毛澤東在長沙指示特赦國民黨的戰犯:「還有一批戰犯,放下武器已關押二十多年了,還關着幹什麼。把他們釋放了,可以來去自由。」12月12日,為貫徹毛澤東的指示,周恩來在簡報上批示,要有關部門開列全部在押戰犯名單,以便在四屆人大後特赦戰犯。時任副總理兼公安部長華國鋒主持多部門聯席會議開了二十多次,逐個審議在押戰犯的情況,就在押戰犯人數、姓名、身份、改造表現與早已符合刑滿釋放條件或者特赦條件的人進行統計說明,最後形成《關於第七批特赦問題的報告》上報中央,提出13人(徐天任、李清、邱沈鈞、張百齡、郭吉謙、黎宗銘、樊迅、翁羽、劉衍智、周養浩、謝代生、杜超群、沈勤康)繼續關押不能特赦。1975年2月27日,毛澤東在杭州就此報告做長篇批示:[9]
錦州、大虎山、瀋陽、長春,還有戰犯為什麼沒有(特赦)?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不要強迫改造。……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土改的時候,我們殺惡霸地主,不殺,老百姓怕。這些人老百姓都不知道,你殺他幹什麼,所以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氣魄太小了。(準備安置在農村勞動的特赦人員,生活費標準是每人每月15至20元)十五元太少,十三人不放,也不開歡送會。有些人有能力可以做工作。年老有病的要給治病,跟我們的幹部一樣治。人家放下武器二十五年了。
在押戰犯的範圍,是依據1959年第一批特赦戰犯時上報中央的戰犯總數856名大名單,減去過去六次特赦的名單及在戰犯管理所去世的人。另有25人本屬不該關押的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經報中央批准,先將他們釋放,落實政策。
1975年3月17日,華國鋒在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作了說明:「這次特赦釋放的戰犯共293名。其中有:蔣幫軍官219名,黨政人員21名,特務50名;偽滿戰犯2名,偽蒙戰犯1名。至此,在押的戰爭罪犯,即全部處理完畢。」「遵照毛主席的指示精神,對這次特赦釋放的全部在押戰犯,每個人都給公民權;有工作能力的,安排適當工作;有病的,和我們幹部一樣治,享受公費醫療;喪失工作能力的,養起來;願意回台灣的,可以回台灣,給足路費,提供方便,去了以後願意回來的,我們歡迎。釋放時,每人發給新制服裝和一百元零用錢,把他們集中到北京開歡迎會,由黨和國家領導人接見,並宴請一次,然後組織他們參觀學習。」同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1975年3月19日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爭罪犯。當天《人民日報》與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公布了特赦決定。特赦釋放名單如下:[10]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290名[6]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2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1975年4月13日,10名報名回台灣的特赦人員:王秉鋮、周養浩、王雲沛、蔡省三、段克文、楊南邨、張鐵石、趙一雪、陳士章、張海商,由北京飛往廣州。14日由深圳到香港,中國旅行社香港分社安排他們住在蘭宮飯店和帝國酒店等待台灣入境許可。遭到了拒絕入境,原國軍第68軍政工處上校處長張鐵石在香港的飯店住處自縊。剩下的9人有的去了美國,有的留在了香港,有的回到家鄉安享晚年。
1975年7月14日,毛澤東在與江青進行文藝工作調整的講話中還特意說道:釋放俘虜放得好,國民黨怕得很。
1975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毛主席批准了釋放在押的全部美蔣武裝特務的報告。9月22日、10月8日,所有在押的95名美蔣武裝特務和49名武裝特務船船員全部寬大釋放經金門回台。
1975年9月9日,毛澤東在釋放安置以歷史反革命罪判刑關押改造和刑滿留在勞動改造單位就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警憲特人員報告上批示:「建議一律釋放。本地不能轉業的,轉別地就業。」[11] 這一工作到1976年初基本完成,由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摘掉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給予公民權。」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四千二百三十七名,全部寬大釋放,並給予政治權利。
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給予四類正在服刑的罪犯特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簽署並發布了特赦令。[12]
適用於特赦令的四類服刑犯
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七十周年,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並發布了特赦令,對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對象實行特赦。[13]
適用特赦令的九類罪犯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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